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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7日,甲见乙偷自己的自行车,甲喊来朋友丙和丁,一起殴打乙,逼迫乙说出手机微信密码,将乙的微信零钱转给甲2000元,后丁被电话叫走,甲、丙将乙拉到一水塘边逼迫乙脱掉衣服,殴打乙,并将乙推进水塘内。次日清晨,乙被发现死于水塘内,尸检报告显示乙系钝器打击致后脑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20时至23时。水塘边监控显示,甲、丙离开水塘的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20时40分。 2022年5月10日,甲、丙、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三人对殴打乙劫取其微信内2000元钱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甲、丙否认有故意伤害致乙死亡的行为,认为单纯把乙脱光衣服并推入水塘不会造成乙死亡的结果,并且二人也没有使用钝器打击乙后脑。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未获得甲、丙打击乙头部的证据。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甲、丙、丁,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起诉甲、丙。乙的母亲因乙死亡对甲、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甲、丙的辩护律师对甲、丙作无罪辩护,丙的辩护人提出丙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庭审中,丙的祖父母提出,虽然丙的户籍证明显示丙出生于2002年2月5日,其实际出生日期为2003年2月5日,有丙的父母提供的准生证、同学录为证。村里老书记手写的准生证(该准生证办理的时间是2002年12月15日)上记载丙的出生时间为2003年2月5日,但是户籍民警将“2003”写成了“2002”。丙毕业时给同学签过的同学录上显示其写的出生日期是2002年2月5日,其中一个同学录上丙签的出生日期是2003年2月5日。 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分别判决甲、丙、丁有期徒刑5年、4年、3年,因证据不足,对甲、丙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未予认定。法院未认定丙是未成年人,理由如下:一、丙的祖父母为丙的亲属,他们的证人证言对丙有利;二、丙的父母保存的准生证显示丙出生日期为2003年2月5日,该出生证明由丙的父母提供;三、有个同学录上丙签的出生日期为2003年2月5日,但是“2003”中的“3”的笔迹有涂改的痕迹。对以上证据不予采信。【缺少答案,请补充】
2020年3月17日,甲见乙偷自己的自行车,遂喊来朋友丙和丁共同殴打乙,逼迫乙说出手机微信密码,将乙微信内2000元转给甲。后丁被电话叫走,甲、丙将乙带至水塘边,逼迫乙脱衣、殴打乙并将其推入水塘。次日清晨,乙被发现死于水塘,尸检报告显示乙系钝器打击后脑致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为3月17日20时至23时),水塘边监控显示甲、丙于当日20时40分离开。 2022年5月10日,甲、丙、丁被抓获,三人对抢劫乙2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甲、丙否认故意伤害致乙死亡,称未用钝器打击乙后脑,公安机关亦未查获相关证据。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甲、丙、丁,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起诉甲、丙。乙的母亲对甲、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甲、丙的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丙的辩护人提出丙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并提交准生证(记载出生日期2003年2月5日,户籍登记为2002年2月5日)、同学录(部分记载2003年2月5日且“3”有涂改痕迹)等证据,丙的祖父母亦出庭作证。 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判处甲、丙、丁有期徒刑5年、4年、3年,因证据不足未认定甲、丙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以“亲属证言有利害关系、准生证由父母提供、同学录有涂改”为由,未认定丙为未成年人。【缺少答案,请补充】
黄一、黄二、黄三共同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李某重伤,最终死亡,黄一、黄三被捕,最终均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但黄二潜逸在外,一直未被抓到,10年后,黄二因为涉嫌盗窃价值4万元财物被甲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黄二被甲县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了8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发觉黄二还有其他罪行,于是传唤黄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黄二由于担心自己曾整死过人的事情被发现,所以经过2次传讯都没有到案,县公安机关因此作出决定,没收了黄二已交纳的8万元保证金,责令其重新交纳12万元保证金,且重新计算了黄二取保候审的期限。 后甲县公安机关经过摸底排查,发现黄二之前所犯的故意伤害案,遂将取保候审变更为拘留,后将黄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黄二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黄二的母亲代其向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进行积极赔偿,支付其16万元赔偿金,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但黄二主张自己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并未拿刀砍被害人李某,而是仅驱车追赶李某并向其背后踢了一脚,自己属于从犯而非主犯,对黄二的说法,黄一与黄三作为同案犯称,黄二在案发时曾拿刀砍了被害人李某,对于上述争议,有证人称看到黄二仅拿刀追逐被害人李某,黄二委托其母亲给他请律师,但甲县检察院以已经为黄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为由,拒绝了黄二母亲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 甲县检察院以掌握的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事实证据,以黄二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主犯提起公诉,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判处黄二有期徒刑10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采纳了甲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黄二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一审判决后,黄二以自己是从犯而不是甲县检察院指控的主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县检察院认为黄二不再符合认罪认罚,随即抗诉。【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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