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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价 定义 输配电价是电网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 输配电价分类 输配电价包括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专项服务价格、辅助服务价格,其中辅助服务价格特指为补偿发电企业提供的辅助服务而向用户收取的费用。输配电价形成方式包括购销价差和目录输配电价。 共用网络输配电价 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用于补偿为区域、省级及增量配电共用网络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对应的成本。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之前,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扣除平均购电价及输配电损耗后确定;2015年输配电价改革后,逐步过渡到“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 区域电网输电价指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电网络提供的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规定,区域电网输电价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回收,其中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支付;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司收取。区域电网输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的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规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再核定分电压等级和各类用户输配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指增量配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共用网络配电服务的价格。《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明确,用户承担的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可以选择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配电价格。 专项服务电价 专项服务电价指电网企业利用专用设施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包含专用工程输电价、联网价和接入价三类。 专用工程输电价即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指电网企业通过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提供跨省跨区电能输送、电网互济和安全保障等服务的价格。《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明确,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投运前,核定临时输电价格;工程竣工决算并开展成本监审后,核定正式输电价格;工程经营期内,每5年校核一次;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法核定,实行单一电量电价。 联网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的价格。2007年印发的《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电监价财〔2007〕13号)规定,没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具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两部制电价。2017年印发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规定,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文未再明确区分联网工程。 接入价指电网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附件二)提出,接入系统工程由电网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实行接入价;接入价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接入系统工程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明确,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项目,接网工程和接入引起的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购销差价 购销差价指按照电网企业平均销售电价(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扣除平均购电价及输配电损耗后确定的输配电价水平。购销差价适用于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以及参与市场交易但不采用顺价模式的用户。目前购销价差主要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部分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用户范围内执行。 目录输配电价 目录输配电价指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执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电服务成本核定的输配电价水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确定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包括代理购电用户)的用电价格,该价格由能量交易价格(直接交易价格)、目录输配电价(含线损)、辅助服务费用折算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目前工商业用户已全部执行目录输配电价。 政策要求 1.单独核定输配电价。政府主要核定输配电价,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输配电价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用户或售电主体按照其接入的电网电压等级所对应的输配电价支付费用。 2.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规定,核定第三监管周期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具体详见《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附件。 政策沿革描述 输配电价政策沿革,现行:《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target="_blank">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历史沿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河南等12个省级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61号)等。【缺少答案,请补充】
差别性电价 1.差别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及要求 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确保差别电价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2.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在2010年6月底以前提出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按企业和产品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 3.差别电价的认定职责 各省(区、市)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 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