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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服代表安全生产要求 1.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1)中国电信生产安全“四懂四会” “四懂”指的是 a.懂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了解所处环境和工作岗位中可能存在的火灾风险,如易燃物品、电器设备等。 b.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掌握预防火灾的基本方法,如定期检查电器设备、不区域吸烟、不私拉乱接等。 c.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了解火灾初起时的扑救方法,如使用灭火器,以及针对不同火灾的灭火方式。 d.懂逃生方法:熟悉火灾发生时的逃生路线和逃生技巧,如低姿势逃生、湿毛巾捂口鼻等。 “四会”则是指 a.会报警:掌握报警的基本方法,如拨打119火警电话,并清晰描述火灾发生的地点、火势大小等信息。 b.会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并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以便在火灾初起时及时扑救。 c.会扑救初期火灾:掌握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技能,如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控制火势蔓延等。 d.会组织疏散逃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疏散逃生,确保人员安全离 (2)火灾的概念 火灾: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燃烧:是可燃物与氧化剂发生的一种氧化放热反应,通常伴有光、烟、或火焰。 燃烧的三要素:可燃物、助燃物、温度。 (3)火灾的危害 火灾能够对人体直接造成的烧伤和烧死、造成财产的损失,同时产生烟气危害,火灾除了造成直接烧伤和烧死外,往往更多(约一半以上)的人员的死亡是烟气造成的。 (4)火灾的原因 火灾产生的原因一般分为以下五种:违反电气安装使用安全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吸烟、自燃、自然原因。 (5)灭火的基本方法 窒息法:消除助燃物(氧化剂),如CO2灭火器,CCl4灭火器等。 隔离法:消除可燃物。如水墙,破拆,关闭燃料的阀门等。 冷却法:消除着火源。如水冷却。 (6)消防器材及设施 a.消火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两种: b.启泵按钮、消防声光报警器、手动报警按钮及消火栓使用 c.疏散指示标志 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d.安全出口标志逃生出口。 e.消防应急照明灯 消防应急照明灯是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它平时利用外接电源供电,在断电时自动切换到电池供电状态。 f.消防安全门 消防安全门是发生火灾时人们用来逃生用的紧急安全出口,平时严禁上锁和堵塞。 (7)灭火器和防烟面具的使用方法 a.灭火器分别有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其它灭火器。其中干粉灭火器使用步骤为: 1先将瓶体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然后除掉铅封或钥匙; 2拔掉保险销; 3左手握住喇叭口,右手抓着压把; 4对着火苗根部压下压把进行灭火。灭火时应顺风不宜逆风。 b.防烟面具的使用方法 名称: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说明:防毒时间≥30分钟 1打开盒盖,取出真空包装; 2撕开真空包装袋,拔掉前后二个罐盖; 3长发需将头发盘起,并全部包裹进面罩内;(新增) 4戴上头罩、拉紧头带; 5选择路径、果断逃生; (8)火灾报警 向“119”报警:拨打火警电话“119”,简要说清发生火灾地点,烧什么东西,有条件的到路口引导消防车进来,争取时间让消防队员及时赶到现场灭火、救人。 (9)火灾的处置 a.办公及生产场所、仓库、厨房、宿舍、机房或车辆发生火灾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启用就近灭火器、沙土、水积极灭火,并大声呼救(注意对带电设备灭火应先断电后灭火)。 b.当火势失去控制并蔓延时,应立即组织人员逃离现场,并实施防火隔离; c.立即向消防监控中心报警,或向119报警。 (10)逃生须知 a.1.选择逃生疏散路线原则是“就近、往下”。 b.2.若所在逃生疏散楼梯受火势烟雾影响无法下楼时,往另一方向逃生楼梯下楼;当两边楼梯均受火势烟雾影响无法下楼时,才往天台方向逃生疏散。 c.3.佩戴防毒面具,或打湿毛巾、衣服,折叠3次(8层)后,捂着鼻子。疏散时要靠右边疏散,匍匐或弯腰前进。 d.4.严禁坐电梯。 e.5.火场逃生必经浓烟区时,逃生者最好戴上防毒面具,如果现场没有防毒面具,还可以把毛巾打湿水,折叠8层后,捂住口鼻,同样起到防烟作用。 f.6.逃生的时候不管戴上防毒面具还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在浓烟区里,由于 浓烟带着热量往上涌,在贴近地面的空气中,浓烟危害往往是最低的,所以要尽量弯腰低身,手扶墙壁,必要时可以在地上匍匐前进,减少烟气侵袭。 (11)消防安全口诀 熟悉环境,牢记出口 保持冷静,寻路逃生 毛巾妙用,过滤烟素 明辨方向,逃离火场 烟雾场所,匍匐前进 结绳自救,脱离险境 堵塞门户,固守待援 身居高楼,沿梯下跑 走投无路,厕所避难 利用阳台,转移逃生 (12)中国电信安全生产“十不得”(新增) a.不得——在楼内吸烟和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为电瓶充电、带入引火装置、使用明火 b.不得——违规进行动火、带电、用气作业,违规在高处和有限空间作业 c.不得——占用、锁闭、封堵楼宇、宿舍和生产经营场所消防通道 d.不得——违规违法外包、分包和无资格资质生产施工 e.不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直接上岗作业 f.不得——使用已过期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g.不得——将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办公场所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h.不得——饮酒、醉酒和疲劳驾驶 i.不得——拒绝受理或阻挠安全生产举报 j.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缺少答案,请补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内容 (一)法律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二)学习纲要 1.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缺少答案,请补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内容 (一)法律概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学习纲要 1.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经营者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3.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4.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缺少答案,请补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内容 (一)法律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学习纲要 1.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缺少答案,请补充】
三、移动业务中国移动通信发展从第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发展到现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整个过程经历了有约30年的时间。1G到2G,模拟电路转变为数字电路。2G到3G,语音通信转变为数据通信。3G到4G,移动通信网络和传统电信网络融合,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应用于移动通信,不同区域之间的流量能够动态平衡,提高了带宽的使用率。4G到5G,移动互联网和有线互联网的彻底融合,万物互联成为可能。“天翼”是中国电信推出的面向融合信息服务的移动业务品牌。“天翼”强调“互联网时代的移动通信”的核心定位,面对语音、数据等综合业务需求高的中高端企业、家庭及个人客户群,提供无所不在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和便捷话音沟通服务。“天翼”的数据业务优势会进一步强化中国电信在互联网领域的差异化优势,并不断通过丰富的游戏、娱乐、影音、社区群体等互联网应用,让客户体验“科技创新、自信、时尚活力”的品牌个性,成为“领先一步、掌握未来”的信息时代先锋。中国电信2008年收购中国联通C网资产后,获得移动通信业务经营权,并于2009年初,获得了国家发放的第三代移动通信(3G)牌照,2015年工信部正式向中国电信发放FDD制式4G牌照。2019年6月6日,中国电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许可。5G牌照的发放是落实网络强国和5G引领发展战略的重要里程碑,有利于提升我国信息通信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对于引领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