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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准 各单位应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和实际情况,逐层深入并判定受益所有人。对于须按规定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非自然人客户,应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如下: (一)公司,对公司实施最终控制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含,下同)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还包括其他可以对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任何形式。 1. 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是判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需要计算间接拥有股权或者表决权的,按照股权和表决权孰高原则,将公司股权层级及各层级实际占有的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相乘求和计算。 2. 如果未识别出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或者对满足前述标准的自然人是否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应当考虑将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决定董事会多数成员的任免;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人事任免、投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长期实际支配使用公司重大资产或者巨额资金等。 3. 如果不存在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的,应当考虑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将高级管理人员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应当考虑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其他实际影响的其他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二)合伙企业,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不存在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的,参照公司受益所有人标准判定);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判定的,至少将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合伙事务执行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三)产品类账户 1. 信托,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为非自然人的,应深入追溯到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设立信托时或者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不特定自然人的,可以在受益人确定后,再将受益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2. 基金,按照以下标准依次判定: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不存在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的,可以将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基金尚未完成募集的,可以暂时将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完成募集后再按规定判定受益所有人。 3. 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可以参照基金的标准判定;无法参照执行的,可以将其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或者主要发起人等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各单位为发行信托、基金、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等机构开立账户的,可以采信发行机构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受益所有人信息有误的,应要求发行机构改正或者自行独立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国有企业、政府控制的事业单位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作为受益所有人。 (五)对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类型机构,如非政府控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等可以参照公司的判定标准执行。 (六)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和组织可以不识别受益所有人。【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