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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 一、基本信息: 1、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 2、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诚信信息: 1、表彰奖励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表彰奖励类别等。 2、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违法失信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违法失信类型 三、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负面信息。 (一)其他正面信息,具体如下: 1、参加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2、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题研究、报告撰写、教材编写等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3、执业评价结果为A级的; 4、在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 6、积极参与行业舆情引导的; 7、会员(公司总部及以上)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奖励、表彰决定; 8、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其他负面信息包括如下: 1、违反协会自律规则但免予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况; 2、违反对协会提交的承诺,或者不配合协会调查、检查; 3、执业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产生负面影响的非处罚处分信息; 4、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其他情况; 5、会员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且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涉及降级降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解聘、劝退、辞退、开除等内部处分处理决定; 6、会员的党员受到的党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会员的其他工作人员受到的警告及以上处分决定,或者违反公司内部廉洁从业规定受到的相当于警告及以上处分处理决定; 7、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信息发布遵循“谁开设谁主管,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进行台账管理;各部门、分支机构在公司内网、信e 投APP、公众号、订阅号、视频号等发布信息或向客户发布信息的,应建立信息审核机制和相应的制度流程,对信息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 根据上述要求,对审批内容及审批流程要求如下: 1、审批内容: (1)内容所涉及业务或产品的准确性、完备性和专业性。 (2)法律风险:可能侵犯他人专利、知识产权、著作权、肖像权、人身权等民事权益的文字、字体、图片、音乐或视频。 (3)视频内容的合规性审核。 2、审批流程: “财富星梦想”创作者计划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等制度规定,做到事前严格把关: (1)建立质量控制审核流程,对视频制作的质量、所涉及业务的准确性、以及上述提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核,并将审批意见进行留痕。暂按照先分支内容专员质量控制审核,再总部内容专员质量控制审核的流程。 (2)完成质量控制审核流程后,进入合规审核流程。暂按照总部合规统一审核脚本,分支机构合规按照总部合规审核通过的脚本审核视频。总部、分支机构合规审核根据公司《营销宣传管理制度》《营销宣传材料合规审核指引》进行,通过公司“OA 系统-营销宣传材料审核流程”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发起合规审核,应在通过质量控制审核流程之后。
(一)舆情信息的搜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媒体、互联网(新闻报道、在线文章、视频、自媒体文章)、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媒体等。 (二)舆情信息分级:根据舆情对公司声誉的影响方向和程度,将舆情分为五个等级,即正面、一般、关注、有害、危害。后三级统称为负面舆情,引发负面舆情的事件为声誉事件。引发危害舆情的事件为重大声誉事件。 1、正面舆情。有关公司的正面舆论,可以使公众、客户、股东、监管机构、政府等利益相关方对本行做出正面评价,且具有较广的传播范围。 2、一般舆情。反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动态的信息,传播范围有限,不会对公司声誉产生广泛影响。 3、关注舆情。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一定参考价值,且具有较大传播范围的舆情信息。如事件被重要媒体报道(中央级媒体、外媒),综合性门户网站登载;以及热门自媒体登载且点击量较高等。但该类舆情涉及的机构少,情况比较个别,潜在影响范围较小,对公司经营和业务拓展仅可能产生远期影响,对公司品牌声誉存在潜在风险,但尚未造成实质负面影响。 4、有害舆情。反映公司存在的严重经营管理问题;或存在较大风险,可能被舆论误读、曲解的。事件关系到普通公众和客户切身利益或性质恶劣易引起民愤,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损失。涉及一定数量机构,或属于跨区域性事件。对公司收入和市场信心等产生现实的影响,造成公司财务损失或影响客户基础。 5、危害舆情。发生严重的经营管理问题被广泛报道,或因为关系政策热点和公众切身利益,引起广泛关注和舆论热议,或由于风险处置不当被舆论反复炒作和放大,给中信品牌声誉带来重大损害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或政府机构整顿问责、重大事故或重大法律纠纷、重大或紧急的信访事件、上访围攻等群体事件、重大违规违法案件、媒体严重歪曲事实恶语攻击等情形谣言或虚假信息,不负责任的批评和恶语攻击、中伤公司。外部事件给公司造成重大声誉损失。声誉事件性质恶劣,传播范围极广,社会反响强烈,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直接现实的危机。【缺少答案,请补充】
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未经同意单方为投保人开通收费服务;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自己或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强制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收费服务;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一)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 (十二)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十三)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十四)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五)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十六)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十七)将保险佣金从代收的保险费中直接扣除; (十八)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十九)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 (二十)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购买其他产品,或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二十一)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公开营业场所等平台或者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讲座、报告会、分析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夸大或者片面推介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或者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四)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五)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七)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 (八)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九)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十)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私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 (十一)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 (十二)其他违反私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宣传推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缺少答案,请补充】
公司员工应当结合本人职务、从事业务、岗位职责和拟投资标的等,对是否存在违反廉洁从业或利益冲突等进行评估,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投资第三方发行的、在场外市场与本部门互为交易对手的私募金融产品,不得参与和本部门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 知悉或应当知悉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投资前应提起商业利益申报: (一)投资公司(含资产管理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子公司及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和另类投资子公司)发行的结构化私募金融产品、非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等金融产品; (二)投资第三方发行的、与公司在场外市场开展债券交易和收益互换、场外期权、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私募金融产品; (三)投资第三方发行的、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私募金融产品; (四)投资第三方发行的、认购公司非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的私募金融产品; (五)投资第三方发行的、与公司进行可转债协商交易的私募金融产品; (六)与公司有代销、融资融券、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业务合作关系的管理人,面向公司员工定制的私募金融产品; (七)投资公司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等金融产品; (八)投资公司拟投资或已投资的未上市企业(除遵守公司跟投制度外)。 (九)其它评估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前已投资的,员工应采取回避措施,避免介入客户准入、询价定价、授信、交易决策、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等业务管理环节,避免利用职务、岗位等因素对业务管理施加影响。如确系工作需要无法回避的,应提起商业利益申报。【缺少答案,请补充】
公司名单监测系统内嵌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制裁合规管理监控名单数据库(以下简称监测名单库)。监测名单库包含两类底层名单数据库。一类为道琼斯风险与合规名单库,是道琼斯公司基于合规及风险管理建立的观察名单,是名单监测系统的基本名单库;另一类为中信证券自建名单库,主要用于记录交易所重点监控账户、涉嫌场外配资等名单。 当客户与公司认定的恐怖融资名单或反洗钱监测名单匹配时,相关单位还应按照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细则》《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可疑交易报送,并采取包括冻结账户资金、限制证券账户有关权限在内的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当客户与制裁名单匹配时,相关单位应根据公司《制裁风险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完成信息报告、内部审批等流程,如有必要时,应及时采取相关限制客户资金划转、限制证券账户有关权限或终止业务关系等风险管理措施。 当客户属于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范围的,公司应根据前述制度要求,将相关情况于当日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并提示业务部门对决议名单客户采取相关限制措施。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停止提供出口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依法冻结账户资产,并根据制度要求,完成客户告知程序。【缺少答案,请补充】
保险金信托销售业务 1.保险金信托的概念:保险金信托,指由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2.委托人资质要求: 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应为符合私募资管合格投资者认定要求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一自然人。 委托人需为拟成立保险金信托及后续追加进入保险金信托的保单的投保人。委托人需按照信托公司要求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 3.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及配偶(如有)、被保险人、监察人(如有)、投资指令权人(如有)、受益人等(以下简称“信托相关人员”)的国籍、税收居民身份要求以信托公司为准。 4.注意事项:在受理委托人保险金信托购买意向申请前,应事先为其在集中交易系统开立客户资产账户,并在OTC系统开立OTC理财账户及相应信托的TA账户。委托人已开立相关账户的,分支机构应检查确保客户账户状态正常,客户账户信息完善,账户留存有效证件且证件在有效期内,反洗钱等级不为高风险(如为高风险需总经理审批),风险测评结果或专业投资者身份有效,已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等。
为了防范投资者短期内随意多次风险测评或为获取业务便利有意重复风险测评以改变评级的情况,公司对投资者短期内重复风险测评实施强化审核。 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后的90个自然日内拟重新风险测评的,需先提交重新风险测评申请;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后的90个自然日之后拟重新风险测评的,可直接重新风险测评一次,无需申请。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考虑到其可能不熟悉公司适当性管理规则或系统操作等情况,投资者开户风险测评后的90个自然日内拟重新风险测评的,可直接重新风险测评一次,90个自然日内拟再次重新风险测评的,需先提交重新风险测评申请。 对于投资者90个自然日内首次提交的重新风险测评申请,分支机构客户经理或运营人员应详细了解投资者短期内申请重新风险测评的原因和有关情况,对投资者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投资者方可重新进行风险测评。对于投资者90个自然日内第二次及以上申请重新风险测评的,仅可由分支机构运营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时除详细了解投资者短期内申请重新风险测评的原因和有关情况,还应充分了解投资者短期内多次重新测评的理由,通过向投资者追加电话回访或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对投资者申请进行谨慎评估,并经分支机构合规专员审核,对于无充分理由或理由不当的重新风险测评申请,分支机构应予以拒绝。【缺少答案,请补充】
自2025年1月13日起公司将个人客户、机构客户和产品客户柜台系统默认取款限额进行调整,相关信息如下: 一、柜台系统默认取款限额调整范围: 1、中信证券个人、机构和产品客户普通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默认取款限额由1000万调整为49999999元; 2、中信证券(山东)个人、机构和产品客户普通资金账户默认取款限额由1000万调整为49999999元,个人、机构和产品客户信用资金账户默认取款限额由1000万调整为29999999元; 3、中信证券华南个人、机构和产品客户普通资金账户默认取款限额由1000万调整为29999999元,信用资金账户默认取款限额为1000万维持不变。 二、注意事项: 1、本次柜台系统默认取款限额调整仅涉及上述第一条表述范围,外币账户和衍生品账户均不做调整; 2、本次取款限额调整前,分支机构设置过客户账户默认取款限额的,该取款限额仍然有效; 3、分支机构设置的取款限额小于调整后的默认取款限额的,分支机构可以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通过COS系统取消相关设置,小于调整后的默认取款限额的客户账户明细可以通过CRM运营互动平台“取款限额手工设置客户明细”功能查询; 4、柜台系统默认取款限额调整后,客户取款超过默认取款限额,达到预约取款标准的,分支机构仍需在客户取款当天15:30前通过OA“大额预约取款流程”完成预约。【缺少答案,请补充】
(一)公司党委委员等集团管理领导干部的因私证件由中信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集中保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部中层正职、一级部门B 角、二级部门负责人(含联席负责人、主持工作的B角)、 二级部门B角,二、三级党委委员,境内主要子公司正、副 职,分公司负责人、副总经理,涉及国家秘密及重要岗位人 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人员的因私证件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统一集中保管。 (三)子公司人力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因私证件由子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集中保管。 (四)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人力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总经理的因私证件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集中保管。 (五)内派人员的因私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派驻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集中保管。其中,派至香港常驻工作人员的因私证件由派驻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集中保管;派至国外常驻工作人员的因私证件由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统一 集中保管。 (六)自愿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但由于少数移居国家(地区)法律原因无法办理注销手续,主动申请列为登记备案人员的领导人员配偶或 子女的因私证件,由保管该领导人员因私证件的组织人事部 门保管。 (七)因私证件需统一集中保管的其他人员的因私证件由相应组织人事部门保管【缺少答案,请补充】
【从业注册登记管理】 证券从业——分支机构新入职员工证券从业注册登记,应当自员工从事证券业务之前发起申请,并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从事的业务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当天发起变更申请,并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业登记类别变更。 基金从业——分支机构从业登记管理岗位人员应当自员工通过相应考试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送注册申请至分支机构从业登记2级邮箱,并自申请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 保险从业——员工首次申请保险从业注册登记,需于《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及考试》成绩发布2个工作日内通过CRM系统【保险销售分支及人员管理】菜单完善个人资料,经分支机构从业登记管理岗位人员审核后申请注册,并于收到注册提示短信3日内通过金事通APP完成个人实名认证及注册信息确认。取得执业证书10个工作日后可查询展业账号。 【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员工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当天发起变更申请,并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从业注销登记】人员从业注销登记是指分支机构员工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辞(离)职,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基金、期货及保险业协会办理资格注销登记。【缺少答案,请补充】
公司诚信建设与监督的基本工作要求: (一)公司不断完善诚信从业管理的制度规范,加强诚信文化建设,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的诚信执业意识,增强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理念,加强对客户及其他关联方的诚信信息管理,提高公司整体诚信水平。 (二)公司拟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应当查询拟聘任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聘任的依据。 (三)公司将各部门落实诚信建设及监督管理情况、员工诚信从业情况纳入审计稽核、绩效考核和人员管理体系中,每年对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诚信从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整改。 (四)公司员工应自觉接受、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调查,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或者唆使他人干扰、妨碍监管或者自律管理工作,自觉执行监管部门、协会作出的各类决定。 (五)公司员工在执业过程中如发现其他员工、客户或其他关联方存在不诚信的行为或潜在影响公司声誉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程序和渠道汇报。 (六)公司将员工诚信从业纳入公司奖励及惩戒管理机制。对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并因此为公司避免损失或获得相关奖励及荣誉的部门及员工,可按照员工奖励相关制度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的不诚信行为,按照公司惩处制度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并按照《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负面信息事项类别向协会执业声誉信息库报送。 (七)各单位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每年开展覆盖全体员工的诚信培训,确保相关员工熟悉诚信从业的相关规定,增强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理念。【缺少答案,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