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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交强险未投保的连带责任

王某: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田某共同赔偿;

依据:

投保义务人责任(《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投保交强险时,投保义务人在责任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

事实:

王某未投保交强险 → 在限额内(200,000元)与田某连带赔偿;

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田某:全额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

使用人责任(《民法典》第1209条):“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田某作为实际驾驶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未投保交强险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1条)

一、核心规则

责任主体:

投保义务人(车主/管理人)

侵权责任人(驾驶人)

对外责任(对受害人):

二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任选其一或共同主张全额赔偿。

对内责任(责任人之间):

侵权责任人是终局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的最终责任。

投保义务人赔偿后,仅有权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二、命题方向与答题关键

典型设问:

“责任如何承担?”、“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责任人之间如何追偿?”

答题三步法:

Step 1: 识别“投保义务人”与“侵权责任人”。

Step 2: 对外:二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Step 3: 对内:投保义务人可就“超限部分”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关于计算:准确适用事发时的交强险分项限额(医疗费、死亡伤残等)。

三、特别强调

性质:法定连带责任(对外) + 不真正连带(对内)。

边界:投保义务人的责任仅限于交强险限额内。

新增必考: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命题热点。

对比记忆:区别于一般侵权按份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新增必考

一道题串联起四个核心争议点,完美覆盖了袭警罪从构成要件(“暴力袭击”的认定) 到违法阻却事由(执法瑕疵的影响),再到罪数形态(袭击警察与辅警的处理) 和量刑规则(从重情节) 的完整知识链条。

一、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理论争议与司法解释立场)

理论争议

对立关系说:认为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互斥,但难以解释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情形。

中立关系说:主张两罪为独立罪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但实务中袭警罪优先适用。

补充关系说:袭警罪作为妨害公务罪的补充条款,但不符合法定刑轻重逻辑。

司法解释立场

袭警罪独立适用,符合特别法条优先原则;

暴力袭击辅警不构成袭警罪,但辅警协助执法时与警察构成“执法共同体”,同时袭击警察和辅警按袭警罪从重处罚。


二、袭警罪核心构成要件(司法解释要点)

“暴力袭击”的认定(《解释》第1条)

构成要件:

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

打砸、毁坏、抢夺警车、警械等,足以危及人身安全。

排除情形:

轻微肢体冲突(如甩手、挣脱);

言语辱骂、讽刺等非暴力行为。

【备考提示】:这是判断罪与非罪的黄金标准。务必区分“暴力”与“暴力袭击”,后者要求达到一定危险程度。

“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认定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其他杀伤性工具;

驾驶机动车撞击警察或警车;

其他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暴力行为。

认定标准(处3-7年有期徒刑)

【备考提示】:此条是判断是否适用袭警罪加重情节的依据,必须准确记忆三种情形。

“人民警察”的范围

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法院、检察院的警察;

不包括辅警,但辅警协助执法时受妨害公务罪保护。

从重处罚的情形(《解释》第3条)——量刑关键

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从重处罚。

【备考提示】:“二人以上”指警察,不含辅警。这是最常见的从重情节,需在量刑部分明确写出。


三、执法瑕疵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理论与实务平衡)

执法瑕疵的分类

轻微瑕疵(如未规范出示证件、态度生硬):不影响袭警罪成立,但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严重瑕疵(如程序违法、侮辱性语言):若瑕疵主导诱发袭警行为,一般不认定犯罪;若后果严重需追责,应依法从宽处理。

司法解释处理规则

综合考虑暴力程度、危害后果、执法过错程度;

执法过错与袭击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关键。

【备考提示】:这是案例分析的关键辩点。必须结合案情评价执法瑕疵(如未出示证件、态度恶劣)是否达到“严重”或“较大”程度,并分析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四、罪数问题与竞合规则

同时袭击警察与辅警

定性规则:

对警察构成袭警罪,对辅警构成妨害公务罪;

因行为针对“执法共同体”,择一重罪(袭警罪)从重处罚。

理论依据:

想象竞合犯原理,避免重复评价;

体现对执法整体性的保护。

袭警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

同时构成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一重罪处罚;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优先适用袭警罪。

【备考提示】:这是对“执法共同体”概念的法律确认。必须掌握此罪数规则,几乎必考。


五、警务活动的价值位阶与司法裁量

紧急警务活动(如暴恐事件、公共卫生事件)

价值优先:秩序与安全优先,执法瑕疵容忍度高;

袭警行为入罪标准放宽,侧重保护警察执法权。

一般警务活动(如行政执法、日常管理)

价值平衡:程序正当性优先,严格审查执法合法性;

执法瑕疵可能影响袭警罪认定,侧重保护公民权利。


六、理论争议与实务难点

辅警身份的定性争议

问题:辅警是否属于“执法共同体”?

司法解释立场:辅警单独被袭不构成袭警罪,但与警察共同执法时整体评价。

执法瑕疵的边界问题

如何区分“轻微瑕疵”与“严重瑕疵”?

实务标准:瑕疵是否直接诱发暴力行为、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暴力程度的量化标准

未造成轻微伤是否一律不构成“暴力袭击”?

司法解释例外:针对警车、警械的破坏行为无需实际伤害后果。

罪数问题中的“执法整体性”理论

对警察和辅警的袭击是否应数罪并罚?

实务倾向:基于行为单一性,按一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