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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4日,教育部直属A大学以殷某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过程中找人替考属于考试作弊为由,对殷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4月30日,殷某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开除决定。5月18日,市教育局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对于殷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殷某不服,于7月17日,以A大学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殷某认为该处分决定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遂于2015年4月20日向A大学申请公开与此次违纪事件相关的3项重要信息,其中包括2005~2014年A大学关于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违纪人员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该信息能够明确历年来A大学对参加全国英语四、六级的违纪考生是否均处以开除学籍这一最严重的处分决定。A大学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A大学信息公开告知书》,称该事项涉及他人隐私,不予公开。 殷某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上述事项与A大学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有密切联系,是殷某是否存在替考作弊行为的关键证据,理应公开。殷某申请公开的内容并非完全不能公开,A大学若认为该申请事项涉及他人隐私,可以根据规定仅公开违纪人员所属院系、班级、违纪事实及处分结果,对违纪人员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不予公开。8月16日,殷某认为A大学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教育部申请复议,教育部作出维持决定,殷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缺少答案,请补充】
王某与华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1998年2月至2022年9月25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华阳公司未给王某设立公积金账户。甲省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王某投诉后,于2024年11月17日立案调查,于同月28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华阳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王某设立住房公积金,要求华阳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为王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华阳公司不服该通知,于2024年12月18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5年2月16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华阳公司在其与王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王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应向华阳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于是,市政府决定撤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王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第10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15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17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37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缺少答案,请补充】
2008年8月20日,甲市建设局与中泰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1号协议)。同年8月22日,市政府向市建设局作出批复,同意将该市全部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中泰公司,期限为30年,至2038年8月20日止。 2010年12月23日,市建设局在未听证的情况下向中泰公司发出通知,提出从2010年12月25日起解除双方于2008年8月20日签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发布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标公告。华天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2013年2月20日,市政府委托市建设局和华天公司签订了《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2号协议),华天公司取得位于甲市的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至2043年2月20日止。 2013年9月4日,中泰公司因与华天公司对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发生争议,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不予受理。2013年9月15日,中泰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立即解除《英红工业园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禁止华天公司在涉案地域内的管道燃气建设及经营活动。 诉讼中,市政府主张中泰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已被解除,依据是市建设局曾于2010年12月向中泰公司发出解除通知。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华天公司对于1号协议并不知情,且中泰公司、华天公司均已进行了管道建设并已经开始对园区企业供气。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缺少答案,请补充】
2013年,解放加油站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实施油气回收改造工程,在改造过程中,将加油站原罩棚拆除。2013年9月28日,解放加油站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重建罩棚。2014年1月17日,甲县住建局对其作出限15日内自行改正,并按工程造价6%的标准处罚款856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1月12日,解放加油站向住建局提出书面请示,请求对其罩棚实施改建。2017年6月2日,住建局向解放加油站发放《城市临时建设许可证》,对罩棚维修改建的规格及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解放加油站迅即筹备准备维修改建。后住建局收到姜某的举报,解放加油站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建设规划。住建局收到举报信后对发证情况进行重新审查,发现解放加油站2013年将原罩棚拆除,同年9月28日重建后住建局对其处罚过,于是,在未听取解放加油站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2017年6月9日,住建局对解放加油站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决定书中,住建局以解放加油站申请加油站罩棚维修改建时隐瞒真实情况为由,决定撤销《城市临时建设许可证》,并要求加油站交回该证。解放加油站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解放加油站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中,解放加油站向县政府申请公开《关于调整县规划局机构设置的通知》,县政府以内部信息不能公开为由,拒绝公开。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18日,甲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作出《关于调整县规划局机构设置的通知》,将县住建局的规划及规划监管等相关职能整体划转到县国土局。【缺少答案,请补充】
2014年10月25日,燕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燕城区政府决定对迎宾巷区块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临时机构改造工程指挥部。许某的房屋被纳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围,该房屋于1987年6月2日经申请取得燕城区政府批准建房的第002333号建房许可证。但改造工程指挥部与许某就拆迁事宜一直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许某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 2014年11月11日星期三,改造工程指挥部书面通知许某“燕城区政府定于2014年11月14日对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依法依规实施强拆”。11月13日,改造工程指挥部对许某的房屋断水断电。11月14日,改造工程指挥部对许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许某尚未来得及将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搬离,改造工程指挥部也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许某签字确认。许某认为拆迁决定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就区政府的强拆行为,于2015年12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貌,并赔偿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损失5万元,因拆迁而失踪的祖传玉镯3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和律师费2万元。 [相关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1、2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5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19条第1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28条第1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缺少答案,请补充】
2014年10月25日,燕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燕城区政府决定对迎宾巷区块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临时机构改造工程指挥部。许某的房屋被纳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围,该房屋于1987年6月2日经申请取得燕城区政府批准建房的第002333号建房许可证。但改造工程指挥部与许某就拆迁事宜一直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许某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 2014年11月11日星期三,改造工程指挥部书面通知许某“燕城区政府定于2014年11月14日对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依法依规实施强拆”。11月13日,改造工程指挥部对许某的房屋断水断电。11月14日,改造工程指挥部对许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许某尚未来得及将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搬离,改造工程指挥部也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许某签字确认。许某认为拆迁决定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就区政府的强拆行为,于2015年12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貌,并赔偿房屋内的家具、衣物等个人物品损失5万元,因拆迁而失踪的祖传玉镯3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和律师费2万元。 [相关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1、2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5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19条第1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28条第1款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①本案根据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和史某诉燕山明理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强制拆迁案综合改编而成。【缺少答案,请补充】
2015年8月,达明公司参与甲市乙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并和乙区自然资源局签订《东沙紫菜养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达明公司可以在145.099公顷的某片东沙海域上从事紫菜养殖活动,期限为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6月30日,合同第10条约定了“合同期满,海域使用权终止,本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此后,达明公司取得乙区政府发放的海域使用权证书,证书载明的终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并写明“招标海域到期后不再续期”。 2018年5月20日,达明公司向乙区政府申请海域使用权续期。2018年5月26日,乙区政府向达明公司出具《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答复称海域使用权合同明确约定,海域使用权到期后不续期。 2018年8月30日,乙区自然资源局向各紫菜养殖业主发出《关于清理东沙紫菜养殖的通知》,写明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9条规定,请东沙海域使用权期满的业主立即停止紫菜养殖行为,拆除全部人工设施设备,清除海洋漂浮垃圾及生产生活垃圾。 达明公司对《关于海域使用权不予续期的答复》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达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海域使用权依法予以续期,并撤销复议维持决定。 诉讼中,法院查明,达明公司原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涉及海域与省级海洋生态红线区毗邻,且邻近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甲市黄海湿地。2018年8月24日,甲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遗产提名地国家检查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其附件重点工作任务交办单中写明要乙区政府对紫菜养殖进行清理。2019年7月,经世界自然遗产大会表决,甲市黄海湿地被成功列为世界自然遗产。 [相关材料] 1.《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0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19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2.《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6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3.《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9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缺少答案,请补充】
2023年5月17日,曾某驾驶自有车辆通过A平台接到一笔搭载顺风车的订单。当天上午11时许,甲市乙区交通运输局将正在行驶途中的曾某车辆在路中拦截,扣押了曾某车辆,并向曾某出具了《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告知曾某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曾某向乙区交通运输局申请举行听证,乙区交通运输局于6月8日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曾某参加了该听证会。6月20日,乙区交通运输局向曾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曾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于8月17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乙区政府向曾某送达了《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乙区交通运输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查明,A平台对顺风车车主收取5%~10%的信息服务费,对于乘客不收费。行程的运费由A平台推荐价格,由乘客向A平台缴纳费用,如没有投诉等行为,A平台在收取乘客的费用后将扣除车主应缴纳的信息服务费后将其他费用打入顺风车车主的账上。曾某共计从顺风车平台接单22次,获得收入1814.2元。其中,属于甲市内运行路线的有4次,获得收入122.7元,属于来往于丙市和甲市跨区域运行路线的有18次(曾某家住丙市,但工作地位于甲市),获得收入1691.5元。 材料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材料二: 《道路运输条例》 第10条第1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63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材料三: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0年规章) 第3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材料四: 《甲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甲市政办发〔2017〕16号) 第4条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第6条 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合乘人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7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缺少答案,请补充】
王小五是A公司职工。2013年3月18日,王小五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小五驾驶摩托车倒地的原因无法查实,甲省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4月1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的规定,作出了公交认定〔2013〕第0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3年3月18日,王小五驾驶摩托车在乙市道路上行驶,1时2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后,王小五当场死亡。2013年4月10日,A公司就其职工王小五因交通事故死亡,向乙市丙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证据。人社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止通知》)。2013年6月24日,王小五的父亲王老五,向人社局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人社局恢复对王小五的工伤认定。因人社局未恢复对王小五工伤认定程序,原告遂于同年7月30日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中止通知》后,王老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法院通知A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①为诉讼需要,王老五向人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工伤鉴定标准,人社局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缺少答案,请补充】
2016年3月31日,朱某与建安公司就朱某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朱某,承包人为建安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安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随后,朱某商住楼工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报建手续。案涉工程由梁某组织工人施工。施工现场大门、施工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目位置,均标注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另查明,建安公司为案涉工程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30人,未附人员名单。2017年6月9日,梁某接到甲市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二人与工地其他人员在出租屋内等待检查。该出租屋系梁某承租,用于工地开会布置工作和发放工资。当日15时许,梁某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死亡原因为猝死。梁某妻子刘某向A省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甲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甲市人社局作出《关于梁某视同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视同工伤认定书》),认定梁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视同因工死亡。建安公司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甲市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刘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恢复《视同工伤认定书》的效力。①【缺少答案,请补充】
2016年3月31日,朱某与建安公司就朱某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朱某,承包人为建安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安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随后,朱某商住楼工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报建手续。案涉工程由梁某组织工人施工。施工现场大门、施工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目位置,均标注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另查明,建安公司为案涉工程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30人,未附人员名单。2017年6月9日,梁某接到甲市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二人与工地其他人员在出租屋内等待检查。该出租屋系梁某承租,用于工地开会布置工作和发放工资。当日15时许,梁某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死亡原因为猝死。梁某妻子刘某向A省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甲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甲人社局作出《关于梁某视同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视同工伤认定书》),认定梁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视同因工死亡。建安公司不服,向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甲市人社局作出的《视同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刘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恢复《视同工伤认定书》的效力。【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