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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 1.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2.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汇编涉密文件、资料或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按照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 5. 定密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工作。 6. 各级公安机关定密管理按照业务分工实行“谁主管、谁定密、谁负责”,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7. 公安部和省级、副省级公安机关(省厅以及济南、青岛市公安局)具有并可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地市级公安机关具有并可授予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县级公安机关具有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限。 8. 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负总责,为本级公安机关的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主要负责人可以指定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被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一定领导职务或者管理责任,且对定密工作直接负责。 9. 各级公安机关确定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同时做出书面记录。 10. 定密责任人应当对承办人拟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定密依据是否正确,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否准确,标注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不应当定密的,作出不予定密的决定;对应当定密但未履行定密程序要求的,应当直接纠正或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二、社会化合作【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