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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2018年1月25日17时10分,某市轨道交通21号线盾构机带压开仓动火作业时,焊机电缆线短路引发火灾,3名仓内作业人员失联,施救过程中土仓压力急速下降,掌子面失稳,突发坍塌,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8.98万元。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某隧道公司相关人员采取非常规手段,销毁事故有关证据,清洗事故现场痕迹,篡改事故发生时间,谎报称“事故发生于2018年1月26日7时20分,事故地段作业过程中突发坍塌,造成3人被埋”,隐瞒事故真相,试图逃避责任追究;项目监理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默认、配合施工单位谎报事故,严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后有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事故真相得以还原。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工人在有限空间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焊机电缆线绝缘破损短路引发人闸副仓火灾,引燃副仓堆放的可燃物,人闸主仓视频监控存在故障,未及时发现火灾苗头,人闸主仓、副仓无烟感消防监控系统,仓内人员缺乏消防安全与应急防护装备,无法实施有效自救,仓外作业人员极速泄压使盾泥泥膜失效,掌子面失稳坍塌将作业工人埋压。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某隧道公司项目部未有效排除焊机电缆线绝缘破损、安全设备及监控设施存在故障等安全隐患,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应急物资配备不足;施工管理缺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劳务分包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开仓检查换刀作业专项方案缺乏针对性且未及时更新;忽视安全技术说明,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施工单位某隧道公司未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吸取同类事故教训。(1) 此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论从造成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判定,事故等级都属于较大事故。(  )
背景资料:2009年6月27日5时许,X市“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倒塌,1人被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46万元。2006年8月,开发商XX公司将商品住宅项目“莲花河畔景苑”交X建筑有限公司承建。2008年11月,XX公司总经理将属于建筑商X公司总包范围内的地下车库开挖工程违规分包给没有公司机构且不具备资质的张某,并指令项目负责人安排张某组织施工、违规开挖堆土。在这一过程中,施工方主要负责人对建设方违规分包工程项目未予反对、制止,听任没有资质的张某在公司承包、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负责人夏某明知建设方违规分包工程项目、土方开挖堆放系违规操作而不加制止,且配合指使他人制作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X公司工作人员陆某挂名“莲花河畔景苑”二标段项目经理,其实从未履职,致使地下车库的土方开挖和堆放脱离有效的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管;监理方对土方施工人员资质怠于审查,虽对违规挖土、堆土曾提出过安全异议,但未依监理职责进行有效制止。2009年6月27日5时许,由于7号楼北侧在短期内堆土过高,同时紧邻大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发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整体倾倒,造成作业人员一人逃生不及,躯体受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1) 从此起事故死亡一人判断,此起事故的等级尚未构成重大事故。(
背景资料:某公路隧道是单洞双车道形式,开挖的单园心半径R=5.6m,直立边墙高为3m,要求采用新奥法施工,进行喷锚等形式的初期支护。现有两座位于紧靠乌江一侧的高山隧道工程,1号隧道里程是K5+100~K6+320,2号隧道里程是K6+400~K6+750。1号隧道的进口处K5+100可以进洞施工,有工作面。1号隧道的出口处和2号隧道的进口处无法专门修建临时道路形成工作面进洞,必须从2号隧道的出口处K6+750进洞施工,打通2号隧道后,出了2号隧道的进口,从1号隧道的出口处K6+320进洞施工。工程开工时间为施工当年的5月15日。某国有公路工程公司中标,负责该工程的施工。公路工程公司规定在第二年的3月15日实现两座隧道的上台阶全部掘进贯通,公司对整个隧道工程作了如下分工和要求:(1)公司的第一工程处负责1号隧道的K5+100~K5+900,长度为800m;从隧道的进口处进洞施工。(2)公司的第二工程处负责1号隧道的K5+900~K6+320和整个2号隧道,共计770米长.从2号隧道的出口处K6+750开始进洞施工。(3)两个工程处施工的工程分界线位于1号隧道的K5+900处.为了保证工程按时完工,在规定的两座隧道上台阶全部贯通时间到达时(即第二年3月15日),先到达分界线的工程处,可以越过分界线将另一工程处的工程作为自己的工程进行施工,直到贯通为止,所增加隧道长度的工程量将纳入该工程处的工程费用中。因此作为该公司的第二工程处必须抢先打通2号隧道以保证1号隧道的正常施工。在2号隧道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一:为了抢进度和节约成本在2号隧道施工中未使用通风设备,在掘进250m(即K6+500)时,施工人员感觉缺氧头疼呼吸困难希望项目部提供通风设备;而项目部鼓励大家克服困难尽快贯通2号隧道,并许诺给予奖励,如果施工人员擅自停工或怠工将采取经济处罚。事件二:当2号隧道继续施工掘进330m(即K6+420)接近隧道贯通时,有6人施工人员昏倒在施工现场,后抢救只有2人生还,4人死亡。项目经理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人员伤亡情况,以项目部名义与伤亡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由于死者家属不满意赔偿金额项目部才向公司报告只有2人死亡;公司主要负责人得知后2小时后将2人死亡的事故上报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以上案例请做出判断或选择。(1) 施工单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的拒绝权利,和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规定。(
背景资料:依据国务院安委办通报,2018年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事故总量同比增加,且发生1起重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通报显示,建筑业事故总量持续保持在高位。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732起、死亡1752人,同比分别上升7.8%和1.4%,事故总量已连续9年排在工矿商贸事故第一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自2016年起连续“双上升”。2018年上半年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建筑业较大事故多发,9个省份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的较大事故占比最大,其余依次是交通建设工程和电力建设工程领域。高处坠落和坍塌是建筑业事故主要类型,在一般事故中,高处坠落事故占全部事故总数的48.2%,物体打击占13.6%;在较大事故中,坍塌事故起数占总数的45.1%。中央企业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复杂地质条件下施工重大事故风险较高,特别是部分复杂地质地区的隧道工程及地铁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较高,如上半年的广东佛山“2.7”地铁坍塌重大事故,以及2017年的建筑业1起隧道瓦斯爆炸重大事故和2起隧道坍塌重大涉险事故。通报分析,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部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牢,存在侥幸心理,大部分的事故中施工单位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关系界限不清、职责不明,现场管理混乱,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不按专项方案施工,施工现场违规违章行为普遍,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建设、监理等单位未严格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1) 2017年上半年全国建筑业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606起、死亡1727人,事故总量已连续8年排在工矿商贸事故第一位。
2015年12月17日,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复线隧道工程完成桩号K1+569.4~K1+571.5单洞隧道洞身开挖。12月18日8时30分,开挖班第一班组与第二班组进行交接班时,隧道开挖掌子面(里程桩号K1+571)拱顶岩石和已安装的6榀钢架支撑(里程桩号约K1+566~K1+571)发生坍塌,坍塌岩石总量约60m3,共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1台钻凿台车被砸毁。事后调查发现:(1)K1+541~K1+660段岩性为灰岩,地质勘测围岩级别为Ⅱ级。隧道施工至K1+551时,发现岩体破碎,裂隙、岩溶发育,充黄泥,渗水,掌子面自稳困难。2015年12月7日,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控量测单位及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确定:要求K1+551~K1+581按Ⅳ级围岩支护参数施工,采取单侧壁导坑法开挖。(2)隧道开挖掌子面上无左或右超前导坑施工作业面存在的现象。(3)经量测,围岩坍塌面已破坏区域初期支护钢架采用I20工字钢,其最大间距约1.3m,最小间距为0.7m;钢架支撑突出喷射混凝土面明显,最大喷射混凝土厚度为260mm,最小喷射混凝土厚度不足100mm;坍塌区域未破坏的初期支护结构上零星可见锚杆,设置间距约2m~3m;坍塌部位围岩上和坍塌下来的已破坏初期支护结构上未见锚杆。远离坍塌部位10m范围内的隧道初期支护结构上也只见零星锚杆,未见开裂、变形破坏现象。经查,在第1榀至远离掌子面(进口端)方向一段距离(约第10榀)的初期支护拱顶未进行灌浆处理,在拱顶处可见留有注浆孔。(4)隧道洞内右侧安装有铁质钢管逃生通道,由4根钢管焊接接长制成(其中一根长7.8m),逃生通道总长度约31.2米,钢管直径1000mm,钢管厚壁8mm。逃生通道进口距事故端面的距离15米,逃生通道出口距事发点距离为进口距离加通道长度,即46.2米。(1) 侧壁导坑法适用于松软、不稳定地层中修建隧道,左右两侧导坑开挖工作面的纵向间距不宜小于15m。(
背景资料:××年5月10日,某公路工程处第三项目部在某立交桥施工期间,对立交桥作业区域内原有厂房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生了一起因被拆除的建筑物坍塌,导致2人死亡的事故。某建设单位委托第三项目部进行2000平方米厂房拆除工程的施工,厂房是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要求6月底前拆完,合同工期4个月,条件是第三项目部向建设单位上交3万元,拆除下来的钢筋由第三项目经理部支配。项目部又将此项工程分包给了M民工队,条件是以拆除下来的钢筋作为支付M的拆除施工的工程款,并于2月20日签订了合同书。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也未给项目部提供厂房图纸等技术资料。项目部要求民工队3月1日开工,民工队为了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多的收益(旧钢筋),未支搭拆除工程施工脚手架,而是站在被拆除厂房的楼板上,用铁锤进行作业。5月10日,厂房只剩最后一间约16平方米的休息室时,民工L、H和C站在休息室天花板(即二楼地板,二楼已被拆除)上,继续用铁锤捶击天花板。同日下午16:45左右,房屋中心部位的天花板水泥已基本脱落,民工L、H和C仍用铁锤捶击暴露出来的钢筋。致使天花板呈V字形折弯,继而拉倒两侧墙壁,C及时跳下逃生,L和H被迅速缩口的天花板V字形折弯包夹。L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H在经医院抢救1小时后死亡。(1) 作业人员站在被拆除建筑物上进行拆除作业,违反了拆除工程施工操作规程,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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