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分析案例中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妥当,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和依据。某批次招标文件规定,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人事宜(如电子化投标过程中在获取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提出澄清、提出异议、澄清回复、踏勘现场等阶段的联系信息一致,如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地址一致),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否决条款中列明,串通投标或视为串通投标或根据投诉举报经核实认定为串通投标或联合围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该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所有标包将均被否决。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人商务文件时发现,有2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年报信息载明的企业联系电话一致,专家认为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视为串标情形,应直接予以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