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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李某又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要求公布上述信息。7 月 13 日 , 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答复: 某大道风景区改造项目属于长龙集团的商业秘密 , 不能公开; 幸福小区住户获得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属于住户个人隐私, 不能提供 。2019 年 7 月 15 日, 李某得知某市环保局已经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编制某大道景区改造工程的 环境影响评估损告,并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送至某省环保厅, 以获得某省环保厅对该项 目的行政许可 。基于此, 7 月 18 日, 李某向某省环保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要求某省 环保厅公布某大道风景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内容。7 月 19 日, 某省环保厅答复: 具体信息请向某市环保局申请获取 。2019 年 7 月 20 日, 李某得知幸福小区相关征收补 偿款已由政府全部转入某市商业银行 (  ), 补偿款发放也是由某市商 业银行向各位被征收人转账 。 因此, 7 月 25 日, 李某向某市商业银行申请公开幸福小 区征收补偿款的总额和具体发放情况 。2019 年 8 月 1 日, 李某得知某市人民政府在 7 月 25 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 专门讨论幸福小区的拆迁工作。在会议上, 多数与会人员 都认为当今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建议提高补偿标准,但市长坚持认为补偿标准不能提高, 否则已经拿到补偿款的被征收人会要求政府补钱。8 月 5 日, 李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要求公开某市人民政府 7 月 25 日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
年 8 月 1 日上午 9 时许, 甲县乙镇政府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某等人进 行交通检查。任某搭乘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乙镇加油站(省道 S105 其中一段) 路段时, 因任某未戴头盔, 向某等人通过喊话的方式纠正其违法行为, 但杨某未停车。 当向某欲用手抓行驶中的摩托车钥匙时,杨某为躲避该行为致使摩托车倒地,造成任某 受伤。任某伤后被送往甲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多器官功能不全 。 2019 年 11 月 12 日, 任某申请司法鉴定, 鉴定结果为任某特重型颅脑损伤愈后遗留智 力缺损和神经功能障碍后遗症, 伤残程度系七级 。2020 年 1 月 9 日, 任某不服, 以乙 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确认向某等人履职行为违法, 并请求赔偿医疗费、误 工 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0 万元 。立案后, 被告提交了甲 县交警大队与其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协议书全文为:“根据《甲县公安局关 于印发甲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将本乡 (  ) 行 政区域内乡道和衬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乙镇政府,具体由乙镇交通安 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  ) 行政检查权 。(  ) 违法行为制止杈。 (  )部分行政处罚权。”在审理过程中, 经申请, 法院对任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 鉴定意见和任某提供的一致。
年 11 月 5 日,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 后至原告位于市某区方林富炒货店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店铺西侧墙上印有两块“方林富 炒货店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方林富最优秀的炒货店”内容的广告; 店铺西侧柱子上 印有一块“最优炒货店”字样的广告牌: 店铺展示柜内放置有两块手写的商品介绍板,上 面分别写了“中国最好最优品质荔枝干”和“2015 年新鲜出炉的中国最好最香最优品质某 栗子”的内容, 展示柜外侧的下部分贴有一块广告, 上面写了“本店的栗子, 不仅是中国 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 对外销售栗子所使用的包装袋上印有“最好吃的 栗子”和“最特色炒货店铺”的内容。某区市监局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 现场检查笔录, 于当日立案 。11 月 6 日, 某区市监局制作询问笔录 。方林富陈述: 原 告店铺墙柱上的广告系其在打印店打印后自 己张贴, 发布时间约为2015 年 11 月 2 日 : 展示柜内的广告是自己手写,展示柜外下部的广告是打印好后自 己张贴; 包装袋上的广 告词是自己设计, 托朋友印刷的 。2016 年 1 月 8 日, 某区市监局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听证的权利。1 月 12 日, 原告提出听证申请。某区市监局于 2 月 1 日组织听证后, 于 3 月 22 日经集体讨论后作出534 号处罚决定, 根据《广告法》第 57 条第 1 款规定, 给予 原告 20 万元罚款 。原告不服, 于 3 月 29 日向位于市某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 市监局) 申请行政复议, 市监局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 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 139 号复议决定。原告不服, 诉至法院 。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如下主张: 原告的违法情节 轻微, 原告只在自己店里发布广告, 且广告持续时间较短, 设置展示柜广告仅一个月时 间, 外墙广告仅 3 天 。被告某区市监局对原告处以 20 万元罚款畸重 。被告市监局作出 维持的复议决定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