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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允许设置临时居住设施。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哪种颜色的警示线? 黄色 蓝色 绿色 高毒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哪些设施?(AB 通讯报警设备 中文警示说明 绿色安全通道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需遵循的“三同时”原则是指? 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 申报、审批、施工同时完成 评价、备案、开工同步完成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 (三)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变更所使用的高毒物品品种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不包括?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 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如何处理? 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无需任何手续 向工商部门报告即可 第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做什么? 修订并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调整工资标准 更换生产设备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需报备哪些部门?(AB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 财政部门 第三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若无法配备专职职业卫生医师,应当如何? 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 减少作业人员数量 无需采取额外措施 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必须满足哪些条件?(AB 配备兼职职业卫生护士 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合作(若无法配备专职人员) 聘请外部顾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变更岗位涉及未告知的职业中毒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重新协商劳动合同条款并如实告知 隐瞒危害继续作业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劳动者上岗作业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经培训考核合格 自愿加班 提供学历证明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 用人单位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如何操作? 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降低作业强度 仅关闭部分设备 用人单位对防护设备的责任包括哪些?(AC 允许员工自行拆除 检测设备性能和效果 异常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的防护用品需符合什么标准? 国际通用标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行业推荐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 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有毒物品销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附具符合要求的说明书 包装精美 进口证明齐全 第二十三条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有毒物品包装必须包含什么内容? 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日期 销售商联系方式
有毒物品的包装可以用英文代替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维护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必须遵守哪项要求? 现场无需专人监护 严格按照维护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 允许临时拆除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入高毒设备作业前,无需采取以下哪项措施? 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 设置现场监护人员 允许劳动者自行决定是否穿戴防护装备 未采取规定措施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进入高毒设备作业? 视情况而定 绝对禁止 经劳动者同意即可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高毒作业场所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频率是? 每半年一次 至少每月一次 每年一次 高毒作业场所的检测和评价要求包括哪些?(AB 每半年进行一次控制效果评价 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仅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劳动者结束作业后,工作服应如何处理? 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 随意丢弃 交给同事保管 高毒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哪些设施?(AB 更衣室 专用间存放工作服 员工休息室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对从事高毒作业的劳动者必须提供什么? 岗位津贴 额外休假 交通补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
用人单位破产时无需处理残留有毒物品的设备。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以下哪类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 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自愿加班的劳动者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有职业禁忌时,应如何处理? 立即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仅减少工作量 要求劳动者自行离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劳动者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直至检查完成 扣除工资后解除合同 无需处理 用人单位发生哪些情形时需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AB 合并 解散 调整薪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对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如何处理? 及时组织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仅口头提醒注意安全 暂停工作但不检查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谁承担? 社会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 政府财政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包括以下哪项内容? 职业病诊疗记录 劳动者家庭住址 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必须包含哪些内容?(AB 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劳动者家庭联系方式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危险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用人单位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依据前款规定行使权利,而取消或者减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劳动者在危险情况下撤离后,用人单位不得如何处理? 提供额外培训 调整工作岗位 安排加班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什么? 符合标准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额外奖金 缩短工作时间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哪些?(AC 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拒绝违章指挥的作业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 (一)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 (二)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 (三)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四)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 劳动者正式上岗前有权获取的资料不包括? 用人单位财务报表 有毒物品的标签和标识 预防措施和培训资料
劳动者有权在入职后随时索取有毒物品的标签资料。 第四十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什么? 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劳动合同原件 工作证明 用人单位提供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必须满足哪些条件?(AB 无偿提供 加盖公章 仅限电子版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以下哪项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康复费 交通补贴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AB 住院伙食补助费 伤残津贴 年终奖金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职业病待遇由谁承担? 劳动者自行承担 用人单位按国家标准承担 保险公司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需如何赔偿职业病劳动者? 分期支付赔偿金 无需赔偿 仅支付医疗费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 用人单位解散时,职业病补偿费用应如何支付? 由股东个人承担 延迟支付 由劳动者自行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不需要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经营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依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经营所得应如何处理? 分配给举报人 全部上缴国库 用于设备采购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无权采取以下哪项措施? 查阅相关资料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直接查封用人单位账户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哪些措施?(AB 查阅或复制相关资料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冻结用人单位资产 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职业中毒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处理临时措施? 及时解除 上报上级部门 转为永久措施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包括?(AB 封存可能引发事故的物品 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直接逮捕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被检查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应如何配合? 可以拒绝检查 仅提供部分材料 拖延检查时间
被检查单位可以阻碍卫生行政部门执法。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重点加强执法人员的哪方面素质? 沟通能力 政治和业务素质 外语能力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中毒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发现用人单位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的; (三)对依法取得批准的用人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中毒危害,可能造成职业中毒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擅自开工的,罚款金额范围是? 10万-50万元 2万-10万元 5万-30万元 用人单位可能被关闭的情形包括哪些?(ABC 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高毒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的; (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未设置高毒作业场所撤离通道的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是? 停业整顿 提请关闭 吊销执照
未设置高毒警示线的行为会被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通风装置且未停止作业的,可能触犯的罪名是? 贪污罪 渎职罪 诈骗罪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被关闭?(A 擅自拆除应急救援设施 未提供防护用品 未组织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擅自停止运行防护设备且不停止作业的,可能触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第六十一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未维护高毒物品生产装置的用人单位,最高可被罚款多少万元? 20万元 30万元 50万元 安排劳动者进入高毒设备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需承担的责任是? 仅民事赔偿 仅停业整顿 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最高可被罚款多少万元? 20万元 30万元 50万元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三)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五)使用童工的。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是? 停业整顿 吊销执照 提请关闭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除取缔外,可能面临什么处罚? 没收经营所得并处3-5倍罚款 仅刑事处罚 公开道歉 第六十五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解散时未处理高毒物品设备的,最高罚款金额是? 10万元 10万元 20万元 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是? 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 提请关闭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的行为会被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未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是? 提请关闭 停业整顿 公开警告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 (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 用人单位未组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罚款金额范围是? 2万-5万元 5万-10万元 10万-20万元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行为包括?(AB 未进行离岗健康检查 未提供防护用品 解除未离岗检查劳动者的合同 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未设置淋浴间的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是? 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关闭 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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