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甲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甲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于国内销售,在将产品交付客户并取得客户签字的收货确认单时确认收入;对于出口销售,在相关产品装船并取得装船单时确认收入。在甲公司的会计信息系统中,国内客户和国外客户的编号分别以D和E开头。执行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时,A注册会计师选取4个应收账款明细账户,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实施函证,并根据回函结果编制了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有关内容摘录如下:客户编号 客户名称 甲公司账面金额
(原币万元) 回函金额
(原币万元) 差异金额
(原币万元) 回函方式 审计说明
D1 A公司 人民币7616 5000 2616 原件 (1)
D2 B公司 人民币9054 6054 3000 原件 (2)
D3 C公司 人民币5000 3500 1500 原件 (3)
E1 E公司 美元1448 未回函 不适用 未回函 (4)
审计说明:
(1)回函直接寄回本所。经询问甲公司财务经理得知,回函差异是由于A公司的回函金额已扣除其在2024年12月31日以电汇的方式向甲公司支付的一笔2616万元的货款。甲公司于2025年1月4日实际收到该笔款项,并记入2025年应收账款明细账中。该回函差异不构成错报,无须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2)回函直接寄回本所。经询问甲公司财务经理得知,回函差异是由于甲公司在2024年12月31日向B公司发出一批产品(合同价款3000万元),同时确认了应收账款3000万元及相应的销售收入。B公司于2025年1月5日收到这批产品。其回函未将该3000万元款项包括在回函金额中,经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以及相关记账凭证,没有发现异常。该回函差异不构成错报,无须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3)回函直接寄回本所。经询问甲公司财务人员得知,回函差异是由于该客户将一批于2024年末从甲公司购入的产品于2025年初退回甲公司,并相应调减其对甲公司应付账款账面余额所致。项目组成员核对了甲公司2025年初对上述退回产品的收货记录,没有发现异常,无须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4)未收到回函。执行替代测试程序:从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选取样本,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以及相关记账凭证,并确认这些文件中的记录是一致的。没有发现异常,无须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要求:
针对审计说明第(1)至(4)项,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其结论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