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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办法》(铁建设〔2023〕146号)第六章“诚信管理及考核”相关条款如下: 第四十条 监督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工程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内部监督通知书,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跟踪问题整改闭合情况;监督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工程监督机构认定责任单位不良行为,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并纳入当期信用评价扣分。 第四十一条 国铁集团对检测机构和人员实行“警示”和“黑名单”管理,工程监督局建立“警示”和“黑名单”管理台账。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试验室、第三方检测项目部进行年度评比,对优秀的检测机构及人员予以表彰,评比及表彰结果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工程监督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符合《检测机构及人员警示认定标准》(附件1)所列条件的,按《检测机构及人员警示认定单》(附件2)进行认定,符合黑名单认定条件的,按《检测机构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执行期限》《检测人员警示认定标准及执行期限》《检测机构及人员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执行期限》《检测机构及人员黑名单认定建议单》《检测机构及人员黑名单认定工作程序》(附件3、4、5、6)进行认定,其他质量事故、投诉举报等,查实检测机构和人员负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督机构应将检测机构及人员警示处理认定单或黑名单认定建议单(公示无异议的)于2日内上传至铁路质量检测管理系统。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开展第三方检测时,对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应发现而漏判等突出问题,按本办法考核处理;工程监督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测时,对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建设单位第三方检测应发现而漏判等突出问题,按本办法考核处理;建设单位职责落实不到位,或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未开展检测,或检测数据失实的,按照国铁集团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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