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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儿童伤害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例结合了近年来公共影响性较大的若干案例,并增加了《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2023年修改)中重点关注的遗产管理人指定程序。本案尤其关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和

《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考生分析未成年人侵权这一案型下的适格被告。通

过该案例的研讨,考生可以理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关注的并不仅仅是一个答案或相关

的法律依据,还特别关注考生能否理解案例和法律背后的基本原理,从而能够在法律规范之

间存在相似性或可能的冲突时,准确地辨析,正确地化解纠纷。

2024年11月5日,甲市A区风云小学二年级学生汤小团(住所地在甲市B区)与同学唐

飞飞在课间休息时发生争执,汤小团将唐飞飞从座椅上推倒,唐飞飞无法爬起,班主任王老师

发现后即时将唐飞飞送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右侧肱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唐飞飞父母向汤小团家长要求赔偿。汤小团的父亲已经去世,其由母亲蔡芳独自抚养。

两家因为赔偿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最终唐飞飞父母以唐飞飞名义向A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被告赔偿唐飞飞的各项损失100万元。蔡芳答辩时主张,伤害事件发生在学校,风云小学应

当承担责任,法院应当追加风云小学为本案当事人。但唐飞飞父母考虑到唐飞飞未来的教

育,不愿与学校“对簿公堂”,坚决不同意追加风云小学。

在A区法院审理过程中,蔡芳突然遭遇车祸身亡,留下一套房产(位于B区)。汤小团的

邻居张爱知一直非常喜欢汤小团,见汤小团成为孤儿,便明确表达愿意作为监护人照顾其生

活并将其抚养成人,最终得到了当地民政部门的认可。但位于乙市的蔡芳的远房表弟蔡非得

知此事后,认为张爱知是贪图蔡芳遗留的房产,向A区法院提出要求中止诉讼,重新指定遗产

管理人。但蔡非以自己不在甲市居住为由,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担汤小团的监护职责。

A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唐飞飞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唐飞飞


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明蔡芳去世时除房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但张爱知以该套住房为

汤小团的唯一住宅为由,坚决不同意拍卖处置,并向A区检察机关申请对该案进行法律监督,

发出检察建议。



02

房屋买卖纠纷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例整合了近期指导案例与公报案例较为关注的案外人执行救济问题和现实中并不

罕见的房屋买卖纠纷,通过一个案例既综合考查了颇为复杂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救济的制度

体系,又结合实体法上的情势变更,考查了民事诉讼管辖、反诉、查封与反担保解封等现实诉

讼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通过对该案例的研讨,考生可以综合理解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可能

的救济途径及其条件,并可以增强考生从生活事实中识别法律要素以及综合运用民商事法律

规则处理纠纷的能力。

2023年10月12日,位于S省A市B区的甲公司因考虑扩张业务,与住所地为A市C区

的乙画展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商议购买其位于B区Y街的一处闲置画廊作为厂房。经商

议,双方就画廊转让达成合意。翌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书面的画廊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画

廊的价款为100万元,甲公司应于10日内付清全款。合同中约定,画廊交付后,甲公司可以

自由处置其中的装修、家具和各种物品。合同还约定,“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

限于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和违约赔偿)均由A市B区人民法院处理”。当天甲公司转账支

付60万元,并表示后续款项一定尽快支付。两日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由于近日乙公司

要筹备举办一个大型画展,事务繁忙,分身乏术,希望暂缓办理过户手续。乙公司表示,可以

先将画廊大门的钥匙交于甲公司,甲公司可先行搬入并使用该画廊,待乙公司结束画展后再

一同办理过户手续。甲公司欣然同意,将设备库存等迁入画廊,将其作为库房使用。

甲公司在搬入设备过程中,发现该画廊内有一幅装裱良好的古画,出于稳妥考虑向乙公

司致电询问是否抛弃,乙公司表示非常感谢,并称该幅古画市价5万元,自己需要取回,但由

于最近忙于画展,请甲公司暂时妥善保管,待画展结束一并去取。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对

画廊中原存的此幅古画非常喜爱,遂将其带回家中,悬挂于书房墙上,反复欣赏。

一日,王某照例于晚饭后欣赏该画,不慎打翻身旁的大花瓶。花瓶中的水洒至地面,王某

滑倒撞到墙上古画,导致古画掉到地上。待王某起身,发现画框玻璃已经破碎并割破古画,且

地面水渍造成古画部分洇湿。王某大惊,遂找到修复师李某请其进行修复。李某表示会尽力

修复,但修复效果可能有限。经商议,双方约定修复费为1万元。2周后,李某通知王某取货,

王某见修复效果不佳,不同意支付修复费用,李某遂扣留该古画,后又向S省A市B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修复费并且在其修复费付清前自己可留置该古画。诉讼中,王


某并未向法院透露古画与乙公司的关系。后B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主文为:王某应在

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李某支付维修费1万元,在王某履行该义务前,李某得留置古画。双方

均未上诉。2024年1月30日,判决生效。由于王某到期未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李某向B区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B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执行后,李某表示可以将该古画拍卖以偿

债。法院于2月5日作出扣押裁定,将古画扣押到法院仓库,准备启动拍卖程序。

2024年2月17日,乙公司办画展结束,次日,向甲公司索要古画。甲公司向其出示判决

书,表示画在李某手中,若乙公司想要古画,就向李某支付1万元维修费自行取回。乙公司了

解事情经过后,非常愤怒,遂以判决书错误地将自己的古画判给李某留置,极大地损害了自已

的利益为由,向B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扣押。B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异议。于

是乙公司聘请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索要古画。

在乙公司筹备画展期间,当地政府发布规划,Y街附近将修建地铁站,导致地价大幅攀

升,故乙公司认为以100万元出售画廊价格过低。同时,考虑到甲公司前番对古画的不当做

法和不负责任的态度,乙公司更不愿以低于现市价的价格将画廊卖给甲公司。在甲公司催促

乙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时,乙公司表示画廊市价已达150万元,甲公司需交齐150万元,否则拒

绝过户。甲公司认为双方之前的书面合同清楚写明转让价款为100万元,且未在合同签订后

及时过户并非自己的问题,于是坚决反对乙公司的要求,并再次催促乙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

续。一番交涉无果,甲公司遂向A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履行合

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查封了画廊。乙公司则在诉讼中提出两项主

张:第一,由于地价疯涨,该合同因情势变更而解除,乙公司无须向甲公司过户该画廊;第二,

原告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40万元,甲公司予以否认,表示已经用现金的方式支付了尾款。



03

委托贷款纠纷案

CASE

案例指引

本案例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涉及多个合同及主体,在较为复杂的实体

法律关系中考查考生对当事人适格、管辖等起诉条件的理解。同时,案件也融合了证据及证

明方面的免证事实和指导案例涉及的商品房相关执行异议之诉等知识点。此外,本案例以合

同文本为基础,训练考生从合同出发提炼信息、剖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实体

法与程序法的融会贯通。案情贯穿民事审判到执行全过程,有利于考生理解复杂民事纠纷在

民事诉讼中的解决流程。

位于乙省B市的易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驰公司)因项目开发建设和公司

经营急需资金。位于甲省A市的浩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达公司)经过评估,认为易

驰公司的融资项目较为优秀,遂与之接治,表示可以提供贷款。易驰公司考虑到贷款资金数

额较大且该笔资金对公司经营发展较为重要,坚持须直接从金融机构贷款以防范风险。后浩

达公司了解到易驰公司与兴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丙省C市分行(以下简称兴泰银行C市分

行)已经初步达成了合作协议,遂向兴泰银行C市分行表示可以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提供低成

本的资金。

2021年2月13日,浩达公司与兴泰银行C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0121001的委

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浩达公司(甲方)委托兴泰银行C市分行(乙方)向易驰公司(借款人)

发放委托贷款20亿元用于借款人项目开发建设及公司经营。合同约定,若借款人不能按委

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乙方须在借款本金或利息到期后的2个工作日内

通知甲方,并代为负责催收,如需诉讼,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并以乙方名义提起,相关费用经

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此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向甲方住

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浩达公司(甲方)与兴泰银行C市分行(乙方)于当日签

字盖章。

2021年2月14日,兴泰银行C市分行(甲方)与易驰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0221002

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兴泰银行C市分行(贷款人)接受浩达公司(委托人)的委托,向易

驰公司(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20亿元,用于借款人项目开发建设及公司经营;年利率

10.2%,日利率为年利率/360;还款期限为48个月。如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如期放款,给乙

方造成损失,甲方自愿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未按期归还


本息贷款,或存在委托人认为可能危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停

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部分每日收取0.1%的罚息。此

外,合同还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兴泰银行C市分行(甲方)与易驰公司(乙方)于当日签字盖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兴泰银行C市分行根据浩达公司向其发出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于2021

年2月28日向易驰公司发放贷款20亿元。

2021年6月2日,浩达公司认为易驰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挪用贷款,要求收回贷款。易驰公

司向兴泰银行C市分行提供了易驰公司相应的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021年6月8日起,浩达公司督促兴泰银行C市分行书面通知易驰公司将中止发放贷款,并催

促易驰公司尽快归还贷款本息。因交涉无果,易驰公司未归还贷款本金亦未支付相应利息。

2022年3月22日,浩达公司以易驰公司为被告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判令易驰公司依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违约挪用贷款的相应罚息。易驰

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答辩称浩达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易驰公司并未违约挪用贷款,是兴

泰银行C市分行违约停止放贷在先。浩达公司则认为易驰公司明知委托贷款的事实,故自己

有权行使介入权主张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权利。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可浩达公

司介入合同作为贷款人,并基于此驳回了易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在易驰公司上诉后,甲省

高级人民法院亦认可浩达公司的当事人地位,遂裁定维持原裁定。2022年7月25日,A市中

级人民法院以甲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的二审裁定中已经认定了浩达公司是适格当

事人,构成已为其他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为由,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易驰公司

不服,于2022年8月2日向甲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甲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易驰公司决定申请再审,仍坚持一审答辩状中的主张。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院查封了易驰公司名下的部分开发地块及商品房。在执行

过程中,金某作为案外人主张涉案×单元×房屋系其购买,以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已合法占有房屋且非因自己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等理由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请求依法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执行法院裁定支持了金某的请求。浩达公司不服

该裁定,向执行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金某名下有多套房产,且金某未实际

入住占有该房屋。经法院查明,房屋未过户是由于易驰公司拖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金某已

领取涉案房屋钥匙并装修房屋,但始终未入住。此外,登记在金某名下的房屋还有2套。



01

管辖

CASE

—刘某与某宝管辖权异议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刘某与某宝的三次管辖权异议案”为蓝本,对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

的管辖权争议、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诉的合并等问题展开分析,对网络购物纠纷的

类型化处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家住北京市A区的甲(某宝网实名认证注册账号为“某藤”),于2017年10月

29日在乙经营的某宝店铺“某鞋业联盟”购买了一双型号为GW1229的阿迪达斯

椰子跑步鞋,交易金额合计1894元。乙通过快递的方式将鞋邮寄至甲位于江西省

南昌市B区的老家。甲收到货物后经检查发现,鞋垫上印的两个单词“adidas

YEEZY”之间缺少阿迪达斯的三叶草图案,且字母的尺寸比正品所占的面积更大。

甲多次以假冒商品为由发起退款申请,均遭到乙的拒绝。2018年4月5日,甲向北

京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退还购物款1894元,以及按照跑鞋

价款的3倍赔偿5682元。与此同时,甲认为,在他发现乙所卖商品与正品不符后立

即向某宝投诉,并将乙在某宝店铺首页上公布的商品图片、实物图片以及与乙在旺

旺上的交涉截图上传给某宝,但某宝对甲的投诉置之不理。某宝作为大型购物网

站,理应对其入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履行监督职责,但某宝却疏于监管,放任乙销

售假冒商品,因此甲要求某宝与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案后向乙和某宝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

被告某宝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某宝公司认为,针

对涉案争议双方此前已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合法有效,对

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涉网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对本案具有


管辖权,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经法院查明,被告乙的户口一直在老家长沙市C区,2014年乙外出去深圳市D区打工,

2016年年初才从深圳搬迁至上海市E区居住。为开设网店,乙于2017年8月5日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被告某宝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

区。(回答上述题目时,无须考虑法律的时效性,依现行法为依据作答,下同。)



02

当事人

CASE

侯某见义勇为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侯某见义勇为抢救儿童被撞身亡案为蓝本,围绕见义勇为受害责任

纠纷中可能涉及的侵权关系、雇佣关系、保险关系等展开分析,对如何在多重法律

关系中确定各利益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一事不再理等问题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2019年3月9日13时43分许,邱某(2015年5月1日出生)在京塘线自西向

东独自横穿公路。侯某见此险情,为保护幼童邱某的人身安全,抱起邱某横穿公

路,与史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京A×××××号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侯某

死亡,邱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及

认定,史某、侯某及邱某法定监护人李某在此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事发后侯某之

妻、侯某之子和侯某之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肇事司机史某和A保险公

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7万元。

被告史某辩称,京A×××××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是潘某,本人仅受

雇于潘某,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及实际车主潘某及登

记车主B公司承担,因此向法院申请追加潘某、B公司为共同被告。A保险公司辩

称,李某作为邱某的法定监护人,疏于管理致使邱某独自进入马路,造成其人身安

全面临危急状态,死者为救邱某而被撞身亡,李某对死者家属负有一定的补偿责

任,因此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查,京A×××××号重型厢式货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

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内。邱某法定监护人李某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理赔

金由三原告优先受偿。京A×××××号重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系B公司,被

告潘某系该车辆实际所有人,被告史某系被告潘某雇佣的司机。侯某于2019年4

月8日被某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03

证据与证明

CASE

张某机场托运行李遗失损害赔偿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社会生活中并不罕见的机场托运行李遗失案为蓝本,围绕这类案件

的案由设定、管辖法院、适格当事人、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方法展开分析。本

案例重点考查对民事证据法基本原理的理解,强调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民事

证据法之间的关联,对考查考生系统性地运用民商事法律规则解决纠纷具有较强

的参考意义。

案情

2022年4月14日,户籍位于丁县的张某乘坐注册地在丙市的西方航空公司航

班从甲市前往乙市,在甲市机场托运了一个纸箱,外有国酒茅台的商标,托运重量

为7.45千克。托运时,甲市机场值机人员李某询问托运的物品,张某回答是茅台

老酒。李某询问张某是否做保价,行李丢失时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张某同意进

行保价,并表示自己的酒每瓶值10,000元,一箱6瓶,一共是60,000元。李某表示

根据西方航空公司规定,最多只能赔偿8000元。张某表示愿意多付费用,但要求

进行足额保价。李某表示电脑系统根本无法录入超过8000元的保价。鉴于登机

时间已近,张某无奈之下按照李某的要求在8000元的价值声明上签字,并按规定

缴纳了保价费。李某打开纸箱看了一眼,在纸箱外侧贴上了“小心轻放”标志,完成

了托运手续。以上对话过程有监控录像为证。

航班到达乙市后,张某因有事耽误,在行李转盘已经运行了约10分钟时才前

往转盘取行李。此时,张某发现自己的托运行李不见踪迹,遂向机场行李查询处问

询。行李查询处通过系统查阅发现,该件行李箱已经随飞机来到乙市机场,估计被

他人领取,建议张某报案解决。

张某报警后,机场派出所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名乘客在张某来到行李转盘之

前,拿走了张某的纸箱。录像同时显示,转盘和出口处均无工作人员对乘客拿走托

运行李进行检查。由于监控录像清晰度不够,已无法确认拿走张某托运行李的乘

客身份。

张某认为,自己托运的是在贵州购买的茅台老酒,每瓶市场价格都在10,000

元以上,一共6瓶,总价值超过60,000元人民币。西方航空公司表示可以根据保价

规定,赔偿张某损失8000元。各方无法达成协议,张某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西方航


空公司和乙市机场赔偿自己损失60,000元。



04

一审程序

CASE

一甲公司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买卖合同无效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的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主要考查对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以

及诉的基础理论的理解。同时,案件涉及撒销权诉讼的特殊性质等问题,对综合理

解复杂民事纠纷在民事诉讼中的解决方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乙公司曾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公司购买钢

材,欠付钢材款1000万元。2022年6月1日,乙公司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丙公

司达成买卖合同,将乙公司持有的一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商业用房所有权(市值

约1500万元),作价1000万元卖与丙公司,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约定“与该买

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和违约赔偿)均由北

京仲裁委员会处理”。6月5日,乙丙两公司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6月6

日丙公司向乙公司汇款1000万元后,乙公司当天将该笔款项转至丁公司账下,冲

抵其欠丁公司的工程款。至此,乙公司名下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

甲公司知悉该笔交易详情后,很快查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丙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系舅甥关系,遂于8月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

以乙公司和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自己利益为由,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

司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复归至乙公司名下。



05

再审程序

CASE

甲诉A公司环境侵权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通过一个简单的环境侵权案件,将再审程序所涉及的再审事由、再审审

理范围、检察监督案件的处理以及案外人权利救济等问题串联成一个整体进行分

析,目的在于使考生对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质(纠正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中

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有更深的理解。

甲自2009年9月1日起承包村集体管理的内堤河养鱼。2011年8月23日,甲

发现从内堤河自北向南流来的水乌黑发臭,致使甲144亩水域大小鱼类全部死亡。

甲声称,A公司在徐杭河设置了三个排污口,从2011年8月开始陆续向河内排污,

而徐杭河通过沿河与内堤河相通;正是A公司的排污行为,导致污水通过上述河流

流入甲所承包的内堤河养鱼河段,造成鱼虾全部死亡的严重后果。在与A公司协

商未果后,甲将A公司诉至某基层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甲因此次水质污染致鱼类

死亡所遭受的损失50万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确定甲的损失数额,一审法

院根据甲的申请,委托B资产评估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001号鉴定报告

书,鉴定结论为甲因鱼死亡损失38万元。甲先行垫付鉴定费2万元,并增加诉讼

请求要求A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用。一审法院判定A公司赔偿甲38万元,于判决

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A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

程中,法院查封了A公司名下的紫光综合大楼。此时,案外人C建筑公司向法院主

张该查封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因为其对该综合大楼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A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A公司申请再审时声称,原一审法院认定

甲遭受损失的依据是B资产评估公司作出的O01号鉴定报告书,但B资产评估公

司并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也无从事渔业损失鉴定的相关资质,缺乏鉴定基础。除

此之外,该鉴定报告书未经庭审质证即被一审法院作为定案根据,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再审法院发现,原一审法院对甲“要求A公司承担其预

支的2万元鉴定评估费”的诉讼请求并未予以处理。


06

特别程序

CASE

老王遗产管理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具体讨论了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更换、申请指定

遗产管理人的非讼程序、遗产管理人的撤销条件、遗产分割诉讼的当事人地位、继

承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处置等问题,考查考生对相关程序设计、制度保障和产生的

法律后果以及《民法典》施行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新规则

的熟悉程度,对于此类现实问题的解决有较强参考价值。

老王育有两男两女,家境殷实。因老伴早已去世,自己在打拼事业中对子女照

顾不够,老王时常担心自己教育无方,儿女之间日后不和。长子王大未曾婚育,于

2015年前往东南亚打工,但除了落地后打过电话报平安之外再无音信。其名下有

老王赠与的一套房产,老王长期将不同房间用于长短期出租。2018年10月15日,

老王向当地辖区派出所报案,寻找联系不上的王大。镇派出所出具证明,载明:“王

大于2015年7月离家外出,后一直未回家,下落不明。2016年9月8日我所将该人

立为失踪人员。后一直多方查找,未找到该人。”

老王于2018年10月16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大失踪。法院受理后,在《人民法

院报》发出寻找王大的公告,并且按照老王的要求,指定其长女王二为财产管理人。

公告期3个月届满,王大仍未出现,法院也未收到其他有关线索。最终法院于2019

年3月1日判决宣告王大失踪,指定王二为王大财产的代管人。

2020年7月,王二决定前往美国某知名大学法学院攻读学位。由于学业繁重

和身处海外,她认为自己没有精力再继续处理王大名下房产的管理工作,因此向法

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为乐于帮忙的郑某。

因思念杏无音信的王大和求学后在美国律所工作、结婚买房的王二,老王生病

后不久于2024年1月去世。其间,王三虽然尽到照料义务,但是因工作单位的紧急

任务,在老王生病期间曾有一周出差在外地。老王过世后,其生前异性友人李某找

到王三,告知老王于生病期间,曾在李某的陪同下到正直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公

证过程符合法律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该公证遗嘱将李某指定为遗嘱执行人并将老

王的主要财产分给王四,并给每位子女各留下一处房产。

此外,遗嘱也要求分给李某一笔费用,用于其未来使用老王的汽车定期送王四


去医院复诊。据悉,幼女王四为老王在外地长期办厂期间的非婚生女儿,自幼身患疾病,需要

定期前往专科医院复查。2024年2月6日早上普降大雪,李某遵遗嘱送王四去医院。因随后

要与牌友见面,李某超过限速驾驶车辆,导致车辆冲出路外并撞毁价值200元的路边设施。

王三认为自己与父亲关系不差,父亲不会隐瞒订立遗嘱一事,因而认为遗嘱必有蹊跷。

王三与配偶吴某感情长期不和,近期吴某第二次起诉要求与王三离婚,导致王三心情烦闷。

他听闻李某告知的遗嘱事项更是懊恼,认为公证员与李某相互勾结,公证遗嘱有违老王的意

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遗产并提起诉讼。王二得知王三对遗嘱分配方案不满并起诉

后,表示父亲已经给自己200万元生活费,放弃自己对其余财产的继承权。



07

执行程序

CASE

诚信公司违约被黄某申请执行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实践中法院的真实裁判为蓝本,主要围绕民事判决强制执行的条件

与程序展开。本案例主要讨论了执行行为异议、发出执行通知和立即采取执行措

施、被执行人的追加、具体执行措施的适用、执行标的的范围以及执行异议的对象

等问题,考查考生对相关规则和法律后果的熟悉程度,对理解执行难和解决此类现

实问题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案情

均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的黄某和诚信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赵某于

2017年6月1日达成协议,约定诚信公司总计向黄某交付特种砖3000万块,单价

每块1元,由诚信公司负责运输。后双方就该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起诉至上

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要求诚信公司向

黄某承担违约责任1000万元。判决书当场送达双方,双方均未上诉。1个月后,赵

某与黄某在治谈其他业务时,赵某为表示修复关系的意愿,主动提出偿还上述债务

的一部分,当场向黄某指定的账户汇款400万元,黄某也向其出具了收条。对于余

下的600万元,赵某本来答应1个月后偿还,但是随后因其他业务未谈妥,转而对黄

某拒而不见。

2019年11月12日,黄某到原审法院就判决确定的1000万元债权提出执行申

请。次日,执行法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诚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给

予其2个月的宽限期。2019年11月14日,执行法官及其执行团队来到减信公司

办公场所,向其前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决定书。由于诚信公司一直未能履

行,执行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将执行决定书的内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布。同日,执行法院向诚信公司送达院长签发

的限制消费令,并且采取了其他相应的控制性执行措施。

2020年6月3日,黄某又来到执行法院,以诚信公司现有财产不足100万元且

以股东赵某与诚信公司财产混同为由,书面申请将赵某追加为被执行人。2020年

7月3日,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后,认为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诚信

公司与其股东财产混同,裁定支持了黄某的申请。

2020年7月8日,经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执行员查封了登记在赵某名下

位于上海市徐家汇的三居室1套,并确定赵某名下再无其他住房,其另行购买的2套二手房

登记在其子赵某某名下。执行员认为,应当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将赵某名下的房产变现,随后

启动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执行员选择了委托评估方式,并且

最终于2020年8月3日获得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次日向诚信公司和赵某送达了该报

告。同时,执行员也发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显示,赵某还持有友善公司

100万元股权,因此裁定冻结该股权以及赵某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和红利。

2020年8月6日,被执行人赵某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

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同时,赵某在异议书中也认为,其十分认可之前负责本案的执行

承办法官张某,执行法院不能自行改由李某某法官负责本案。




08

仲裁

CASE

一大力公司与陈某某仲裁纠纷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实践中法院的真实裁判为蓝本,主要围绕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

行制度展开。本案例主要讨论了仲裁机构的确定、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程序条件、

仲裁程序所适用的规则、构成撒销仲裁裁决理由的“枉法裁决”的认定以及撤销仲

裁裁决与不予执行的关系等问题,考查考生对相关规则和法律后果的熟悉程度,对

于此类现实问题的解决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案情

2024年2月13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经营的大力养生会所(大力公司的分公司,

大力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与陈某某签订《大力养生会所股份制合作协议

书》。该协议书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大力

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后陈某某

与大力公司在会所的经营战略上产生分歧,遂依照仲裁协议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在陈某某预交了仲裁费用之后,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3月22日通

过邮寄立案方式受理此争议,并依照仲裁规则确定了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

庭审过程中,大力公司并未对北京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参加

了仲裁庭审理的全部过程。

2024年6月29日,仲裁庭就仲裁费以外的事项作出如下裁决:(1)解除陈某某

与大力公司于2024年2月13日签订的《大力养生会所股份制合作协议书》:(2)大

力公司向陈某某返还投资款20万元。

大力公司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满,于2024年7月2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撒销仲裁裁决,并提出下列主要事实和理由。首先,大力公司与陈某某之间

不存在仲裁协议。其分公司同陈某某签订的仲裁协议不能约束大力公司,同时协

议书中约定的“大力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指向不明,不能指向确定的仲裁机构,

因为大力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应当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其次,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不允许其复印开

庭笔录,不允许其调取庭审录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最后,仲裁员有枉法裁决的行为。仲裁员故意错误地认定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在

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4日作出裁定,驳回大力公司提出的撒销仲裁

裁决的申请。

经查,北京仲裁委员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

裁委员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09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CASE

—涉外管辖协议纠纷案

案例指引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

事诉讼法》第五次修改决定。本次修改重点在本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

别规定”,其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管辖规则的修订是其亮点之一。本案例以涉外管

辖协议的效力审查为核心,将可能涉及的专属管辖规则、平行诉讼、排他性管辖协

议的推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等问题展开分析,对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管辖法

院的确定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

缅甸金色环境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住所地:缅甸仰光)和长青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住所地:中国西双版纳)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方

承建缅甸仰光财富广场一期工程。该合同第5条约定,因本案协议发生纠纷,可以

由中国法院管辖,适用缅甸法律。因甲方不支付工程款,乙方向云南西双版纳州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缅甸金色环境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72万元及其利息

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缅甸金色环境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

议,理由有三:其一,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

管辖,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其二,管辖协议中约定的是“可以”由中国法院管

辖,而非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我方此前已经向缅甸法院提起诉讼。其三,本案合

同标的物所在地位于缅甸,所有涉案证据均在缅甸,由缅甸法院审理案件更加方

便,也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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