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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中邮〔2023〕68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受到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或被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指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省级监管机构给予机构单次(笔)罚款200万元以上;地市级及以下监管机构给予机构单次(笔)罚款100万元以上。 省级监管机构给予个人单次(笔)罚款20万元以上;地市级及以下监管机构给予个人单次(笔)罚款10万元以上。 省级监管机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地市级及以下监管机构给予没收违法违规所得50万元以上。 (二)在监管机构部署的集中整治和集团公司、邮储银行开展的集中整治过程中,顶风违规,顶风作案,不收手、不收敛。 (三)发生监管机构认定的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对一年内发生的两起以上案件负有责任。 (四)管理严重失职,内部控制严重失效,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导致案件发生。 (五)对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导致案件发生。 (六)瞒报或多次迟报、漏报案件信息,或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导致案件发生或案件后果进一步加重。 (七)为重大公共安全、重大环境安全、重大社会风险承担责任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个人从事涉黑涉恶活动、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提供金融服务便利的。 (九)因违规经营或有过错被司法机关判(裁)决一次性(或因同一事项累计、或合计)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 (十)重要系统运行故障或瘫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十一)发生致人死亡或重伤的责任事故。 (十二)对邮储银行和邮政企业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形成重大声誉风险。 (十三)隐瞒事实,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调查和处理。 (十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见证人、鉴定人、调查人、处理人等实施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十五)屡教不改,屡查屡犯。屡查屡犯,是指一年内同一违规行为已受到两次处理再次违规的。 (十六)在处理影响期内再次故意违规。 (十七)包庇违规人员,或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行为。 (十八)因严重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九)拒不上交或退赔违规所得。 (二十)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加档处理。 下列情形中,不可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