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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十八:正常贷款证券化,部分出表的核算 2×18年1月20日,C银行将若干笔正常类贷款打包设立资产证券化信托。信托初始起算日证券化贷款原值合计5000万元,其中本金4900万元,应收利息1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为500万元人民币。证券化发行收取的现金对价金额为4400万元。自初始起算日(含)至信托设立日(不含)实际收回入库贷款本息金额为500万元,其中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为20万元。C银行拟持有全量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初始确认价值为220万元,依据风险计量模型计算结果,该业务为部分出表的证券化业务。 分析:托设立日,总行确认证券化资产转让收入、自持部分的资产支持证券、继续参与资产和继续参与负债,该业务的证券化资产转让收入为4400+500+220+20-5000=140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中央银行存款44000000 借:贷款损失准备—XX专项准备5000000 借:摊余成本保留证券化金融资产2200000 借:证券化资产转让利息200000 借:继续参与资产2200000 贷:应付证券化信托资金5000000 贷:待清算上下级往来45000000 贷:继续参与负债2200000 贷:证券化资产转让收入14000000 信托设立日,系统自动完成经办行证券化贷款本息的出表账务处理: 借:待清算上下级往来45000000 贷:XX贷款44200000 贷:应收XX贷款利息800000【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