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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952— 第六百六十三条 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 或者其他支架基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台阶上6~10kV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 的导线,在没有偏差的情况下,至接触网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2. 5m,至铁路路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第六百六十五条 电压小于10k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 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特殊情况应当根据 计算确定. 第六百六十六条 敷设橡套电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开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 (二)跨台阶敷设电缆应当避开有伞檐、浮石、裂缝等的地段. (三)新投入的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试验;修复后的 高压电缆必须进行绝缘试验;运行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前应当进行 预防性试验. (四)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性 能不低于原要求. (五)缠绕在卷筒(盘)上电缆载流量的计算符合相关要求,温 升不超过要求. (六)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设备碾 压电缆. —062—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六十七条 高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和漏 电保护;低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 护;高压电动机应当装设短路、过负荷、漏电和欠压释放保护;低压 电动机应当装设过流、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的保护;中性点接地的 变压器必须装设接地保护;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 地时,必须装设接地保护. 第六百六十八条 变(配)电设施、油库、爆炸物品库、高大或 者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检验1次. 第六百六十九条 电气保护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气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并做好 记录. (二)运行中每年至少对保护做1次检验,漏电保护6个月1 次,负荷调整、线路变动应当及时检验. (三)接地系统每月检查1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并做好 记录. 第六百七十条 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低压 电气设备裸露导电体必须有安全防护. 第六百七十一条 变电所(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2年至 少做1次试验. 第六百七十二条 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 —162— 员,经查询,可以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 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七十三条 接地和接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主接地极应当设 在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 大于1000Ωmm 2 /m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空线 接地极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 接触电压不得大于36V. (二)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当使用截面大于35mm 2 的钢 绞线. (三)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必须接地或者接零,严禁 接地线作电源线. (四)50V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接地. (五)严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严禁用金属管道或者 电缆金属护套作为接地线. (六)低压接地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必须重复 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独立的人工接地体,不得与 地下金属管网相连接. 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六百七十四条 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对设备进 行带电调试、测试、试验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262— 移动带电电缆时,必须检查确认电缆没有破损,并穿戴好绝缘 防护用品. 采用快速插接式的高压电缆头严禁带电插拔. 第六百七十五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 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 须有合格的绝缘. (四)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 距离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百七十六条 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当制 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条 采场内(变电站、所及以下)配电线路的停 送电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二)非计划停送电,应当经调度同意后执行,并双方做好停送 电记录. (三)事故停电,执行先停电,后履行停电手续,采取安全措施 做好记录. (四)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六百七十八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 —362— 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 专人看管或者加锁,并悬挂警示牌.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 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第六百七十九条 雷电或者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严禁 操作跌落开关. 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六百八十条 爆炸物品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 变电所,可以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变电所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柱上变电亭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与B级和 D级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八十一条 1~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 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A级和B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2/3 且不应小于35m;与生产炸药的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 —462— 于50m. (二)与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1. 5倍. 第六百八十二条 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 380V/220V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交联电缆,其额定电 压不低于500V,中性线的额定电压与相线相同,并在地下敷设. 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电缆的入户端金属外皮或者 装电缆的钢管应当接地.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当装设防雷 电装置.防雷电装置与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绝缘铁脚应当并联一 起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低压配电应当采用TN-S系统.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 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 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 取其中最小值.根据具体情况,还应当采用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 第六百八十四条 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 220V,手灯或者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当小于36V,在金属容 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4V. 在同一地点安装不同照明电压等级的电源插座时,应当有明 显区别标志. 第六百八十五条 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 —562— 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 无线应急通信系统;矿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 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有线电话. 第九章 设备检修 第六百八十六条 可移动设备检修前,应当选择坚实平坦的 地面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动的设备应当采取防止溜车措施并设置 警示标志,轮式设备必须安放止轮器. 第六百八十七条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正在检修, 严禁启动”警示牌. (二)检修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多工种联合检修作业时, 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的隐蔽处及通风不畅的空间内检修时,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四)检查和诊断运动、铰接、高温、有压、带电、弹性储能等危 险部位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检修前必须切断相应的动力源,释 放能量. (五)在带式输送机上更换、维修输送带时,应当制定安全 措施. (六)检修需要刚性支撑时,必须采取防止支撑滑移的安全 措施. —662— (七)夜间检修作业应当有良好的照明. 第六百八十八条 检修用电设备的高压进线和总隔离开关柜 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 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 关,并进行验电、放电、挂接短路接地线,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第六百八十九条 拆装高温(>40℃)或者低温(<-15℃)部 件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人体直接接触. 第六百九十条 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场地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二)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 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 火、防爆措施. (三)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 品的容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四)进入设备或者容器内部焊接、切割时,在确认无易燃、易 爆气体或者物品,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五)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六)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壳接地. (七)使用气瓶前必须检查压力表,确保完好无损. 第六百九十一条 吊装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装作业区四周设置明显标志,夜间作业有足够的照明. (二)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体;严禁使用一根绳 —762— 索挂2个吊点;严禁绳索与棱角直接接触. (三)2台以上起重机起吊同一物体时,负载分配应当合理,单 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四)作业过程中,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第六百九十二条 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 使用. (三)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当设置防护 网或者防护围栏. (四)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五)防止物体坠落,严禁抛掷工具和器材. (六)在有坠落危险的下方严禁其他人员停留或者作业. 第六百九十三条 检修矿用卡车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遵守 下列规定: (一)厢斗举升维修过程中,设定警戒区,严禁人员进入. (二)厢斗举起后,采用刚性支撑或者安全索固定厢斗,严禁利 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三)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 作业区或者油箱.必要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四)必须制定专门的检修轮胎安全技术措施. —862—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六百九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定 期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 第六百九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 测,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1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每3年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煤矿 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百九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章 粉尘防治 第六百九十七条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限值应当符 合表26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表26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职业接触限值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W/%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 -3 ) 总尘 呼尘 煤尘 W<10 4 2. 5 —962— 矽尘 10≤W≤50 1 0. 7 50<W≤80 0. 7 0. 3 W>80 0. 5 0. 2 水泥尘 W<10 4 1. 5 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以时间加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 浓度. 第六百九十八条 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 方法. 第六百九十九条 煤矿必须对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监测,并 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露天煤矿每月测定 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 时也必须测定1次.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 当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第七百条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应当符合表27的要求. 表27 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面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 —072— 掘进工作面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 工人作业地点 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 其他场所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工人作业地点 露天煤矿 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 下风侧3~5m处 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运输 操作室内 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第七百零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并遵守下 列规定: (一)应当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储水池必须经常 保持不少于200m 3 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 一半. (二)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 大于0. 3mm,水的pH值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 3mmol/L. (三)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 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 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 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 用水应当过滤.水采矿井不受此限. 第七百零二条 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 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者 —172— 底板变形;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 煤层. (二)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者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 煤层. (三)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四)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五)煤层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六)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厚煤 层,上层或者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者 下一分层. 第七百零三条 井工煤矿炮采工作面应当采用湿式钻眼、冲 洗煤壁、水炮泥、出煤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七百零四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 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 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内喷雾装置不能正 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 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 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 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第七百零五条 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 化水幕. 第七百零六条 井工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 —272— 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 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七百零七条 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采用内、外喷雾 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掘进机无水或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时,必须停机. 第七百零八条 井工煤矿在煤、岩层中钻孔作业时,应当采取 湿式降尘等措施. 在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 (孔)、突出煤层或者松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 钻孔作业时,可以采取干式钻孔(眼),并采取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第七百零九条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 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 点,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者用除 尘器除尘. 第七百一十条 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者湿喷工艺, 并配备除尘装置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距离喷浆作业点下风流 100m内,应当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第七百一十一条 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加水站(池). (二)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三)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372— 第三章 热害防治 第七百一十二条 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 备硐室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 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 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 地点必须有降温设施. 第七百一十三条 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 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当采用机械制冷降 温措施. 第四章 噪声防治 第七百一十四条 作业人员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 噪声限值为85dB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不等于8h,需计算8h等效声级,限值为 85dB 为85dB 井工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 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设备使 —472— 用地点. 露天煤矿噪声监测点应当布置在钻机、挖掘机、破碎机等设备 使用地点. 第七百一十六条 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 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 第七百一十七条 监测有害气体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 地点,其中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 的地点.应当在正常生产状态下采样. 第七百一十八条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 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 第七百一十九条 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 害气体时,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 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时,应当采用集中抽取净化、化学吸收等措 施降低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七百二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 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 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第七百二十一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572— 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 (二)接触粉尘以矽尘、水泥尘等无机粉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 年1次. (三)X射线胸片表现有尘肺样小阴影改变的基础上,至少有 2个肺区小阴影的密集度达到0/1,或者有1个肺区小阴影密集度 达到1级的,或者尘肺患者,每年1次. (四)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百二十二条 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相关健康损 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妥善安置;对已确诊的职业病 人,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七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间质性肺疾病等严重呼吸系统 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七百二十三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672—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二十五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 产工作. 第七百二十六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病症以及 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七百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煤 矿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从业人员职业史和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第七百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复印件,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 签章. 第六编 应急救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七百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 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 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 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百三十条 矿井必须根据灾害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特 —772— 点和危害以及人员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 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 安全避险系统.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 年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第七百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存在 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体现自救互救 和先期处置等特点,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按 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备案,抄送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 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七百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 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七百三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分为专职救护队和兼职救 护队.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 职救护队;规模较小、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所属煤矿应 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 不得生产. —872— 露天煤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救护队;未设 立专职救护队的,应当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专职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min.兼职救 护队承担灾害事故先期救援处置任务. 第七百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调动专职救护队、救援装备和 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 的设备和物品. 第七百三十五条 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 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 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露天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 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 布置图、井工老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提 供的上述图纸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且至少每季度为矿山救护队 更新1次. 第七百三十六条 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 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 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 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 情后第一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 用方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第七百三十七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 —972— 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 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 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第七百三十八条 专职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值班人 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1min内出动救援;不需乘车的,出动时间 不得超过2min. 第七百三十九条 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 援及相关工作,并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 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安全避险 第七百四十条 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 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 避险待救. 第七百四十一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 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 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采(盘)区巷道内、矿井 主要巷道内设置避灾路线标识的间隔距离应当不大于500m. 第七百四十二条 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 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第七百四十三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 —082— 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配备足 量的自救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补给站应当有 清晰、醒目的标识. 煤矿企业必须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自救器佩戴使用实操培 训,达到在30s内熟练盲戴要求;必须建立自救器维护保养管理制 度,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自救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百四十四条 采(盘)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 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 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类型复 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盘)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 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采(盘)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 装供水阀门. 第七百四十五条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 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 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 启的密闭门,接入矿井压风管路,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 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第七百四十六条 其他矿井应当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 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第七百四十七条 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 —182— 计,应当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矿井避灾 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当 有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第七百四十八条 突出煤层、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 作面25~40m的巷道内、起爆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 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 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 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供 给量不得少于0. 1m 3 /min. 其他掘进工作面应当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第七百四十九条 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 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建立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 第三章 救援队伍 第七百五十条 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专职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管理.兼职救护队直属矿长领 导,业务上接受煤矿总工程师和专职救护队的指导. 第七百五十一条 专职救护队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 成,中队应当由不少于3个小队组成,每个小队应当由不少于9人 组成. 兼职救护队规模根据煤矿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 —282— 定,队员应当由煤矿生产一线班组长、业务骨干、工程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七百五十二条 专职救护队指挥员应当熟悉矿山救援业 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合格.大队指挥员由在中 队指挥员岗位工作不少于3年或者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 工作不少于5年的人员担任,中队指挥员由从事矿山救援工作或 者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小队指 挥员由从事矿山救援工作不少于2年的人员担任. 第七百五十三条 专职救护队大队指挥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55岁,中队指挥员一般不超过50岁,小队指挥员和救护队员一般 不超过45岁;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不超过应急救援人员 总数的1/3)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救援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 龄年限不大于5岁.应急救援人员每年应当进行1次身体检查, 对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超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百五十四条 新招收的专职救护队员,应当具有高中(中 专、中技、中职)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必须通过3个 月的基础培训和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 为正式队员. 煤矿应当定期组织对兼职救护队员进行救援知识和技能 培训. 第七百五十五条 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 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照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 —382— 装备、仪器和用品. 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七百五十六条 专职救护队应当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 火、排水、探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实操、虚拟等 演习训练设施. 兼职救护队应当配备通信、气体检测、灭火、个体防护等救援 装备,设置训练设施. 第七百五十七条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救援车辆和设施必 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完好和备用状态.技 术装备不得露天存放,救援车辆必须专车专用. 第七百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 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 审批.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快 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的储备.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维 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 第七百五十九条 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 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应急救援工 作的特殊需要. —482— 第五章 救援指挥 第七百六十条 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 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必须作为救援指挥部成 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具体负责指挥矿山救护队实施 救援工作. 第七百六十一条 多支矿山救护队联合参加救援时,应当由 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的专职救护队指挥员负责协调、指挥各矿山 救护队实施救援,必要时也可以由救援指挥部另行指定. 第七百六十二条 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专职 救护队进行灾区探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 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 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专职救护队执行灾区探察任务和实施救援时,必须至少有1 名中队或者中队以上指挥员带队. 第七百六十三条 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 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安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 急救员值班,设置通往救援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配备必要的救护 装备和器材. 地面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井口的安全地点,配备气体分析化 验设备等相关装备. 井下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专人看守电话 —582— 并做好记录,保持与救援指挥部、灾区工作救护小队的联络.指派 专人检测风流、有害气体浓度及巷道支护等情况. 第七百六十四条 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 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带队指挥员有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 决定,并及时报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挥部. 第六章 灾变处理 第七百六十五条 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出灾区所有人员, 准确统计井下人数,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提供救援需要的图纸和技 术资料;组织人力、调配装备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做好后勤保障 工作. 第七百六十六条 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应急救援人员不得 少于6人,必须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听到信号的范围内行动,任 何情况下严禁任何应急救援人员单独行动.所有应急救援人员进 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使用过程 中应当注意观察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在返回到井下基地时应 当至少保留5MPa压力的氧气余量.发现有应急救援人员身体不 适或者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 应急救援人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当至少休 息8 (一)探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当考虑退路被堵后采取的措施, —682— 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络.小队应当按照计划路线或者 原路返回,如果改变返回路线,应当经布置探察任务的指挥员 同意. (二)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 返回时则反之.行进中经过巷道交叉口时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 视线不清时,应急救援人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在搜索遇险遇 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当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 (三)指定人员分别检查通风、气体浓度、温度、顶板等情况,做 好记录,并标记在图纸上. (四)坚持有巷必察.远距离和复杂巷道,可以组织几个小队 分区段进行探察.在所到巷道标注留名,并绘出探察线路示意图. (五)发现遇险人员应当全力抢救,并护送到新鲜风流处或者 井下基地.在发现遇险、遇难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 标记. (六)当探察小队失去联系或者没按约定时间返回时,待机小 队必须立即进入救援,并报告救援指挥部. (七)探察结束后,带队指挥员必须立即向布置探察任务的指 挥员汇报探察结果. 第七百六十八条 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应 急救援人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表28的规定. 表28 应急救援人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 温度/℃ 40 45 50 55 60 —782— 进入时间/min 25 20 15 10 5 第七百六十九条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 尘,观测灾区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2. 0%以上并 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报告. (三)处理上、下山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风压造成 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 (四)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硐室火灾 时,应当进行全矿井反风.反风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 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 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 要通风机后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 人员全部撤出. (五)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当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 探察后再采取措施. (六)处理爆炸物品库火灾时,应当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 他爆炸物品运出;因高温或者爆炸危险不能运出时,应当关闭防火 门,退至安全地点. (七)处理绞车房火灾时,应当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 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八)处理蓄电池电机车库火灾时,应当切断电源,采取措施, —882— 防止氢气爆炸. (九)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 当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 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第七百七十条 处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立即切断灾区电源. (二)检查灾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 发现有再次爆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三)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四)经探察确认或者分析认定人员已经遇难,并且没有火源 时,必须先恢复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 第七百七十一条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风和反风, 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不得关闭压风系统.通风系统及设施被 破坏时,应当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 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当以最短的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巷. 回风井口5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是否停电应当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 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 速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百七十二条 处理水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点、影响范围、事故前人员分 —982— 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情况.根据被堵 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 致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 (二)尽快恢复灾区通风,加强灾区气体检测,防止发生瓦斯爆 炸和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 (三)根据情况综合采取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员被困位置打 钻等措施. (四)排水后进行探察抢险时,注意防止冒顶和二次突水事故 的发生. 第七百七十三条 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不能恢复,应当利用压风管、 水管或者打钻向被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二)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浓度、观察顶板和周围支护情况,发现 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三)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片帮,保证退路安全 畅通. 第七百七十四条 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性,确定合理的救援 方案和路线. (二)迅速恢复灾区的通风.恢复独头巷道通风时,应当按照 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 (三)加强巷道支护,保证安全作业空间.巷道破坏严重、有冒 —092— 顶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止二次冒顶的措施. (四)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护情况,检查通风、瓦斯、煤尘, 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七百七十五条 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时,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警戒 区域. (二)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必须从滑体两侧安全区域实施 救援. (三)应当对救援区域、滑体及周边进行监测,发现有威胁救援 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立即撤离. 附 则 第七百七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 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 年2月25日修订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2022年1月6日公布的«应急管理 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同时 废止. 第七百七十七条 本规程中的“必须”“严禁”“应当”“可以”等 说明如下: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一般用“必须”,反 面词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当这样做的,正面词 —192— 一般用“应当”,反面词一般用“不应”或者“不得”;表示允许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以”. —292— 附录 主要名词解释 煤矿企业 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是煤矿的上级公司. 煤矿 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 下料孔 在煤矿生产或者建设期间,从地面施工的与井下巷 道相连接且内衬耐磨管材的钻孔,通常用于输送砂石等松散材料. 全断面巷道掘进机 采用刀盘一次性全断面破岩掘进和同步 支护的专用机械设备,简称TBM(TunnelBoringMachin 开采深度 主井井口标高与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最低标高之间 的差. 极薄煤层 不考虑倾角因素下,厚度0. 8m以下的煤层. 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 一种置换充填采煤法, 充填开采单元采用“U”型布置,按照设计尺寸将待回收煤炭资源 划分为若干标准块段,其主要作业流程包括:首先采用综合机械化 设备回收每个支巷的煤炭资源(掘进支巷);煤炭资源回收完成后, 立即采用构筑物对支巷两端头出口进行封闭,便于充填和封堵漏 风(隔离支巷);隔离完成并具备相应条件后,开始对其内部泵入充 填料浆,进行密实充填(充填支巷).一个充填开采单元除进风巷 和回风巷外,包括掘进支巷、隔离支巷和充填支巷. 人工假顶 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在顶板上铺设某些材料(如 —392— 竹笆、金属网等),以形成下一层分层开采时的顶板. 沿空留巷 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上一区段的巷道重新支护 留给下一个区段使用,其做法是沿着采空区边缘施工人工构筑物 隔离采空区,并对顶板进行支护,将原巷道原位保留下来. 沿空掘巷 完全沿采空区边缘或者小煤柱掘进,把巷道布置 在位于靠煤柱一侧的低应力场,便于巷道维护,减少变形量. 倾斜巷道(斜巷) 井工开采时,整体倾角超过8°的巷道. 独立通风(并联通风) 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工作面 回风巷、采(盘)区回风巷或者总回风巷,不再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 通风方式. 分区通风 每个生产水平、每个生产采(盘)区的回风直接进 入总回风巷或者回风井的通风方式. 专用回风巷 在采(盘)区巷道中,主要用于采(盘)区回风,不 得用作常设行人、行车通道的巷道. 进风巷 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 总进风巷 服务于全矿井或者矿井一个水平或者矿井一翼或 者多个采(盘)区的进风巷道. 采(盘)区进风巷 服务于1个采(盘)区进风用的巷道. 工作面进风巷 服务于1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巷道. 回风巷 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 总回风巷 服务于全矿井或者矿井一个水平或者矿井一翼或 者多个采(盘)区的回风巷道. —492— 采(盘)区回风巷 服务于1个采(盘)区回风用的巷道. 工作面回风巷 服务于1个工作面回风用的巷道. 一风吹 在巷道排放瓦斯或者恢复通风过程中,没有采取可 靠的控制风量排放瓦斯的措施,造成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 处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值的排放方法. 井巷揭煤 立井、斜井、平硐、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 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 煤与瓦斯突出 在地应力和瓦斯(二氧化碳)的共同作用下, 破碎的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由煤体或者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 间抛出的异常动力现象. 突出预兆 煤与瓦斯突出发生前出现的异常现象.分为有声 突出预兆(如劈裂声、闷雷声、煤炮声等)和无声突出预兆(如顶板 压力增大、煤层层理紊乱、煤壁被挤出、煤壁温度明显降低、煤壁挂 汗、喷孔、顶钻、卡钻、瓦斯涌出忽大忽小等)两类. 采动应力叠加区域 煤矿井下受两个以上采、掘工作面影响 而形成的合成应力影响区域,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主应力角度、断 层间距大小、煤柱的稳定性等. 水力挤出(挤压) 在采掘工作面施工孔深一般不大于15m 的钻孔并封孔,向孔内注入高压水使煤体挤压开裂并向外移动,以 释放瓦斯、卸除应力为目的的局部防突措施. 应力集中区 应力在一定范围内明显增高的区域. 冲击地压预卸压 经评价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在监测 —592— 未达到预警临界值前实施的预防性卸压措施. “掏根”式开采 违反采矿设计提高露天煤矿边帮最终边坡 角,不留保安平盘或者提高单台阶坡面角进行并段开采的采煤 方法. 重点边坡 上下有重要建(构)筑物及人员、设备的边坡. 危险边坡 滑坡危险性鉴定中稳定系数不满足安全储备系数 的边坡. 复合边坡 由外排土场边坡和采场边坡、内排土场边坡和采 场边坡、内排土场边坡和外排土场边坡以及采场边坡组成的边坡. 外委剥离工程承包单位 由煤矿企业或者煤矿委托开展露天 煤矿坑下土岩等剥离物采装、运输、排弃的单位. 本质安全型 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型式,将设备内部和暴露 于爆炸性环境的连接导线可能产生的电火花或者热效应能量限制 在不能产生点燃的水平. —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