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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防与应急管理整合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80年代初,可称之为民防与应急管理整合阶段。这一阶段民防主要以防核武器攻击为主,并开始将平时的防灾救灾纳入其职能范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核技术和远程运载技术的发展,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导弹,迅速成为现代战争的标志性武器。美、苏两国激烈的核军备竞赛,严重地威胁着美、苏两国及其各自的盟国,也极大地刺激了各国民防的发展。各国更加重视民防,对民防的投入不断增加,民防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民防的战略和战术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各国普遍重视核战争条件下民防措施的有效性,提高了防护工程的抗冲击能力,增加了对多种核效应的防护性能。在整体措施上形成了疏散和掩蔽相结合的对策。发达国家还加强了预警系统,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实施疏散。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国防形势相对稳定,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对人类社会的威胁逐渐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许多国家开始赋予民防平时防灾救灾的新职能,强调民防应当走整体平战结合的建设之路,即按照战时防空袭、平时防御各种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要求,推进民防的平战一体化建设。从此,民防开始进入发挥综合效益的历史时期。世界大多数国家对民防机构进行了改革,以适应承担防空与防灾“双重”职能的需要,民防不断向应急管理领域拓展。【缺少答案,请补充】
在灾害经济背景下,一般认为,脆弱性是指个人、团体、财产、生态环境等易于受到某种特定致灾因子影响的性质。脆弱性关注的是研究对象内在的风险因素,强调灾害中的人类因素,反映个人和由物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构成的集合体易于受到影响或破坏的状态,表明其易于受致灾因子影响的特征。联合国减灾办公室的定义为:“由物质、社会、经济和环境等因素或过程所决定的,提高个人、社区、资产或系统对于致灾因子敏感性的状态。”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定义是:“个人或团体预测、处置、抵御和从自然或人为灾害影响中恢复过来能力的性质。”我们认为以上定义比较准确地概括了脆弱性的基本内涵。 脆弱性与致灾因子互为条件关系。一方面,没有致灾因子,也就谈不上脆弱性。远离大洋的内陆地区,不可能受到台风的影响,也就谈不上这一地区关于台风的脆弱性。另一方面,如果某一系统对某种极端的自然现象来说是不脆弱的,那么这种自然现象也就不能称其为致灾因子。脆弱性是针对某种特定的致灾因子而言的,致灾因子不同,即使是同一研究对象其脆弱性也会不同。如达不到建筑规范要求的房屋,对地震致灾因子来说,它具有较高的脆弱性,而干旱往往不会对这样的房屋造成威胁。一个地区也是一样,如果该地区地势比较低洼、排水不畅,可能对洪水具有较高的脆弱性,但对大风却具有较好的抵御能力,脆弱性较低。 随着全球对灾害的关注日益加强,韧性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得到生态、环境灾害和气候变化等诸多学科的共同关注和高度重视。2005年,第二届世界减灾大会通过的《2005—2015兵库行动框架:建立国家和社区的抗灾能力》中采用了韧性这一术语。2015年,第三届世界减灾大会通过《2015—2030年仙台减轻灾害风险框架》,决定在减灾方面设立七大目标和四大行动优先事项,优先事项之一为“投资于减轻灾害风险,以增强韧性”,至此,韧性作为衡量灾害系统的一个属性被引入灾害学和应急管理领域。 韧性来源于英文Resilience一词,其词根是拉丁文Resilio,即弹回的意思。在力学中,韧性是指材料在没有断裂或损伤的情况下,储存应变能发生弹性变形并在载荷去除后恢复到初始状态的能力。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一概念越来越具有比喻意义。如美国生态学家霍林将韧性引入生态系统稳健性的研究中,并将其定义为系统吸收干扰并继续维持其功能、结构、反馈等不发生质变的能力。国际上,一些从事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研究的科学家成立一个“韧性联盟”,认为韧性的含义有3个:系统可以吸收扰动的水平;系统自组织的能力;系统建设、增强学习能力与适应能力的程度。目前,韧性这一概念已被广泛应用于涉及人类和自然相互作用的多学科工作中,如工程技术、组织行为、安全建设规划、灾害管理和环境演变响应等。 在应急管理领域中,韧性是指暴露于致灾因子下的系统、社区或社会及时有效地抵御、吸纳和承受灾害的影响,并从中恢复的能力,包括保护和修复必要的基础工程及其功能。
综合应急管理这一概念来源于美国的应急管理研究和实践。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开始开展灾害行为研究,主要代表是美国灾害研究中心。美国灾害研究中心的主要贡献在于应用不同的社会科学理论去分析灾害行为,代表人物是奎仁特里和达因斯,他们强调以系统的视角关注对事件全过程的社会管理。美国灾害研究中心的研究推动了美国州长协会应急准备项目的开展。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应急管理职能呈现碎片化现象,有100多个联邦机构不同程度地参与应急管理事务,众多部门职责不清、关系混乱。在国家层面上,没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全国性组织,缺少综合性的全国应急管理政策,各州在协调多个联邦机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时非常困难,这引起了州长们的极大关切。1978年,美国州长协会发起一个应急准备项目,并于1979年发布了该项目的最终研究报告《综合应急管理:州长指南》。在这个研究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综合应急管理理论框架。报告指出,综合应急管理指的是全灾种和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管理,即将应急管理视为一个包括减灾、准备、响应和恢复四阶段的循环周期。报告也提及,综合应急管理需要利用多主体的资源来应对突发事件。其后,美国联邦应急管理局接受并推广综合应急管理的基本理念。1994年,美国国会废止《联邦民防法》,赋予联邦应急管理局协调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法定责任,从法律层面上要求联邦政府推行综合应急准备计划,放弃民防计划。 2007年,美国联邦应急管理局开展“应急管理原则”研究项目。发起该项目的原因是很多文献都提到“应急管理原则”,但这些原则是什么并不明确。该研究项目提出综合性、渐进性、风险驱动等8项应急管理原则,并指出综合应急管理包括全灾种(All Hazards)①、全过程(All Phases)、全部影响(All Impacts)和全主体(All Stakeholders)四个方面的内容,使得综合应急管理的内涵更加全面。 综合应急管理基本内涵 综合应急管理是管理应急计划与活动的整合性方法,既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理念。笔者认为,综合应急管理可以从全灾种(All Hazards)、全过程(All Phases)、全主体(All Stakeholders)、全部影响(All Impacts)和全部资源(All Resources)五个方面加以理解。其中,全灾种、全过程和全主体是综合应急管理的核心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