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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站应在发现货物损失当日编制货物损失报告,(《货损规则》第十一条)在次日内编制货运记录。(《货损规则》第十八条)自备篷布运输发生损失时应编制货运记录。(《货损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在货运记录编制当日以查复书形式,通过保价系统对货物损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货损规则》第二十四条) 二、C站应将案卷传输B站及A站进行调查。“整车货物变更到站,新到站检查发现货车封印或货物装载状态有异状,货物发生损失时(包括附有变更站或中途站记录的),案卷传输变更站及有关站调查。”(《货损规则》第二十四条) 三、对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予受理。“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应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货损规则》第三条) 四、计算赔款金额: 货物实际损失:100000/1200*(30+210)=19999.99进整处理为20000元。 收货人按照限额赔偿提出要求赔偿丢失部分3000元,和湿损霉变部分21000元,合计24000元。 “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货规》第56条)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20000+2400=22400元。 五、责任划分:本案中变更受理站应作为新发站承担发送前检查的责任。依据《货损规则》附件3、三、(三)、2、(3)“托运人自备篷布丢失、损坏及造成货物湿损,列发站责任,赔款由发站和沿途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不含发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分摊。”及《货损规则》附件3、二、(二)、4、之规定,列B站责任,丙局分摊赔款。【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