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行政处罚(一)】
CASE
一申某诉巢凤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重点考查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中增加的
条款,包括首违不罚、能够证明无过错不罚、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适用
法律从旧兼从轻等规定,进一步加深考生对行政处罚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案
情
2023年6月14日,申某向同事张三借用了一辆车牌号为湘AAZ×××的机动
车,核实了车辆手续、保险、检车、车况等信息。6月15日,经检修保养后,于6月16
日去往外地办事。
2023年6月17日20时27分,申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646公
里100米处,在例行检查过程中,被某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云岭
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云岭大队)以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
书、机动车号牌为由查获。
2023年8月19日,高速云岭大队委托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车
辆的行驶证、号牌、登记证进行技术鉴定。
2023年8月27日,某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道交司法鉴定中心〔2023]
交鉴字第3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机动车(号牌号码为湘AA☑×××)的行
驶证、号牌、登记证书不符合《机动车行驶证》(GA37-2008)、《机动车号牌》(GA
36-2018)、《机动车登记证书》(GA369-2005)标准,系伪造。并查明该机动车行
驶证、登记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湖南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9日,高速云岭大队电话通知申某到大队来说明情况,申某辩称
自己没有过错,对伪造牌照等不知情,拒绝前往。
2023年8月30日,高速云岭大队作出某公高交行罚决字〔2023]1300号公安
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023〕1300号处罚决定),对申某作出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3日,巢凤区公安分局作出巢公(治)行罚决字〔2023]F015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023]℉015号处罚决定),对申某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
行驶证,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三项违法行
为,各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5日,合并为决定给予罚款15,000元、行政拘留15日
的处罚。
同日,高速云岭大队撒销〔2023〕1300号处罚决定,作出某公高交行罚决字〔2023〕1382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司决定书(以下简称〔2023〕1382号处罚决定),对申某作出罚款15000
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申某被送往云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15日,自2023年
12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
2024年1月10日,申某不服〔2023]F015号处司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2月1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决字〔2024〕第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撒销巢
凤区公安分局作出的〔2023〕015号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巢凤区公安分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
行政行为。
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巢凤区公安分局在其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司告知
笔录上注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邮寄送达”,未注明笔录制作日期及送达日期。向申某作出
举行听证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2月23日:该通知书送达回执记载的送
达日期及签收日期为2024年2月21日,代收人为申某委托律师李四。巢风区公安分局提交
的两份EMS国内特快专递打印单未记载邮件邮寄送达的具体文书。申某和李四称未收到上
述邮件。
2024年3月1日,巢凤区公安分局作出云巢公(治)行罚决字〔2024〕F002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以下简称〔2024)F002号处罚决定),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决
定给予申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2024年3月3日,申某对[2024〕F002号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某主张:
第一,因为自有车辆无法长途行驶,故向朋友借用涉案车辆,涉案车辆真实登记的车牌号为湘
AAZ×××(经交警部门核验并进行网上信息查询确认),车辆上悬挂的车牌显示的号码亦为
湘AAZ×××,根本不具备使用所谓伪造牌照的故意。第二,被告巢凤区公安分局仅对自己
作出了既司款又拘留的严重的行政处罚,却没有对真正的车主进行调查和处理。明显违背了
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而且处罚的措施与本案涉及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明显不符。
第三,即使原告违法,也属于初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应当免于行政处罚。
巢凤区公安分局辩称,对不知道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系伪造、变造,不存在使用的故
意,不予认可。第一,案涉伪造证件与合法有效的真实证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肉眼可见。第
二,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对其所驾驶的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审验标识负有充分的注意义
务和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情、未告知等作为免责理由。
材料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6条第3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96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6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司的,由设区
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
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9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
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
件及信息。”
第48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
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
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
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
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
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材料三:《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71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四:《某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2条第1、2款规定:“省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拟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本规定。前款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