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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海轮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一、海轮长江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海轮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应当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保持高度警惕和正规了望,始终做到谨慎驾驶。 (二)海轮进长江前,船舶应配备最新有效的图书资料,船长应充分考虑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流速和流态对船舶操纵的影响,督促相关人员对主辅机、锚机、操舵系统(包括应急舵)等关键航行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效用试验,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三)海轮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应保持两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采取有效手段,及时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以协调一致,确保安全;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工作频道值守,并做到随时可接收VTS中心的指令。 (四)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其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五)在驶经桥区水域(非限制性桥梁除外)、渡运水域、长江#27浮至长江#32浮、福姜沙水道、长江#79浮至长江#86浮、长江#89浮至长江#93浮、长江#96浮至长江#110浮、长江#120浮至长江#126浮或受限水域时,须派专人了头,备锚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应当全程备锚航行。了头人员与驾驶台要密切保持联系,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示意他船动态。在上述关键航段、遇恶劣天气或视距接近或小于2000米、航行环境复杂等情况下,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指挥;在任何时候,值班驾驶员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应及时报告船长,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指挥。 (六)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大风、浓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选择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七)海轮进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m/m的燃油。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者装载不含规燃油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或《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表》供海事管理机构核查,并随船备查。 二、海轮避让的基本原则 (一)早发现,早判断,及时让。 (二)车让为主,舵让为辅。 (三)情况不明或意图不统一时,应及时大幅度降速或停车,必要时倒车。 (四)紧迫危险,避重就轻。 (五)为保护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减少事故【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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