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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 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4.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 境外出险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申请文件以外,还须提供由境外当地机构出具的以下证明和资料: (1)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 (2)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6.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缺少答案,请补充】
释义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0.75,经过天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日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日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缺少答案,请补充】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每次住院(详见释义)或特定门诊(详见释义)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在扣除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及本合同约定的每次住院免赔额或特定门诊年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本公司分别约定每次住院免赔额或特定门诊年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 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2. 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90日止,特定门诊治疗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日止。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