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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职权行使的强制规范 (1)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有权向公司内部涉及审计事项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可依法向与我公司有经济贸易关系的外部相关单位和个人就业务往来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毁弃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能被转移、隐匿、故意损毁所持有的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6)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内部控制、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依据公司管理制度提出纠正、处理建议。 (7)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造成损失浪费的事项,视情节给予通报或者移交问责;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向公司党委报告或移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8)为保障内部审计职能的有效履行,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公司经营和管理信息。 (9)为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内部审计机构不应承担具体运营性工作和管理责任。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层应支持审计工作,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及时组织整改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