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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条,照明用电应与动力用电分设。 51 第三章临时消防类 第一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 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第二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三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第四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6m。 第五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 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8m。 (二)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 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52 表1.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名称 间距 名称 办公用 房、宿舍 发电机 房、变配 电房 可燃 材料 库房 厨房操作 间、锅炉 房 可燃材料 堆场及其 加工厂 固定动火 作业场 易燃易 爆危险 品库房 办公用房、 宿舍
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第六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 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 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第七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一)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 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l2m的回车场。 53 (二)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三)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第八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50720-2011)中的 4.2.1 条 ,宿舍、办公用房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二)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 (三)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 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四)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 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五)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六)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²,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 大于100m²。 (七)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 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²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2m。 第九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二)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 (三)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²,易燃易爆危 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²。 (四)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 度不应小于0.8m。 第十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 建造。 (二)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 54 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十一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燃、难燃材料建造,并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 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第十二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 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二)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四)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 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五)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 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第十三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一)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二)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 (三)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第十四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 第十五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第十六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55 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 距不应超过3层。 第十七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 保持不间断供电。 第十八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第十九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识。 第二十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器: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二)动火作业场所。 (三)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四)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 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二十一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 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二十二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的 措施,并应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56 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第二十四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 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 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第二十五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合下列规定: (一)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二)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 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三)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 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 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四)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五)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第二十六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第二十七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列规定: (一)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 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二)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 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第二十八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7 (一)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二)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三)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 建筑不应大于30m。 第二十九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 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第三十一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 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 动装置。 第三十二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 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 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第三十三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 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设 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四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一)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二)水泵房。 58 (三)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四)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五)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第三十五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第三十六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第三十七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 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 小于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 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第三十八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 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第三十九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及时清理。 第四十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一)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 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 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 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然材料对其覆 59 盖或隔离。 (四)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五)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 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六)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七)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 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八)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九)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第四十一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一)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 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 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二)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 安全距离。 (三)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 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 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四)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 用防爆灯具。 (五)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 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 (六)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七)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第四十二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 (一)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 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 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二)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