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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4 日,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丙派出所接到有人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举报, 经初查后认为李某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同日,丙派出所开具传唤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82 条第 1 款规定,传唤李某于 2021 年 9 月 4 日 13 时前到丙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时将传唤情况电话通知李某家属,后经批准对李某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在传唤过程中,丙派出所提取了李某指纹信息,采集了其步态痕迹,并对其进行了询问。202 1 年 9 月 5 日 11 时,传唤结束。2021 年 9 月 5 日,在履行了相关告知程序后,乙区公安分局经审核,认为李某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乙区公安分局 向李某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收到该决定书后,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以邮寄方式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乙区公安分局执法程序违法;撤销乙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其赔礼道数,赔偿精神抚慰金 1000 元。甲市公安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受理,并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向乙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2021 年 11 月 20 日,乙区公安分局向甲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甲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经办案民警初查发现李某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嫌疑,依法受案符合法律规定,传唤程序并无不当;传唤期间办案民警按照工作规定进行信息采集,李某所称对其实施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对信息采集的误解;乙区公安分局经传唤调查,依法如实记录李某的陈述和申辩并核实后,认定李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甲市公安局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乙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李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撤销甲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乙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按国家赔偿标准赔偿李某两天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600 元、精神抚慰金 1000 元。法院受理。另外,2021 年 9 月 25 日,李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乙区公安分局请求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传唤李某的法律手续,询问李某时的监控、录音视频资料。2021 年 10 月 15 日,乙区公安分局答复: 案件目前尚处在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阅览卷宗等权利。 【问题】 本案中李某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 A.超过
日,某区生态环境局在某区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公示栏上张贴案涉项目的环保审批公 示,公示期间为 2020 年 4 月 23 日至 5 月 7 日,共 10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为:案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电话和信件。2020 年 5 月 29 日,某区生态环境局与某城投、省环保设计院、邀请的专家召开案涉环评报告书(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2020 年 6 月, 省环保设计院形成案涉环评报告书的送审稿。2020 年 6 月 28 日,某城投向某区生态环境局报送该环评报告书送审稿及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某区生态环境局对该环评报告书予以批准。同日,某区生态环境局受理了申请。同日,某区生态环境局作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申查意见函》),批准了案涉环评报告书。具体意见为:“一、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在规划许可的区域内实施。环评报告中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环境管理依据。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该工程风情大道设计全长约 4.12km;彩虹大道设计全长约 1.75 km;风情大道与彩虹大道节点建设全互通立交一座。三、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以下各项工作:1. 项目在施工期应加强管理, 文明施工,确保粉尘,沥青烟气达标排放;施工营地生活污水、施工场地生产废水等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标,未经许可,夜同不得擅自进行高噪声作业施工。2. 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采用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各类噪声达标排放。3. 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综合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持放一级标准后排放。4. 固体废弃物必须妥善分类处置,严禁焚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5. 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防护,工程完工后做好土地复垦、环境绿化、景观美化工作。6.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时申报工程进度,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必须申 报环保“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2020 年 10 月 10 日,某区发展改革委作出同意“风情大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准了该高架桥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本。2021 年 6 月 1 日,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环评报告书 (报批稿)正式完成。涂某等 204 人是某区风情大道两小区的业主,认为案涉项目建设将对该两个小区业主的居住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某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仅是环评报告书送审稿,而不是正式的报批稿;而且某区生态环境局仅是对环保审批公示予以公开,没有依法对环评报告书(报批稿)进行公示,亦未履行对公众进行调查的程序和义务就作出了审批。因此,某区生态环境局和某区发展改革委先后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许可。 某区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6 月 28 日《审查意见函》是否合法?(  )
日,李某又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上述信息。7 月 13 日, 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答复:某大道风景区改造项目属于长龙集团的商业秘密, 不能公开;幸福小区住户获得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属于住户个人隐私,不能提供。2019 年 7 月 15 日,李某得知某市环保局已经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编制某大道景区改造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损告,并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送至某省环保厅,以获得某省环保厅对该项目的行政许可。基于此,7 月 18 日,李某向某省环保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某省环保厅公布某大道风景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内容。7 月 19 日,某省环保厅答复: 具体信息请向某市环保局申请获取。2019 年 7 月 20 日,李某得知幸福小区相关征收补偿款已由政府全部转入某市商业银行(某市国有商业银行),补偿款发放也是由某市商业银行向各位被征收人转账。因此,7 月 25 日,李某向某市商业银行申请公开幸福小区征收补偿款的总额和具体发放情况。2019 年 8 月 1 日,李某得知某市人民政府在 7 月 25 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门讨论幸福小区的拆迁工作。在会议上,多数与会人员都认为当今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建议提高补偿标准,但市长坚持认为补偿标准不能提高, 否则已经拿到补偿款的被征收人会要求政府补钱。8 月 5 日,李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市人民政府 7 月 25 日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公开幸福小区征收补偿款总额?(  ) A.有权要求
日为刘某填发了某房字第 1180 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加盖某市人民政府的印章,将人 民路 31 号房屋登记为刘某所有、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刘某使用。对此,陈氏和张某芳均不知情。2008 年,张某芳出嫁搬出人民路 31 号。2010 年,陈氏逝世。202 1 年 4 月 1 日,某市人民路 31 号一带列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相关补偿标准较高。张 某芳认为,人民路 31 号房屋有自己一份,应当领取部分拆迁补偿。但刘某认为根据房 屋产权证书,人民路 31 号房屋为自己个人所有,相关补偿款项与张某芳无关。此时张 某芳才得知,早在 2001 年,人民路 31 号房屋已经登记在刘某名下。2021 年 5 月 1 日, 张某芳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某市人民政府 2001 年作出的某房 字第 1180 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张某劳行政复议申请后,查阅相关资 料,发现某市 2001 年作出的某房字第 1180 号房屋所有权证存在严重的法律和事实错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刘某要求参加行政复议,但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刘某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对某市 2001 年相关行政行为的判断,没有同意刘某参加行政复议。2021 年7 月 1 日,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某市人民政府 2001 年给刘某顺发 某房字第 1180 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刘某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说明:某市是地级市,某市属于某省,某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政府是某省人民政府。某市房管局的上级业务指导单位为某省房管局。 张某芳对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房字第 1180 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哪个?(  )
日集体讨论通过,于 2020 年 4 月 12 日在该村公示栏公布,村民无异议,现公布已 到期,特上报审批”。2020 年 7 月 27 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袁某的个人建房 用地申请(孟政个许字[2020]第 585 号)。2020 年 12 月 20 日,原告从其姐姐袁一某 处得知,该房屋政府拆迁批了新的宅基地。2021 年 3 月 8 日,袁九某作为原告起诉某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均对此未做核查,既不告知原告有关拆迁事实, 也不与原告签订拆迁协议,更未安排原告房屋被拆后的重建与用地,便批准许可给第三人建房,该审批许可审批表中在册人口、有效人口填写错误,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不一致,审批机关审批时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且未经公示,是违法的;也没有证据显示村民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被告的审批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袁某户孟政个许字[2020]第 585 号某镇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作出的 同意建房的审批许可决定,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1 年 4 月 4 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认为《某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咸清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并确认其不合法。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袁九某系袁某之女,业已出嫁,其户口虽登记在袁某户口名下,但属应迁未迁的人口。原告非本案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有效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 袁九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 A.是
年 8 月 1 日上午 9 时许,甲县乙镇政府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某等人进行交通检查。任某搭乘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乙镇加油站(省道 S105 其中一段) 路段时,因任某未戴头盔,向某等人通过喊话的方式纠正其违法行为,但杨某未停车。当向某欲用手抓行驶中的摩托车钥匙时,杨某为躲避该行为致使摩托车倒地,造成任某受伤。任某伤后被送往甲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多器官功能不全。2019 年 11 月 12 日,任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任某特重型颅脑损伤愈后遗留智 力缺损和神经功能障碍后遗症,伤残程度系七级。2020 年 1 月 9 日,任某不服,以乙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向某等人履职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0 万元。立案后,被告提交了甲县交警大队与其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全文为:“根据《甲县公安局关于印发甲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乡道和衬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乙镇政府,具体由乙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行政检查权。(二)违法行为制止杈。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法院对任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意见和任某提供的一致。 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 A.甲县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