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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月 目 录TOC \o "1-1" \h \u HYPERLINK \l _Toc28887 一、填空题(90题) PAGEREF _Toc28887 \h 1 HYPERLINK \l _Toc8496 二、单选题(123题) PAGEREF _Toc8496 \h 15 HYPERLINK \l _Toc11611 三、多选题(54题) PAGEREF _Toc11611 \h 67 HYPERLINK \l _Toc26466 四、判断题(190题) PAGEREF _Toc26466 \h 94 HYPERLINK \l _Toc15141 五、风险题(42题) PAGEREF _Toc15141 \h 113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 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 总体国家安全观五大要素是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 总体国家安全观五个统筹是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统筹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 《保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第三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四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五条)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第十四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第十四条)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第十四条)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四条)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第十六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第二十六条)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第三十五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第三十九条) 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第四十二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第四十三条)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第四十三条)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胜任涉密岗位的工作能力和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第四十三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国家秘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第四十六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第四十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一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第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第八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四)《国家能源集团微信使用保密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微信使用保密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第三条) 组建微信工作群应坚持“非必要、不建立”原则,确有工作需要的,应事前审批。(第七条) 微信工作群保密管理坚持“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群主为群保密管理员,承担微信工作群保密管理责任,应签署微信工作群群主保密承诺书。微信工作群发生保密违规事件,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群主管理责任。(第八条) 微信工作群成员在参与群组工作交流、信息沟通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微信使用保密规定,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谈论、发布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第十条) 集团公司干部员工发现微信使用保密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发布人撤回、删除违规信息,并报告所在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部门保密管理员。(第十八条) (五)《国家能源集团对外提供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各单位干部员工以个人身份在集团公司外部开展学术交流、发表文章论文、接受访谈采访、开展专家咨询以及亲友交谈、使用微信等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和社交媒体时,不得涉及集团公司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第七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干部员工代表所在单位、部门或以职务身份在集团公司外部开展学术交流、发表文章论文、接受访谈采访、开展专家咨询时,事前应经审批同意并接受教育提醒后方可开展有关活动。活动涉及的集团公司信息资料按照公开信息资料进行审批。(第七条) 各单位、总部各部门对外提供信息资料,按照提供对象的不同,分为报送信息资料、交流信息资料和公开信息资料三种类型。(第八条) 各单位、总部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资料涉及涉密信息时,应在报送载体上准确标注密级、保密期限。(第九条) 报送信息资料应通过合规途径安全保密报送,业务部门现场送达的应办理签字交接手续,不得通过互联网邮箱、微信等报送。(第九条) 确需交流信息资料时,应确定交流信息资料的范围,并进行保密审查。(第十条) 交流信息资料前,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限定信息资料的使用和知悉范围,明确各方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交流的信息资料涉及涉密信息时,应在报送载体上准确标注密级、保密期限。经脱密处理不影响相关活动开展的,应进行脱密处理后再进行交流。(第十条) 交流信息资料应通过合规途径安全保密交流,应有签字交接手续,不得通过互联网邮箱交流。相关工作结束后,交流的信息资料应及时回收或要求对方彻底删除,注重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第十条) 公开信息资料,是指以信息公开、信息披露和宣传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对象公开集团公司信息资料。(第十一条) 公开信息资料前,必须对拟公开的信息资料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信息资料。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资料时,必须先解密再公开。(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机构)、人员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情况、索取集团公司信息资料时,集团公司各单位干部员工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回复。(第十四条) (六)《国家能源集团安全保密工作规范指引(2023年版)》 集团公司各级单位办公场所每天处理大量的涉密敏感信息和其他工作信息,各单位、各部门要督促各级干部员工提高安全保密意识、遵守安全保密行为规范、养成良好工作习惯,做到办公场所“日清日毕”。 离开办公场所前,涉密纸质文件资料和储存介质应入柜落锁,不得摆放在办公桌面或随意堆放在办公场所。 国家秘密级(含国家秘密、党政机关工作秘密、核心商密)文件资料和存储介质应锁入密码文件柜,不得擅自带出办公区域,流转全过程应做到经手人逐一签字、闭环管控。 非国家秘密级(含企业普通商密和企业工作秘密)文件资料和存储介质应放入文件柜或抽屉,具备条件的应上锁。 非国家秘密级(含企业普通商密和企业工作秘密)的待销毁文件资料和废弃纸张应放入待销毁袋并定期集中销毁,或使用合格的碎纸机粉碎。 禁止擅自销毁国家秘密级文件资料。禁止将承载各类工作信息的纸张直接丢弃或交废品回收。公开出版物可定期交废品回收。 不得擅自在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传播办公场所的图片、影像和位置。 办公计算机等智能设备应设置开机和锁屏密码。临时离开办公场所,应将计算机等智能设备锁定。应设定不超过3分钟的自动锁屏策略。 应保障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场所安全,定期开展环境安全检测。 保密干部“三个保证”是指保证保密干部政治可靠、保证至少一名保密干部持证上岗、保证至少一名保密干部以保密工作为主。 采购涉密专用设备设施应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线下采购。 (七)其他保密相关制度 集团公司定密工作坚持“最小化、全程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涉密事项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密管理办法第三条)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密级分为核心商业秘密和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为“权属 核心商密”“权属 普通商密”。(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密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工作秘密不分级,标注为“企业内部”“企业内部 注意保管”。(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密管理办法第六条) 定密权限是指机关、单位能够确定、变更、解除涉密事项的最高密级和最大范围,即定密权行使的有效界限。(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涉密事项的三个基本要素,各单位对所产生的涉密事项进行定密时,应同时确定这三个要素。(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无法预见解密时间的党政机关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企业工作秘密,保密期限可以确定为“长期”或者“公开前”。(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涉密事项知悉范围,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单位,由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涉密事项的,应办理审批手续。(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根据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等级、数量等不同,涉密岗位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岗位三类。(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确定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确定应先岗后人,人随岗定。(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 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人员都要经过保密审查,确保全面覆盖、无一例外。(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方式记载涉密事项的纸介质、电磁介质、光介质等各类物品。(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密载体管理办法第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党政机关工作秘密以及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载体为重点涉密载体。(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密载体管理办法第二条) 制作重点涉密载体的场所应符合保密要求,完善保密防护设备设施;使用电子设备的应采取防电磁泄漏等保密措施。(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密载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在办公室或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密载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摘录、引用涉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密载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主办单位负总责,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密会议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 涉密会议、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对参加人员(含列席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醒,要求参加人员妥善管理涉密文件资料和相关涉密载体,不得擅自记录、录音、摄像、拍照和摘抄,不得擅自复印涉密文件与资料。(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密会议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涉密会议、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严格涉密会议、活动的采访报道保密审查工作,接受采访或公开报道应经过批准,凡发布的信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密会议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坚持(  )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