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6 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 (2)甲公司以房屋作价 120 万元出资;乙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 100 万元出资;陈某以货币 100 万元出资;丙公司出资 180 万元,首期以原材料作价 100 万元出资,余额以特许经营权出资,2015 年 12 月前缴足。 (3)公司设股东会,1 名董事和 1 名监事。 (4)股东按照 1 ∶ 1 ∶ 1 ∶ 1 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对出资及表决权事项未作其他特殊规定。 公司设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了出资,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后,于 2015 年 11 月以特许经营权作价 80 万元缴足出资。 2017 年 6 月,因股东之间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冲突且无法达成一致,陈某提议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甲公司、乙公司和陈某赞成,丙公司反对。于是股东会作出了解散丁公司的决议,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如下情况: (1)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出资的房屋贬值 10 万元。
(2)乙公司出资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额为 70 万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100 万元。清算组要求甲公司补足房屋贬值 10 万元,甲公司拒绝。清算组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对乙公司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请指出丁公司出资方式中的不合法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设 1 名执行董事和 1 名监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4)甲公司拒绝补足房屋贬值 10 万元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5)对乙公司的实际出资价额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分别承担什么民事责任?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