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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二、定义、分类及适用范围 (一)定义 柜面业务印章是指营业网点等机构在办理客户收付款、交易核算及其相关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柜面交易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柜面业务凭证、报表、票据、申请书以及其他交易资料上加盖的印章。 (二)分类 柜面业务印章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划分为全行性柜面业务印章和区域性柜面业务印章。在全行范围内应用于柜面业务处理的印章为全行性柜面业务印章,由总行统一规范管理;除此以外应用于柜面业务处理的印章为区域性柜面业务印章,由一级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管理。 柜面业务印章根据实现形式不同,划分为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实体印章为有实物载体的印章;电子印章为办理具体交易时,由系统生成印章样式并在凭证或回单的特定区域自动加盖、需要时可自动打印输出的印章。 (三)适用范围 业务专用章:用于签发储蓄存单、存折等重要单证;确认已记账或处理完毕的转账、现金业务的票据、凭证等;营业网点向客户出具的交易明细、对账流水清单、利息结计、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入账回单等各种业务回单;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相关资料,个人客户见证开户、保管箱、挂失等业务办理时的申请书、证实书、通知书;网点柜面其他需要加盖业务专用章的通知、确认、证明和交易资料等。 三、颁发及启用 (一)颁发 颁发柜面业务印章应严格履行手续,采用机要邮局发送、集中配送或使用单位派双人领取等方式,确保印章安全。 采取双人领取方式的,柜面业务印章颁发在途时须由印章颁发时的领取人双人保管、 双人封存。 (二)启用 柜面业务印章颁发完成至营业网点须由网点指定人员双人进行接收。网点收妥当日未启用的,应由营运主管与指定人员双人封存、双人保管。营业网点保管未启用封存印章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柜面业务印章启用时由网点的两名印章保管人员向启用接收人二对一办理启用交接手续。 四、保管及使用 1233754112283(含图)(一)保管 柜面业务印章保管按照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方式不同划分为三种模式,分别是:纳入设备保管、集中保管和经办人员个人保管。 纳入设备保管包括:纳入印控机保管的印章,由印控机保管人对机内绑定的实体印章保管和负责,印控机用印申请人员对加盖印章业务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印控机设备操作员对业务用印规范性、有效性负责。 对于多人、多柜办理的业务需加盖同一印章种类,且无法纳入印控机保管的,原则上,由网点指定人员进行集中保管,且需通过“柜面印章管理平台”中“实体印章集中用印”功能进行用印。集中用印申请人对集中用印的业务凭证或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集中用印审批人对集中用印的业务凭证或资料的用印合规性、有效性负责,集中用印人对用印的规范性负责。 在纳入印控机保管印章范围之外,对于仅涉及单人或单柜办理的业务所需加盖的印章种类,可由经办人员个人保管。由经办人员个人保管的柜面业务印章由个人对印章保管和使用负责。 营业时间内,在设备之外保管的印章,在视频监控下保管和使用,必须做到专匣(屉)保管,应在使用人视线之内固定存放,低柜区应放置在带锁的屉内;临时离岗,人离印章入屉(柜)上锁;不得分人用印,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柜面业务印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柜面业务印章。 非营业时间,在设备之外保管的柜面业务印章必须专匣上锁后,随柜员尾箱(包)入库或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的保险柜保管。 (二)使用 柜面业务印章的使用应遵循印章的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 柜面业务印章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除上门服务专用章、外币代兑业务专用章和“假币”印章外,其他柜面业务印章不得携带出本网点使用。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报表、空白公文纸等任何纸张上预先加盖各类柜面业务印章。 柜面业务印章使用、保管必须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根据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确保“印、证”岗位制衡,保管汇票、本票岗位应与保管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的岗位互不兼容。 柜面人员由于岗位调整、临时离岗和班间交接等原因需要转交他人使用柜面业务印章时,应通过“柜面印章管理平台”办理印章的工作交接手续。 五、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按来源可以分为由实体印章电子生成和无实体印章直接生成两种。 电子印章的样式按印章种类生成,必须确保印模字迹清晰、可清楚识别。 电子印章印模只可预览,不允许人为删除和下载。 电子印章的验证码由系统根据交易关键要素自动随机生成,支持多渠道查验,以证明该笔交易在银行端记载的真实性。 客户对交易回单的电子印章有疑虑要求补盖实体印章的,应由原交易网点柜面人员查验交易回单后完成补盖。 123375447641(含图)六、练习题 客户对交易回单的电子印章有疑虑要求补盖实体印章的,应由()柜面人员查验交易回单后完成补盖。
成功采集两枚及以上手指指纹,则视为指纹采集成功,否则视为指纹采集失败。() 第七节 柜面协助执行 一、基本要求 重点熟悉建设银行的规章制度:《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总函〔2002〕68 号)、《转发银监会等部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建总函〔2015〕 38 号)、《转发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总函〔2017〕87 号)、《关于明确有权机关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相关要求的通知》(信用卡中心〔2021〕9591 号)、《关于全面推进协助执行业务分行集中运营的通知》(建渠道〔2024〕8 号)。 二、定义 (一)协助执行是指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例如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财产及其相关信息(以下简称“存款”)的行为。 (二)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相关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各级营业机构可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全行的单位或个人存款相关信息。 (三)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 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管辖行指定机构可协助有权机关冻结辖内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营业网点仅可协助有权机关冻结本网点开户的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 (四)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转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管辖行指定机构可协助有权机关扣划辖内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营业网点仅可协助有权机关扣划本网点开户的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 1233754363862(含图)(五)冻结包括账户状态冻结和账户金额冻结。账户状态冻结包括双向冻结和单向冻结,双向冻结是将某账户内的某个币种状态置为不收不付,系统控制账户内该币种不允许存入及支取资金;单向冻结是指账户内的某个币种状态置为只收不付,系统控制账户内该币种允许存入资金,不允许支取资金。 金额冻结包括部分冻结和超额冻结。部分冻结是指账户金额的部分冻结;超额冻结是指冻结金额大于账户可用金额。 (六)轮候冻结是对已被有权机关冻结的存款,其他有权机关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记载,在冻结解除后,顺序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的制度。 三、基本规定 (一)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齐备的,应当认真审核执法人员真实身份后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将冻结、扣划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二)金融机构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银行不予协助。 (三)有权机关不得带走有关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原件,但根据需要可以抄录、复制、照相。对于有权机关要求查询贷款账户(信用卡)的,由于无相关法律依据,不可按照协助查询手续办理,应告知有权机关按照调取证据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四)对于协助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业务,均应立即办理,避免客户通过非柜面渠道转移资金。对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单位或者个人开销户信息、存款余额信息的,原则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反馈,对于查询单位或者个人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对手账户及身份等信息、电子银行信息、网银登录日志等信息、 POS 机商户、自动机具相关信息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反馈。如果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向有权机关做好解释工作,协商确定时间后尽快完成(查询电子银行信息、网银登录日志等信息、 POS 机商户、自动机具等柜面无法直接提供相关信息的,营业机构应告知有权机关到管辖行指定机构办理)。 (五)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按照《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总函〔2002〕68 号)、《转发银监会等部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建总函 〔2015〕38 号)、《转发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总函〔2017〕8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法发 〔2017〕27 号)的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对异地开户的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执行冻结、续冻、解冻或扣划,可以委托异地法院代为办理。柜面在受理时可以比照本地法 院协助执行规则并附委托法院签发的委托执行函,委托函中须明确具体协助内容和协助执行单位。即受托法院执行人员携相关证件,持委托法院签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委托执行函办理。 四、练习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