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 简答) 2020 年 8 月 21 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甲公司 ”) 由赵某、钱某、孙某和乙公司出资设立。赵某以一套商铺评估作价 200 万元出资,钱某以一组机器设备评估作价100万元出资,孙某以货币 40 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 权评估作价 90 万元出资......
2021 年 9 月 8 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约定一个月内支付 1000 万元货 款......丙公司拟请求甲公司提供担保,调查后发现:
(1)赵某虽然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将上述商铺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
(2)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生贬值,2021 年 10 月的公允价值仅为50万元;
(3)乙公司 的出资形式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补足出资;
(2)认定钱某出资额为 50 万元,要求其补足出资;
(3)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后,责令赵某和乙公司于 15 日内予以纠正。在该期限内,赵某办理了权属转移手续,乙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提问 1】丙公司请求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提问2】丙公司请求钱某补足出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提问3】丙公司请求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