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提单的案例2017年8月7日,韩国A公司与中国山东的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t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丘,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韩国A公司则向大丘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17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丘港,韩国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0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韩国A公司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1月7日才从青岛启航。为此,韩国A公司随后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韩国A公司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17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 2018年4月10日,韩国A公司诉至大丘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V轮辩称,韩国A公司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