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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二届大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竞赛模拟法庭竞赛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浙江省金沙市墨湖区水云街道盛和苑9号于2007年2月2日由金沙大浪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给陈婷,房屋建筑面积318平方米,房屋总价为393万元。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已存在砖混结构附属房(42㎡)及入户门厅(18㎡),这两部分并未出现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据陈婷购房合同附图标注为“庭院设施”。金沙大浪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注销。 2013年10月10日,陈婷将该房屋全部转让给高志,总价为500万元。高志在2014年3月加建车库门廊(25㎡)和玻璃阳光房(15㎡),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020年4月26日,高志以700万元将房屋售予现业主何广志。交易时中介出具《房屋现状确认书》,载明“附属构筑物系历史形成,买方已知悉现状”。何广志购房后未进行任何改建、扩建或装修。 2024年1月,墨湖区开展“违建整治专项行动”,墨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无人机航拍比对发现该房屋存在4处违建(总100㎡)。经调查立案,墨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3月29日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认定何广志作为产权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要求“限期拆除”,并于同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墨综执拆字[2024]第101号),告知“起诉期限6个月”,何广志于当天下午4点签收决定书。 2024年9月20日,何广志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10月5日,何广志出院,10月8日,何广志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证据: 1. 《不动产权证书》(该不动产权证书明确: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今,何广志为金沙市墨湖区水云街道盛和苑9号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318平方米) 2. 《房屋买卖合同》(何广志与高志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房屋“按现状交付”,包含所有附属构筑物) 3. 《房屋现状确认书》(中介与高志确认,金沙市墨湖区水云街道盛和苑9号住宅在销售时存在砖混结构附属房、入户门厅、加建车库门廊、玻璃阳光房等构筑物) 4. 物业费缴纳记录(盛和苑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缴费记录显示,2020年至今,物业以418平方米的面积标准收取的物业费用,费用为2.8元/平方米/每月) 5. 房屋历史航拍图(2014、2020年)(市测绘院档案库提供,该图显示,金沙市墨湖区水云街道盛和苑9号住宅在2014年5月至2020年5月,建筑形态完全一致) 6. 高志电话录音(2025年4月)(高志在与何广志的电话中明确表示:车库门廊和玻璃阳光房是自己在2014年3月加建的)(可提交录音文字) 7. 未装修证明(盛和苑物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表示2020年至今,金沙市墨湖区水云街道盛和苑9号没有装修的备案记录) 8. 金沙市一院入院记录(2024年9月20日)(该入院记录上注明,入院人为何广志,入院理由是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紧急入院) 9. 病危通知书(2024年9月21日)(金沙市一院在病危通知书中明确,何广志病情严重,暂时丧失自主行动能力) 10. 出院小结(2024年10月5日)(出院小结中载明:何广志于2024年9月20日由于急性前壁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紧急入院。医院当天对患者进行了急诊PCI手术,并在术后进入CCU监护治疗,直至9月30日转入普通病房,住院期间强调要绝对卧床休息,避免任何活动与情绪激动。10月5日,何广志出院) 11. 水云街道居委会证明(居委会书面证明:何广志独居、无直系亲属在本市) 被告证据: 1. 违法建设认定意见书(2024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违法建设认定意见书中载明:附属房(42㎡)、入户门厅(18㎡)、加建额车库门廊(25㎡)、玻璃阳光房(15㎡)均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 2.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记录了附属房、入户门厅、加建额车库门廊、【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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