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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乙区林业局被诉案

案例指引:本题的案件是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关系等问题,同时,案件中的行政行为及其分析涉及《森林法》等相关制度安排和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具有很强的交叉性和综合性。本题考查的知识点较为丰富多元,需要考生理解和运用多方面的知识,并综合予以分析和运用。

案情:

    2021年4月,李某某成立一人公司即A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A公司与甲市乙区某镇丙村、丁村签订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开发的协议。2021年5月至7月,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A公司雇用施工队使用挖掘机械对丙村、丁村林地进行挖掘,致使地表植被毁坏,山石裸露。经鉴定,毁坏林地280亩,其中重点公益林50亩,一般公益林73亩,重点商品林110亩,一般商品林47亩。涉案公益林功能设定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被毁坏林地部分新植马尾松苗,苗木低矮枯黄,地表干涸破碎;水源涵养公益林部分未作任何处理,山岩裸露,碎石堆积,形如戈壁。

    2022年1月,甲市乙区林业局以李某某和A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甲市公安局乙分局,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作撤案处理。2022年3月2日,乙区林业局对李某某和A公司作出第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非法占用丙村隘口山林地作出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100万元;2022年3月21日,乙区林业局作出第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非法占用丁村林地作出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92万元。对限期恢复原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两份处罚决定书未作具体期间限制。不过,李某某和A公司均未履行第一、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5月20日,甲市公安局乙分局重新立案侦查。次日,乙区林业局作出《关于撤销对李某某和A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案件行政处罚的决定》,撤销了第一、二号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2月,甲市乙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市乙区人民检察院向乙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管职责,责令李某某限期恢复原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并处罚款。乙区林业局书面回复,因李某某在服刑,A公司倒闭,人员解散,无法实施复绿,林业局拟部分复绿造林,对其中难以复绿造林地块异地补植复绿,并按一事不再罚原则不予罚款处罚。

    检察机关以乙区林业局既未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植复绿,没有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林地被破坏的状态持续存在,当地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乙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材料:《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17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问题:

1.根据相关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临时占用林业许可的审批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请说明理由。

2.若第一、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被撤销,李某某和A公司又不履行,乙区林业局是否有权强制执行?为什么?

3.甲市乙区林业局以李某某和A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甲市公安局乙分局,有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哪些协调配合机制?

4.检察机关对乙区林业局提出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为什么?

5.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区林业局是否构成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


02

田某某举报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题的案件因田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引起,案情较复杂,既有关于行政行为性质

的判断,也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考点呈现一定的综合性和复杂性,要求考生充分掌握相

关的知识点,并具有很强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分析能力。

2023年11月23日,田某某在甲县某超市购买了酱木瓜、鸭翅根等商品。2023年12月5

日,田某某向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认为其购买的酱木瓜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鸭

翅根标注的脂肪含量属虚假标注,要求该局依法给予处罚并予以书面回复。收到举报后,甲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对某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向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被举报

的商品的采购记录、检验合格报告、供货商证照等材料。

2023年12月21日,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协助调查鸭翅

根相关问题的回复》,主要内容为: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鸭翅根标签脂肪值标示错误的行为,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因该产品质量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故该

产品标签脂肪标识值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据《食品安全

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已责令该单位改正。2023年12月28日,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甲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酱木瓜生产许可及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内容为商品不存在违法。

2024年1月5日,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超市送达《监督意见书》,作出其销售的鸭翅

根标签脂肪标识值存在瑕疵,请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召回上述食品的监格意见。

2024年1月20日,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田某某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内容为:

案涉酱木瓜不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案涉鸭翅根标签“脂肪值”标示错误,因该产

品质量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故标签脂肪标示值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

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某超市已对涉案鸭翅根采取

了召回处理。鉴于被举报食品内在质量经检验合格且案涉鸭翅根已按《食品安全法》及《食

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召回处理,并且某超市购进上述食品时已完全履行相应的购

进查验义务,因此针对举报事项依法对某超市不子立案。

田某某对《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甲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的不予立案决定。田某某提起行政诉讼。


03

李某治安管理处罚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题的案件因治安管理引起,案情较复杂,既有行政处罚,也涉及之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同时交织有政府信息公开,并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还涉及国家赔偿问题。相应地,本

题的考点呈现很强的综合性,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政府信息公开及其诉讼、行政复议申请期

限、行政诉讼被告确定、国家赔偿范围等。要求考生全面掌握相关的知识点,并具有很强的综

合运用能力和分析能力。

2021年9月4日,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丙派出所接到有人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举报,

经初查后认为李某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同日,丙派出所开具传唤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传唤李某于2021年9月4日13时前到丙派出所接受询间,同时将

传唤情况电话通知李某家属,之后经批准对李某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在传唤过程中,丙派出

所提取了李某指纹信息,采集了其步态痕迹,并对其进行了询问。2021年9月5日11时,传

唤结束。2021年9月5日,在履行了相关告知程序后,乙区公安分局经审核,认为李某的违法

事实不成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乙区公安分局向李某送达不予行政处同决定书。

李某收到该决定书后,于2021年10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甲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

求:确认乙区公安分局执法程序违法:撤销乙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乙

区公安分局依法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甲市公安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于

2021年11月9日受理,并于2021年11月13日向乙区公安分局发出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

书。2021年11月20日,乙区公安分局向甲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

料。甲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经办案民警初查发现

李某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嫌疑,依法受案符合法律规定,传唤程序并无不当:传唤期

间,办案民警按照工作规定进行信息采集,李某所称对其实施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对信

息采集的误解;乙区公安分局经传唤调查,依法如实记录李某的陈述和申辩并核实后,认定

李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符合法

律规定且未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甲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书,维持乙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李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撒销甲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撒销

乙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乙区公安分局依法向李某赔礼道款,并按国


家赔偿标准赔偿李某两天的人身损害赔偿金6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法院受理。

另外,2021年9月25日,李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乙区公安分局请求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传唤李某的法律手续,询问李某时的监控、录音视频资料。2021年10月15

日,乙区公安分局答复:案件目前尚处在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限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规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阅览卷宗等权利。



01

行政征收

CASE

易某诉青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案例指引

行政征收是最常见的行政行为之一。在我国,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

是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都要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了解和熟悉行政征收的基本知识和常见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我国建设法治

国家和法治政府的问题。本案例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指导案例①和典

型征地拆迁案例改编的,重点考查行政征收程序、征收补偿以及相关政府信息公开

和行政诉讼等知识点。

案情

2014年1月9日,某省第一建设公司与某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建职

院)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其所有的位于金城市青龙区××街道××村4

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宗地上的平房住宅29栋转让给建职院。

2015年10月29日,金城市人民玫府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建职院用

于新校区的扩建。

2018年11月19日,建职院取得金国用〔2018〕第023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9年1月9日,金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建职院新校区扩建项目办理备

案登记。4月8日,金城市城乡规划局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颂发了建设用地许可

证。6月10日,金城市城乡规划局对该项目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

项目亦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020年11月2日,青龙区人民政府对青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以下简称青龙区政府征补办)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同意的批复(以下简称青

龙区政府《批复》)。11月4日,青龙区人民政府将该方案子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12月4日,青龙区人民政府作出金国征决字〔2020〕第1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对案涉项目建设范图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青

龙区政府征补办,征收实施单位为青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青龙区城管执法

局)。补偿安置方式为: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非住

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签约期限为评估机构选定结果公布之日起第7天开始的20日内。该

决定还对奖励标准及期限、诉讼及强制搬迁等事宜予以确定。

12月4日,青龙区人民政府作出金国征字〔2020〕第1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以下简称《征收公告》),对《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布,并将《征收公告》在征收范围内予以

张贴。

12月7日,青龙区城管执法局、青龙区政府征补办和建职院就该院新校区扩建项目征收

补偿事宜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主要内容为:公租房和建职院安置房均按完全产权进行评估,

自建房评估应在被征收房屋完全产权的评估基础上权益修正20%进行评估。

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结果,金城某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公司)

为案涉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12月8日,青龙区政府征补办通告了该评选结果,并根据征

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决定确定签约期限为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月2日。

12月14日,《征收公告》在《金城晚报》上刊登。易某位于青龙区××号的房屋在征收范

围内,该房屋系其于20世纪50年代自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2.46平方米,未办理产权证,作

为营业用房使用,未被认定过违法建设。

12月18日,房地产估价公司受青龙区城管执法局委托,作出金估字〔2020〕第8089号估

价报告书,案涉征收范围内住宅楼房标准价为4750元/平方米,临街住宅一楼商铺标准价为

9210元/平方米。结合房屋的类别、权属状况、结构、面积、修建年代、坐落、用途等情况,对易

某自建无证房屋评估价为3397元/平方米。

易某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21年1月17日,房地产估价公司作出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后,向易某进行了送

达。1月18日,青龙区人民政府作出金国征补字〔2021〕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

简称《补偿决定》),并于1月19日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向易某进行了送达。《补偿决定》的

主要内容为:根据房地产估价公司的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分户表,易某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

额为364,152元(在评估价280,117元的基础上,上浮30%):易某可在该补偿决定公告之日

起15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将房屋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拆除,并告知易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及强制执行等事项。

2021年7月16日,易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青

龙区政府《批复》:(2)申请公开其他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

细:(3)撒销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补偿决定》并判令青龙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合法的行

政行为。

材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13条第1、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


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

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19条第1、2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

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

鉴定。”

第25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

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

业损失、擞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

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

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子以公

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

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材料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第9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

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

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

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

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

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20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

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02

行政许可

CASE

一涂某等204人诉临江区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案例指引

行政许可是常见的行政行为,也是实践中引起争议较多的一类行为。本案例

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第4号案例为基础改编而成,围绕行政

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前置审批等问题展开,重点考查考生对行政许可制度的全

面深入掌捏。

江南市临江区人民政府拟在全长约4.12千米的江边穿山隧道区段采用高架

桥形式。

江南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城投)委托省环保设计院对该项目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案涉环评报告书编制过程中,江南城投在临江区街道办事处

所在地以及该隧道所涉及的三个区办公地的公示栏进行了两次公示,对案涉项目

的基本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等内容进行了公示,并注明获取环评文本简本的联系

方式。在案涉环评报告书编制期间,省环保设计院通过发放并收回个人调查表和团

体调查表的方式进行了公众调查,征求了项目周边单位和个人对建设案涉项目的意

见。二次公示期间,收到的群众意见主要是要求建设地面道路,不要建设高架桥。

2023年4月20日,临江区生态环境局与江南城投、省环保设计院、邀请的专家

召开了案涉环评报告书技术评审会并形成评审意见。

2023年4月23日,临江区生态环境局在临江区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公示栏上

张贴案涉项目的环保审批公示,公示期间为2023年4月23日至5月7日,共10个

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为:案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预防或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

审批单位的联系方式:征求意见的方式是电话和信件。

2023年5月29日,.临江区生态环境局与江南城投、省环保设计院、邀请的专家

召开案涉环评报告书(复审稿)技术复审评审会并形成复审意见。

2023年6月,省环保设计院形成案涉环评报告书的送审稿。

2023年6月28日,江南城投向临江区生态环境局报送该环评报告书送审稿及

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临江区生态环境局对该环评报告书子以批准。


同日,临江区生态环境局受理了申请。

同日,临江区生态环境局作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查意

见函》),批准了案涉环评报告书。具体意见如下所述:

“一、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在规划许可的区域内实

施。环评报告中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环境管理依据。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该工程风情大道设计全长约4.12km:彩虹大道设计全长约

1.75km:风情大道与彩虹大道节点建设全互通立交一座。

“三、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做好以下各项工

作:1.项目在施工期应加强管理,文明施工,确保粉尘、沥青烟气达标排放:施工营地生活污

水、施工场地生产废水等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

标,未经许可,夜间不得擅自进行高噪声作业施工。2.按照环评报告的要求,采用隔声减振降

噪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各类噪声达标排放。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综合污水必须经处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后排放。4.固体废弃物必须妥善分类处置,严禁焚烧,避免产

生二次污染。5.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防护,工程完工后做好土地复垦、环境绿化、景观美化工

作。6.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时申报工程进度,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必须申报环保·三同时'验

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2024年1月10日,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江区发改委)作出同意“风情

大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准了该高架桥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和初步设

计文本。

2024年1月15日,省环保设计院编制的环评报告书(报批稿)正式完成。

涂某等204人是临江区风情大道两小区的业主,认为案涉项目建设将对两个小区业主的

居住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临江区生态环境局和临江区发改委先后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

他们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临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许可。

材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

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

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22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

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二)公众参与说明:(三)公众

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23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其网

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二)建设单位名称: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四)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

施:(五)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公开期限不得少

于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公开信息时,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

式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的,

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公众参与说明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

参与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综合考虑收到的公众意见、相关举报及处理情


况、公众参与审查结论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

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03

行政处罚(一)】

CASE

一申某诉巢凤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重点考查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中增加的

条款,包括首违不罚、能够证明无过错不罚、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适用

法律从旧兼从轻等规定,进一步加深考生对行政处罚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2023年6月14日,申某向同事张三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湘AAZ×××的机动

车,核实了车辆手续、保险、检车、车况等信息。6月15日,经检修保养后,于6月16

日去往外地办事。

2023年6月17日20时27分,申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646公

里100米处,在例行检查过程中,被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云岭

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云岭大队)以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

书、机动车号牌为由查获。

2023年8月19日,高速云岭大队委托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车

辆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进行技术鉴定。

2023年8月27日,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23]

交鉴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机动车(号牌号码为湘AA☑×××)的行

驶证、号牌、登记证书不符合《机动车行驶证》(GA37-2008)、《机动车号牌》(GA

36-2018)、《机动车登记证书》(GA369-2005)标准,系伪造。并查明该机动车行

驶证、登记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湖南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9日,高速云岭大队电话通知申某到大队来说明情况,申某辩称

自己没有过错,对伪造牌照等不知情,拒绝前往。

2023年8月30日,高速云岭大队作出某公高交行罚决字〔2023]1300号公安

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023〕1300号处罚决定),对申某作出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3日,巢凤区公安分局作出巢公(治)行罚决字〔2023]F015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023]℉015号处罚决定),对申某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

行驶证,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三项违法行

为,各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5日,合并为决定给予罚款15,000元、行政拘留15日


的处罚。

同日,高速云岭大队撒销〔2023〕1300号处罚决定,作出某公高交行罚决字〔2023〕1382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司决定书(以下简称〔2023〕1382号处罚决定),对申某作出罚款15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申某被送往云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15日,自2023年

12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

2024年1月10日,申某不服〔2023]F015号处司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2月1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决字〔2024〕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撒销巢

凤区公安分局作出的〔2023〕015号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巢凤区公安分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

行政行为。

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巢凤区公安分局在其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司告知

笔录上注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邮寄送达”,未注明笔录制作日期及送达日期。向申某作出

举行听证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2月23日:该通知书送达回执记载的送

达日期及签收日期为2024年2月21日,代收人为申某委托律师李四。巢风区公安分局提交

的两份EMS国内特快专递打印单未记载邮件邮寄送达的具体文书。申某和李四称未收到上

述邮件。

2024年3月1日,巢凤区公安分局作出云巢公(治)行罚决字〔2024〕F002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以下简称〔2024)F002号处罚决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决

定给予申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2024年3月3日,申某对[2024〕F002号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某主张:

第一,因为自有车辆无法长途行驶,故向朋友借用涉案车辆,涉案车辆真实登记的车牌号为湘

AAZ×××(经交警部门核验并进行网上信息查询确认),车辆上悬挂的车牌显示的号码亦为

湘AAZ×××,根本不具备使用所谓伪造牌照的故意。第二,被告巢凤区公安分局仅对自己

作出了既司款又拘留的严重的行政处罚,却没有对真正的车主进行调查和处理。明显违背了

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而且处罚的措施与本案涉及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明显不符。

第三,即使原告违法,也属于初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应当免于行政处罚。

巢凤区公安分局辩称,对不知道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系伪造、变造,不存在使用的故

意,不予认可。第一,案涉伪造证件与合法有效的真实证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肉眼可见。第

二,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对其所驾驶的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审验标识负有充分的注意义

务和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情、未告知等作为免责理由。

材料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6条第3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96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6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司的,由设区

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

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9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

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

件及信息。”

第48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

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

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

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

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材料三:《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71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四:《某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2条第1、2款规定:“省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拟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本规定。前款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

罚款。”



04

行政处罚(二)

CASE

一王某交通行政违法案

案例指引

本案主要考查行政处罚的归责原则、“首违不罚”的适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

起诉期限等问题,是一道涉及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综合主观题。

案情

刘某为滨江市江南区居民。2024年3月1日晚9时许,刘某驾驶小汽车在江

南区聚友小卖部门口道路旁边临时停车买东西,被路过的江南区交警支队辅警王

某发现、拍照并上传至“滨江市道路交通违法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王

某拍照上传后同时用手持移动设备打印《违章停车告知单》贴在刘某小汽车的侧面

玻璃上。王某贴好《违章停车告知单》后正打算离开现场,刘某从小卖部出来,发现

王某后和王某理论,提出停车地点没有任何标志表明不得临时停车、自己不知道此

地不能临时停车,且自己是第一次路边停车,该停车时问只有几分钟,没有导致交

通拥堵等不良后果,因此应当免于行政处罚,让王某新掉《违章停车告知单》。王某

称,一旦照片上传执法系统,自己也无权撒销,不能撕掉《违章停车告知单》,刘某若

不服可按照《违章停车告知单》上载明的信息找有关部门处理。

2024年3月5日,刘某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为“【拟行政处罚告知书】驾驶员刘

某,您的小型汽车江×××于2024年3月1日21:00在江南区江南大道和中山路

交口以北500米,被记录了“机动车违章停车”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拟处以

200元罚款、扣分2分,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提出异议

的,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江南区交警支队’”。刘某收到短信后不以为意。2024

年7月1日,刘某将小汽车出售,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滨江交警已经于2024年4

月15日对其作出内容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车辆登记机关提出刘某必

须嫩纳罚款之后才能办理车辆登记变更手续。刘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024

年12月1日,刘某决定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材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12条: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

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

式固定相关证据。




05

行政处罚(三)】

CASE

五菱工程公司诉永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指引

违法建设的查处和行政处罚是实践中较为常见也是矛盾纠纷较多的行政纠

纷。本案例以真实案件为基础改编而成,围绕行政处司对违法建设的认定、行政处

司程序、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等知

识展开,重点考查考生对行政处罚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深入理解。

三寻香度假村位于平远市下辖县级市永宁市灵山镇三寻村,项目总用地110

亩,案涉茶艺馆项目用地15亩,由永宁市五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菱公

司)2002年通过灵山镇政府、三寻村村委会向三寻村村民或村民小组租用。

2003年4月,永宁市国土资源局(现永宁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用地预审意见,同

意该项目用地项目,认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功能和布局:永宁市发展计划局

(现永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向上报批请示,平远市发晨计划局(现平远市发展和改革

局)批复同意兴建上述项目。

2003年9月18日,五菱公司向永宁市建设局(现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

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报建材料中附有永宁市国土资源局灵兴国土资源所出具的

“兹有三寻香度假村全部土地已经我所协助征用。其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中,请有

关部门给予办理报建手续”的证明。

2003年12月28日,永宁市建设局出具《建设项目远址意见书》。

五菱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于2004年年初开始建设。

2004年2月,永宁市建设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永宁市政府克现招商引

资优惠政策,免除市政建设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十项行政事业收费及其他收

费;永宁市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04年8月1日,永宁市政府以三寻香度假村项目用地系未批先用历史遗留

用地的名义,上报申请完善用地手续。10月22日,省国土资源厅复函同意。但是

这仅是对茶艺休闲中心用地的上报完善用地手续,案涉三寻香茶艺馆项目15亩一

直未按要求补办用地手续。

2004年12月,三寻香茶艺馆落成。

2008年7月20日,五菱公司与丽都酒店签订《三寻香场地使用合同》,将部分


已兴建建筑及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租赁给丽都酒店,合同期为10年。

2013年12月,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五菱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吴某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

秩序罪、职务侵占罪为由提起公诉。

2014年1月29日,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兴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吴某犯聚

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抽逃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逃税罪,数罪

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吴某不服,提出上诉,平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中法刑终

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34号刑事判决)改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吴某仍不服,

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4年5月5日,永宁市国土资源局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留置送达给羁押

在永宁市看守所的吴某,又于5月6日直接送达给吴某的委托代理人梅某。5月27日举行了

听证会,梅某参加了听证会。

2014年5月29日,永宁市国土资源局对五菱公司作出兴国土资处同字〔2014)第9号《国

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处罚决定):没收五菱公司在非法占用1万平方米的

土地上建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014年5月30日,永宁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处罚决定留置送达给羁押在永宁市看守所

的吴某,并于6月3日分别直接送达给梅某和丽都酒店。

2014年8月25日,五菱公司不服9号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6月24日,永宁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以案涉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决定将

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之后永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实施了拆除。

2016年6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对刑事判决进行再审。2017年4月13日,凤山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20刑再6号刑事判决书,认为指控吴某犯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

不能成立,判决撒销34号刑事判决。①

2017年9月1日,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批复,批准征收案涉土地中的15亩。

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决维持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五菱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再审申请,2023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材料:《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43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

有土地”。

第44条第1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

审批手续。”

第46条第1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76条第1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

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


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



06

政府信息公开

CASE

钱某诉滨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考点编写而成。重点考查考生对政府信息公开

主体、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等知识的掌握。

钱某是龙江省滨海市市民,家住滨海市滨海大道22号幸福小区。滨海大道全

程10公里,靠海而建,风景壮丽。为促进滨海市旅游业的发展,滨海市决定将滨海

大道整体改造为滨海商业观光旅游一条街,引入长龙集团进行开发改造。为提升

滨海市政府服务景区的能力,滨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幸福小区进行征收,进而拆除

幸福小区原有建筑,在幸福小区原址兴建滨海市游客服务中心(滨海市旅游局下属

事业单位)和滨海大道公安派出所。为更好地推动幸福小区拆迁工作,滨海市人民

政府决定设立幸福小区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拆迁指挥部)。2023年1月1日,拆

迁指挥部发布征收公告,提出按照2023年1月1日周边地段商品房价格水平对幸

福小区住户进行征收补偿的方案。2023年3月1日,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到钱某

家做工作,并提出征收补偿协议(草稿)。根据拆迁指挥部提出的具体补偿办法,

2023年1月1日,幸福小区周边商品房价格为2万元/平方米,钱某家建筑面积200

平方米,应补偿钱某房屋征收款400万元。钱某认为,自己的房屋很大,不仅有居

住功能,还可以在旅游旺季成为游客的旅馆民宿。根据前几年平均收入,每年还能

增加民宿收入10万元。因此,政府要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征收,除补偿房屋价值的

400万元外,还应补偿未来20年民宿可预期收入200万元。双方因此形成僵局,钱

某一直没有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023年7月1日,钱某向滨海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得以

下信息:(1)滨海大道风景区改造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2)滨海大道风景区改

造项目中长龙集团总投资和政府财政总投资额:(3)幸福小区征收补偿款发放情

况,包括幸福小区补偿款总额以及具体发放明细,要具体到幸福小区每个住户拿到

多少补偿款:(4)拆迁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和拆迁指挥部办公经费、“三公经费”收

支明细。

2023年7月13日,滨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答复:在滨海大道风

景区改造项目中,长龙集团投资总额属于长龙集团的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幸福小


区住户获得补偿款的具体金额属于住户个人隐私,不能提供:滨海市人民政府在文件系统中

检索,没有发现存在滨海大道风景区改造项目政府投资总颛的信息,无法提供:至于改造项目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政府没有全面评估,所以不存在这份信息,也不予提供。

2023年8月1日至30日,钱某向滨海市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住建局、人社局、市场监

管局、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一并提出500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要内容是公开“三公经费”、

公开与滨海大道风景区改造项目有关的一切信息等,试图以此向滨海市人民政府施压。同

时,钱某还向滨海市商业银行(滨海市国资控股的股份制银行)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拆迁

指挥部的往来账目情况。此外,钱某还就拆迁补偿问题和政府信虑公开问题,于2023年8月

15日向滨海市信访局信访。

针对钱某的间题,滨海市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9月1日召集拆迁指挥部、信访局、司法

局、公安局、住建局、财政局有关人员和政府聘用律师、长龙集团代表开会,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决定针对钱某的情况,在原定400万元补偿的基础上增加最多100万元特别生产

经营补偿款。根据《会议纪要》,2023年9月15日,拆迁指挥部对钱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决定对其补偿500万元。但钱某不服,又向滨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要求公开《会议纪要》和该会

议参会单位人员的发言记录。



07

行政复议

CASE

一刘某诉滨河省某行政复议机关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例指引

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91号指导性案例改编而来,根据2023年修订的

《行政复议法》,围绕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

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附带审查等行政复议法相关问题展开。

南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安公司)和富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筒

称富贵公司)均为滨河省江洲市企业。2024年3月31日,南安公司和富贵公司签

订施工合同,约定富贵公司在滨河省江洲市为南安公司兴建商品房。补充协议约

定由富贵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名为富贵公司财务经理王富贵。

随后,南安公司以富贵公司为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报建手续。案涉工程由富贵公

司项目经理梁某组织工人施工,建筑工人陆某在梁某主管的工地担任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大门、施工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目位置,均标注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富

贵公司。另查明,富贵公司为案涉工程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

险单载明被保险人30人,未附人员名单。2024年6月9日,梁某与陆某接到江洲

市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二人与工地其他人员在出租屋内等待检查。该出租屋系

梁某承租,用于工地开会布置工作和发放工资。当日15时许,梁某被发现躺在出

租屋内,死亡原因为猝死。

梁某猝死后,其妻子刘某向江洲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洲人社

局)申请工伤认定。江洲人社局作出《关于梁某视同工亡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

《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梁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教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视同因工死亡。富贵公司不

服,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江洲人社

局作出的《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为

由,予以撤销。刘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

决定书》,恢复《视同工亡认定书》的效力。




08

行政诉讼的受理与当事人

CASE

泰然若晴置业有限公司诉云岩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登记案

案例指引

实践中,大多数行政登记在行政法上属于行政确认,是常见的引起行政争议的

行为类型。行政确认发挥着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争议,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重要作用。行政登记多以民事关系为基础,形成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影响的复杂形态。本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22年第8期“昆山城开锦亭置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行政登记

及行政赔偿纠纷案”等案例①政编,重点考查考生对行政确认、不动产登记、抵押及

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等有关问题的掌握和理解。

2018年1月29日,泰然若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然若晴公司)的股东以

公开出让(挂牌)方式取得安兴市云岩区花桥紫竹路东侧C25地块(面积3.4万平

方米),计划开发建设岸芷汀兰商业中心。

2018年1月31日,秦然若晴公司的股东与云岩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

称云岩规自局)及云岩花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花桥管委会)签订

《云岩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云地让存合(2018)第15号]。

2018年10月10日,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开发地块变更登记给泰然若晴公

司。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用途为商业、酒店、办公、科研用地。

2019年11月22日,泰然若晴公司、云岩规自局、花桥管委会再次签订《补充协

议》,同意增加地下一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6700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泰

然若晴公司补交了土地出让金。

岸芷汀兰商业中心于2020年动工,2022年竣工。

2022年12月17日,云岩规自局作出会议纪要,内容为“岸芷汀兰商业中心地

下一层空间转让应当经花桥管委会同意”。

2023年1月5日,在为地下商业房产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云岩规自局在云

岩区不动产权第100089号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加注了“新建,办理自用房手


续,不得对外销售。如需进行二手房转让,必须先行征得花桥管委会同意”这一限制不动产物

权的文字内容。

2023年1月7日,泰然若晴公司将岸芷汀兰商业中心作为抵押物,向花桥罩堤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桥翠堤公司)借款,并签订了抵押协议。

2023年1月8日,泰然若晴公司将岸芷汀兰商业中心作为抵押物,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云岩支行(以下简称邮政云岩支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

2023年1月20日,邮政云岩支行取得云房他证市区字第00210号他项权证。

2023年1月21日,花桥翠堤公司向云岩规自局申请抵押登记,被告知岸芷汀兰商业中心

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无法再办理抵押登记。

2023年3月1日,泰然若晴公司诉至云岩区人民法院,认为云岩规自局超出其法定登记

职责范围,在发放给泰然若晴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附注”栏中越权加注限制不动产物权的文

字内容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利,请求判决:(1)撒销云岩规自局2022年

12月27日会议纪要中关于岸芷汀兰商业中心地下一层空问转让应当经花桥管委会同意的内

容:(2)撒销2023年1月云岩区不动产权第100089号不动产权证书“附注”栏中越权加注的

限制不动产物权的文字内容。同日,邮政云岩支行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要求

撒销2023年1月云岩区不动产权第100089号不动产权证书“附注”栏中越权加注的限制不

动产物权的文字内容。

2023年4月3日,云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泰然若晴公司诉云岩规自局案。庭审中,云

岩规自局认为泰然若晴公司提供的两项证据是虚假的,泰然若晴公司认为云岩规自局出示的

一项证据是2023年1月5日以后收集的。

2023年4月4日,花桥翠堤公司诉至云岩区人民法院,认为泰然若晴公司和邮政云岩支

行的贷款抵押协议存在违法之处,云岩规自局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没有厦行审查的职责,要求

撤销云房他证市区字第00210号他项权证。

材料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7条第1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

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8条第3款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材料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97条第3款、第4款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

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材料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第14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

始资料。


第19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9

行政诉讼管辖与审判程序

CASE

某加油站被处罚案

案例指引

本案是一起因环境行政处同而引起的案件,案件考点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既有

行政行为的性质间题,也有政府信息公开及其复议诉讼问题,但更多涉及行政诉讼

何题,关涉被告确定、管辖、举证责任等。因此,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结合相关原理

和规定进行分析判断。

2023年11月15日,一检测技术公司受某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对某加油站的油

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某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系统的

密闭性不符合GB20952-2020标准要求。

2023年12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

笔录。

2023年12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以某加油站涉嫌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

收装置为由,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某加油站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

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

某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拟对某加油站作出罚款10万元,并告知某加

油站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年2月25日,经听证,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加油站

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第2款关于“储油储气

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并依据《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108条规定予以罚款10万元。

2024年3月7日,某加油站不服并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4月27日,市政府经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加油站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向法院提交

现场笔录等证据。

为诉讼需要,某加油站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某检测技

术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10

国家赔偿

CASE

任某诉乙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来,争议因交通执法而起,涉及执法主体资格,执

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行政赔偿等实体问题,也关涉行政诉讼的被告确定、第三

人、管辖、起诉期限等诉讼问题。因此,本案综合性强,涵盖范围广。

2022年8月1日9时许,甲县乙镇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某等人进

行交通检查。任某搭乘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乙镇加油站(省道S105其中

一段)路段时,因任某未戴头盔,向某等人通过喊话的方式纠正其违法行为,但杨某

未停车。当向某欲用手抓行驶中的摩托车钥匙时,杨某为躲避该行为致使摩托车

倒地,造成任某受伤。任某伤后被送往甲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

伤、多器官功能不全。2022年11月10日,任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任某特

重型颅脑损伤愈后遗留智力缺损和神经功能障碍后遗症,伤残程度系七级。2023

年1月10日,任某不服,以乙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向某等人履职

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

计10万元。

立案后,被告提交了2021年10月甲县交警大队与其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

议书》,协议书全文为“根据《甲县公安局关于印发甲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甲县交警大队将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

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乙镇政府,具体由乙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公

室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行政检查权。(二)违法行为制止权。(三)部分行

政处罚权”。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法院对任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

见和任某提供的一致。

材料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材料二:《甲县公安局关于印发甲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载明:“为切实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事


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街道)成立由乡镇(街道)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负责人任主任,安监办主任、每条村道的乡镇(街道)责任人及辖区派出所、交巡警中队、司

法所、农综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安办),负责辖区乡道

和村道交通监督管理工作。”



01

沈某申请工伤认定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来,争议因工伤认定而起,涉及工伤认定行为性

质,程序性行政行为判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行政

诉讼被告确定、管辖等问题。因此,本案综合性强,涵盖范围广。

案情

2023年9月30日,某公司职工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某驾驶摩托车倒

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10月15日依据《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7条,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

明:2023年9月30日,王某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市大转盘至小转盘方

向行驶。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S306线29.3千米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

带边缘相擦刷,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3年11月1日,公司就其职工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同时提交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

明》等证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

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以下简称《中

止通知书》),并向王某之母沈某和公司送达。

2024年1月3日,沈某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提交《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恢复对王某的工伤

认定。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恢复对王某工伤认定程序,沈某遂于同年3


月11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撒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止通知书》。

市政府以《中止通知书》是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对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不

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材料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拗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

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

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材料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67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

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材料三:《工伤保险条例》

第20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

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

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

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02

李某、刘某街头纠纷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例为跨部门法综合案例分析题,聚焦刑法中诬告陷害罪的认定、行政法中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辨别、行政法和刑法中“一事不二罚”原则、民事诉讼法

中起诉资格等知识点。

某日,李某驾驶散篷汽车在路上行驶,刘某在同一车道尾随其后。行驶过程

中,李某因手机通话,行驶速度较慢,在限速60千米/小时的道路上按照20千米/小

时车速行驶。刘某就按了两声喇叭,提醒其开快一些。谁知李某认为喇叭声干扰

了他谈生意而非常生气。于是,李某直接将车横在刘某车前,将其截停,同时对刘

某破口大骂,大减让刘某下车挨打。刘某见状,不敢下车,待在车中试图变道、倒车

驶离现场,但李某不依不饶,干脆将车辆横在道路上,占据两条车道,并不断截停刘

某的车辆,同时不断辱骂刘某。刘某见状,只能报警。报警后,滨海市公安交警大

队民警出警,经过初步核实,发现李某所持驾驶证是伪造的,遂将李某带回处理。

整个过程持续30分钟,导致同方向道路严重拥堵,同时有多名围观群众用手机拍

照、录像,并将相关音视频上传至社交蝶体,当时就引发了社交媒体上的热烈讨论。

网民张某发帖声称李某是滨海市黑恶势力头目,犯有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

迫交易罪等,欺男霸女多年无恶不作,并公开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处理,并且质疑当

地政府扫黑除恶不力。网民赵某在“滨海生活信息网”发帖声称李某是滨海市公安

局局长儿子,在当地胡作非为、无人敢惹。网民王某在“滨海生活信息网”发帖声称

李某是滨海市本地人,并且大骂“滨海市本地人就是野蛮、素质差,大家以后少去滨

海市旅游”。经核实,张某、赵某、王某发帖内容纯属捏造事实,李某也不是滨海市

人,这三人胡编乱造的目的是获取网络流量。

后来,滨海市公安交警大队针对李某持伪造驾驶证上路行驶等多项交通违法

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次给李某记12分,并下达满

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李某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同时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

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03

王某诉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例为跨部门法综合案例分析题,聚焦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无效合同和可撤

销合同的辨别、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行政诉讼判决种类、互联网销售平台责任承

担等知识点。

王某是滨海市南山区无业人员。2023年6月,王某到南山区“战友小卖部”闲

逛,发现小卖部内有一瓶价值5元的饮料已超过保质期,并出现了腐败变质的现

象。王某就拿着这瓶饮料,找到“战友小卖部”店主张某说:“你们小卖部出售虚假

生产日期标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如果你雇我当你们小卖部的法律顾问,一年给我3万元,我就把这瓶过期饮

料还给你。”张某听后不以为然,称自己的饮料是从著名电商平台“饮料大世界网”

上买的,肯定没问题,把王某赶出了小卖部。王某被赶出小卖部后,就向南山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提出“战友小卖部”有好几箱过期变质的食品饮料,自己有照片

为证。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举报不予理睬、没有回复。王某认为南山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作为,就向滨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滨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收到投诉后,转给了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小

卖部店主张某处以5万元行政罚款。张某不服,遂就该行政处罚,以南山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经核实,“饮料大世界网”是一个第三方销售平台,其本身不直接生产饮料食

品,主要供各大饮料生产企业在网上销售各种饮料食品,其平台购货方主要为各中

小饮料销售商。



04

王某诉西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是一起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重点围绕行政处司原

则、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等行政法考点展开,同时

涉及刑法诬告陷害罪、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知识,是一道涉及多学科知识的进阶案

例题。

王某系西湖市农贸市场个体户商户,主要贩卖水果。2021年夏季,王某在自己

经营的西瓜摊位上摆了一块简易木牌,上书“西湖市今年最甜的西瓜上市了,成本

五元一斤,现亏本出售,欲购从速”。李某在西湖市农贸市场经营一个摊位,也是贩

卖同类水果。李某认为王某招揽生意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遂向西

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举报。西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在接到举报

后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相关材料后依据《广告法》第9条和第57条对其作出罚款

20万元的行政处罚。王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以西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与此同时,王某对李某的举报行为非常愤怒,认为李某的举

报属于诬告陷害,王某到西湖市公安局就李某涉嫌诬告陷害罪提起刑事控告。经

调查,王某每日营业额不足5万元,且排位周边消费者并不会因相信其西瓜是“西

湖市今年最甜”而购买他销售的西瓜,排位周边消费者都把这个广告当成笑话。

材料:《广告法》

第9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

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

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

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


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撒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

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晏儿

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

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

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暴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05

天马行空公司网络造谣和逃税系列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系列热点案例为蓝本改编而成,围绕公司法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

度、刑法中逃税罪、侮辱诽谤罪、行政法中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和行政诉讼法中原告

资格等问题展开,是一道公司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综合题目。

山南市是直辖市。王某系视频公众号“天马行空”主要运营人,该视频公众号

主要发布各类短视频。为了组建运营团队,王某组建“天马行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独资)”(以下简称天马行空公司),公司住所山南市中山区,王某是法定代表

人。该视频公众号在平台以天马行空公司名义注册,但主要设计、日常运营和出镜

主要是王某。由于王某编制的各类视频很受网民欢迎,因此王某视频公众号订阅

数和打赏收入、会员费收入、广告收入丰厚,这些收入均汇入天马行空公司账户,作

为公司营业收入。王某为了少缴税,与天马行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10

元。同时,王某个人及其家庭日常开支,包括购房购车大额开支,均列为天马行空

公司的营业开支,以公司名义购房购车,实际上供王某个人使用,将公司财产视为

个人私产支配。年底经过核算,天马行空公司成立以来均为亏损,营业收入少于营

业支出,利润为零。经查实,2022年和2023年,通过这种方法,王某因此少嫩税500

万元。

2023年以来,为了增加视频的热度,王某创作了一系列以“女性出轨、丈夫捉

奸”为主要内容短视频。通过移花接木、捕风捉影甚至AI换脸的方式,编造一系列

“捉奸新闻”。其中,2023年12月1日,王某在公众号发布一段长达十分钟的视频,

内容为某“小区女业主和快递员通奸、被丈夫捉奸在床、最终该女子被暴打、衣衫不

整跪地求饶”。王某在视频解说中生成该视频是真实的,并在视频结尾发表评论称

快递员很危险、大家一定要注意防范,引发网络热议。但经核实,该视频为王某团

队自导自演,而所谓“出轨女”的脸是移花接木,从网上找的女模特杨某人脸拼接到

王某团队女演员身上,通过AI技术合成生成。该视频发布后,播放量一天之内达

到百万级,打赏金额超过十万元。女模特杨某被认出,其亲友纷纷询问,深受困扰,

出现精神恍德等症状。2024年1月,杨某割腕自杀去世。同月,女模特杨某的母亲

赵某决心找王某要个说法,走上为女儿维权的道路。


2024年3月,王某公众号被竟争对手举报,指其涉嫌逃税。在此之前,王某和天马行空公

司没有因税务问题受到税务行政部门调查和处司,税务部门也没有对其作出追嫩通知。同

月,女模特杨某的母亲赵某向王某个人就女儿之死索赔500万元,同时向山南市中山区人民

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自诉。



06

福山公司诉金州市开发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基础改编而成,重点围绕行政强制制度、行

政复议和解制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处司种类、环境污染罪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

罪的区分等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知识点展开。

金州市为省会城市,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金州开发区)是根据省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金州开发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行政管理机构,下设财政局、教育局、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福山建材公司(以下

简称福山公司)为开发区内从事建材加工的制造业企业。2024年1月1日,金州开

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福山公司位于金州开发区内的经营场所进行

行政检查时,发现其违规堆放大量恶奥污染物,经检测该公司厂界奥气相关指数严

重超过《恶奥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控制标准,造成严重大气污染,

周边居民苦不堪言。经调查,该公司堆放的污染物奥气超标原因是该公司没有按

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对固体废物采取奥气治理控制措施。根据这

一调查结果,金山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下达《整改通知》,责令福山公司尽快采取有效

措施,解决臭气扰民问题。但福山公司说临近春节,公司很多员工放假,只能春节

后采取措施。2024年2月8日春节前夕,金州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先对该公司堆放

的污染物进行紧急处置,清除了污染物,花费80万元,让周边居民过一个好年,然

后依法对福山公司作出行政司款处司。

行政处罚后,福山公司仍旧我行我素,继续在厂区堆放产生恶臭的固体污染

物,严重污染周边空气环境。周边居民多次要求金州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解

决此事,但生态环境局总以“监控设备尚在调控”等理由,不采取进一步执法行动。

为此,周边居民集体上访,要求金州市和金州开发区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与此同

时,周边居民向金州开发区检察院举报,要求金州开发区检察院采取法律行动督促

金州开发区生态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制止奥气污染。此外,周边居民还众筹律师

费,到金州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集体民事诉讼,要求福山公司停止环境侵权行为。

2024年4月1日,金州开发区法院驳回周边居民的民事诉讼请求。2024年4月5

日,居民向金州开发区检察院建议,希望金州开发区检察院针对福山公司提起民事


公益诉讼。

2024年5月15日,金州开发区生态环保局采取果断措施,在福山公司厂界安装隐蔽式污

染物自动检测装置,将检测装置伪装成普通变电器、广告牌和移动通信基站,实时监测福山公

司厂界的环境指数。一旦发现相关指数超标,便依据相关检测指数开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书,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福山公司预留的邮箱地址中,并明确告诉福山公司,如果不缘纳

罚款就将福山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新闻煤体上向全社会公开。与此同时,

福山公司常年不顾周边居民反对违法堆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

活的行为被《金州晚报》曝光,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在《金州晚报》相关文章评论区中,有的网

友建议以污染环境罪严惩福山公司,有的网友建议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严惩福山公司,有

的网友甚至评论说福山公司简直是杀人犯。在社会各界的压力下,福山公司最终决定采取措

施进行环境整治,修建了专门的污染物处理装置,彻底解决了堆放物环境污染问题。

材料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10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材料二:《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

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07

李某与湖滨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是关于行政征收补偿的案件,除了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级别

管辖知识点外,还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刑法敲诈勒索罪和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

知识,是一道综合案例分析题。

李某系湖滨市东湖区居民。其所居住的东湖区环湖小区,因环湖高架桥市政

工程原因需要拆迁。李某在环湖小区拥有商品房一套。2021年5月1日,东湖区

人民政府颁布《环湖小区拆迁补偿方案》,宣布将按照3万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

偿,在补偿决定颁布之日(2021年5月1日)起3个月内完成签约搬迁的房主,将另

外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奖励。李某对《环湖小区拆迁补偿方案》不服,认为3万

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过低,应当提高至4万元/平方米补偿标准,拒绝签拆迁补偿

协议和搬迁。2021年6月1日,李某在湖滨市针对东湖区人民政府须布的《环湖小

区拆迁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撒销《环湖小区拆迁补偿方案》。同时,李某

于同日向湖滨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布湖滨市人民政府2021

年第三十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东湖区人民政府《环湖小区拆迁补偿方案》的会议

纪要。此后,湖滨市东湖区人民政府环湖小区拆迁补偿工作小组有关人员多次派

员与李某协商,提出如果李某接受3万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只要李某在2021年

8月1日前签约搬迁,就一次性给予李某10万元奖励。2021年8月15日,双方签

署包含上述内容的《谅解协议》。2021年9月1日,东湖区人民政府给李某10万元

奖励。但李某在收到10万元奖励之后仍旧没有搬迁。2021年9月15日,李某提

出,只有东湖区人民政府按照之前自己主张的每平方米4万元进行补偿,自己才会

搬迁。2021年9月20日,东湖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认为李某涉嫌敝诈勒索罪,向

李某居住地管辖派出所东湖区人民路派出所报案。东湖区人民路派出所未经调查

核实,违反法定程序,直接给李某单位打电话,说李某涉嫌犯罪,建议李某单位开除

李某,借此给李某施压。李某一气之下,起诉东湖区人民路派出所,认为其行为给

自己造成精神损害,要求精神损害黯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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