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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8日星期六甲驾驶A车撞了行人乙,随后A车侧翻到路基下。造成A车受损,甲、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甲负全责。 A车购买了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车损险(保额15万,绝对免赔额2000元,绝对免赔率10%)、三责险(2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座(司机)、附加节假日翻倍险。甲另外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万)。经核定,A车损失50000元,甲住院费用35000元,护理费12000元,伙食费3000元,2023年9月20日鉴定为不同部位的两处伤残(一处9级,一处10级),2023年10月20日,甲取内固定住院费用10000元。 行人:乙65岁,医疗费56000元,误工费22000元,护理费15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伙食补助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7级伤残,其父亲健在85岁,母亲已过世,乙无兄弟姐妹,另有一相依为命的外孙女14岁(父母过世,祖父母居住在外面的城市)(出险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0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000元,本案中10级伤残的附加系数为2%) 问:请按照先赔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后,再赔偿车上人员险赔偿顺序,计算本次事故如何赔付? (题目未说明甲年龄伤残按20年计算,未说明甲父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按无收入来源和劳动能力计算,未说明是否有爱人、外孙女的抚养费按1/3计算)
甲开B车乙开A车←→ A车损:50000元 乙:医疗费用:17000(医疗费)-3000(宽容)=20000元 伤残费用:5000(康复)-3500(误工费)=-1000元 B车损:35000元 甲:医疗费:8100元 残疾:0元 B车保险公司已交强险内赔付18000+4000=22000元。(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财产属于免责,所以A车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节“侵权人不明的侵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三者险赔偿限额:(80000+2000)/3=28000元,甲超过了三责险赔偿限额,故首先在第三者主险责任限额内计算三责险赔偿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10%绝对免赔率)=50000*(1-10%)=45000元 注:无责车B应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付甲及乙人身伤亡损失,计算如下: B赔偿=1800*(80000+2000)/(80000+2000+8000+18000+7000)=15956.76 B赔偿=1800*(80000+18000+7000)/(80000+2000+8000+18000+7000)=2043.24(元) (4)附加法计算节假日限额翻倍险: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的赔偿计算结果小于2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大于或等于主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每次事故主赔赔偿限额,故本次附加险赔偿付=(20000-2000+80000+2000-18000-15956.76)*100%-50000(主险赔偿限额)=142043.24元 (5)车上人员责任险:甲的医药费优先在驾乘人员意外险中赔付,但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中不重复赔付。甲的伤残补偿金8000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7000元,车上人员死亡伤残部分需在B车无责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2043.24元。因甲人伤损失扣除交强险已赔付金额仍超限额,故甲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赔付金额为10000元 (6)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 伤残保险金: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不赔付误工费、护理费,伤残保险金保额为50万元,甲第一次事故未赔付伤残保险金,本次伤残补偿金在保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内,故按损失赔付8000元; 医疗费:甲虽保险期间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内已赔付一次医药费4000元,但根据条款,《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可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内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故本次医药费5万元,扣除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5000元后,即50000-5000=45000元仍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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