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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练掌握销售额的扣除项目。重点掌握运杂费用的扣除范围和条件;外购矿产品购进金额(数量)扣除范围、条件、核算要求,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情况下购进金额(数量)的扣除计算方法。 【知识点1】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知识点2】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例题](单选题)某私营独资企业,为小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6月,从国内某铁矿购入已税铁矿石原矿1000吨(取得增值税发票),不含税单价800元/吨。将自行开采的铁矿石原矿中的4000吨与外购铁矿石原矿按4:1的比例混合后,连续加工为铁矿石选矿500吨,加工后的铁矿石选矿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该企业所在地铁矿石原矿资源税税率6%,铁矿石选矿的资源税税率为3%。)该企业6月应缴纳资源税( )万元。
熟练掌握减免税的制定权限,减免税事项内容、减免幅度和相关减免条件的解释、定义。重点掌握小微企业减征优惠政策规定及解读。 【知识点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①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②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知识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①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②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③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④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上用语的含义是: ①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②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③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④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⑤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⑥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⑦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例题](单选题)X砂石开采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开采砂石20吨,销售15吨,取得收入120万元,均开具普通发票。(所在省份对砂石按2%征收资源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减征50%资源税)。二季度X企业应缴纳资源税( )万元。
熟练掌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计税依据的确定。 【知识点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知识点2】污染当量数计算方式: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知识点3】按照污染当量数排序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有关规定: 应税项目 计税规则 其他规定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 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知识点4】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数的计算: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均为超标才征收,其中:大肠菌群数、余氯量均超标时,只对其中一项征收。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以超标污水排放量除以污染物当量值计算。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当月监测的pH值多个数据超标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超标范围pH值的污染当量数后,按当月超标pH值总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无法分别核算的,按照超标污水排放量除以超标范围对应最小污染当量值计算。 【知识点5】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知识点6】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的情形: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 5 \* GB3 \* MERGEFORMAT ⑤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知识点7】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计征规定: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知识点8】污染物排放口的确定: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有1个废水排放口,无自动监测设备但排放口装有流量表。根据流量表显示:2022年1月,废水排放口共排放废水1万吨。根据当月第三方监测报告显示:氟化物30mg/L,总铬0.1mg/L,COD100mg/L,色度40倍,余氯和大肠杆菌均超标,pH值(本月共检测两次,值分别为4.9和5.5,但无法分别核算不同超标范围的污水排放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氟化物0.5、总铬0.04、COD1、色度5吨水·倍、余氯3.3吨污水、大肠杆菌3.3吨污水,pH值(4~5:1吨污水、5~6:5吨污水)。经查,该企业所在省的排放标准为:色度50倍,pH值6~9,应税水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2元/污染当量(不考虑减征因素)。该企业1月份排放水污染物应交环境保护税为( )元。
熟练掌握应税固体废物计税依据的确定。 【知识点1】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知识点2】贮存量、处置量及综合利用量的含义: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知识点3】关于贮存量、处置量及综合利用量的计征规定: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知识点4】以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的情形: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22年1月产生粉煤灰1000吨,另接收其他企业依法委托处置的粉煤灰500吨。当月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本月非法倾倒粉煤灰100吨,其余均已综合利用(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粉煤灰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吨25元。该化工厂当月排放粉煤灰应缴纳环境保护税为()元。
熟练掌握监测数据法的相关应用。 【知识点1】自动监测法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的处理方式: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纳税人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知识点2】监督机构监测法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相关要求: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跨月使用监测数据的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处理: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 = 5 \* GB3 \* MERGEFORMAT ⑤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委托监测数据时的处理: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 6 \* GB3 \* MERGEFORMAT ⑥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例题](综合分析题)某省某水泥有限公司有废气排放口2个,废水排放口1个,没有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但各排放口装有流量表。根据流量表显示: 2020年1月,A废气排放口共排放废气3000万立方米,B废气排放口共排放废气5000万立方米,C废水排放口共排放废水1000万升。2020年2月,A废气排放口共排放废气2000万立方米,B废气排放口共排放废气3000万立方米,C废水排放口共排放废水500万升。2020年3月,A废气排放口共排放废气3000万立方米,B废气排放口共排放废气4000万立方米,C废水排放口共排放废水1500万升。 2020年1月16日,该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对各污染物进行监测,第三方监测报告显示:A废气排放口大气污染物含应税污染物浓度分别为:一般性粉尘每立方米40 毫克,二氧化硫每立方米200毫克,汞每立方米0.1毫克,氮氧化物每立方米150毫克。B废气排放口大气污染物含应税污染物浓度分别为:一般性粉尘每立方米50毫克,二氧化硫每立方米180毫克,汞每立方米0.05毫克,氮氧化物每立方米200毫克。C废水排放口水污染物含应税污染物浓度分别为:总汞每升0.15毫克, 氟化物每升20毫克,总磷每升10毫克,悬浮物每升100毫克,总氮每升50毫克。其他相关资料: (1)该省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该省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2)相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一般性粉尘4千克、二氧化硫0.95千克、汞及其化合物0.0001千克、氮氧化物0.95千克、总汞0.0005千克、氟化物0.5千克、总磷0.25千克、悬浮物4千克、氨氮0.8千克。 (3)国家环境保护排放标准:一般性粉尘每立方米100毫克,二氧化硫每立方米500毫克,汞每立方米0.2毫克,氮氧化物每立方米500毫克,总汞每升0.2毫克,氟化物每升36毫克,总磷每升20毫克,悬浮物每升250毫克,总氮每升200毫克。 (4)该省环境保护排放标准:一般性粉尘每立方米80毫克,二氧化硫每立方米450毫克,汞每立方米0.16毫克,氮氧化物每立方米450毫克,总汞每升0.16毫克,氟化物每升36毫克,总磷每升20毫克,悬浮物每升200毫克,总氮每升200毫克。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020年1月,该公司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是()元。
了解关于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保部门数据比对的有关规定。 【知识点1】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知识点2】税务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发现异常,符合提请复核情形的,要进行风险和疑点排查;仍无法排除疑点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 提请复核的情形: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3】关于上述正当理由,主要包括: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停产、半停产的(因纳税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环境污染扩大的除外);纳税人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原因处于限产、停产状态的;纳税人因市场原因致使产品产量、能源消耗下降的;纳税人对治污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且正常使用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废水接管的;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知识点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收到税务部门提出的复核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部门反馈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一般包含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期间和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必要信息。 【知识点5】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知识点6】纳税人识别: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知识点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知识点8】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例题](单选题)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熟练掌握关于减征的有关规定。 【知识点】关于减征的两种情形: 基本规定 说明事项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1)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2)依照上述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4)依照上述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例题]题干详见考点:熟练掌握监测数据法的相关应用 (2)2020年1月,该公司可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元。
熟练掌握税额计算方法。 【知识点1】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例题](计算题)14.某省X市某农业发展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1日占用Y县耕地50万平方米,并收到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其中5万平方米用于修建水利工程,3万平方米用于建设农田水利设施,2万平方米用于修建农村公路,25万平方米用于种植茶叶,15万平方米用于种植中草药。此外,占用林地1万平方米修建办公楼。 其他相关资料:X市耕地占用税耕地适用税额为45元/平方米,Y县耕地占用税耕地适用税额为35元/平方米。该省范围内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耕地适用税额的百分之六十执行。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农业发展公司 2020 年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万元。
熟悉复垦退税的情形及具体规定。 【知识点1】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知识点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知识点3】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2)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知识点4】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纳税人根据《省规范临时用地管理通知》等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临时用地期限以林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使用期限为准。 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耕地占用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凭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复绿验收合格意见、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及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按规定退税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的耕地占用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耕地占用税法有关规定,临时占地的复垦期限为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 )内,损毁耕地的复垦期限为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 )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