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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吕某因犯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吕某到天安市北安县注册成立金科公司,进行投资和融资信息咨询服务。某日,公司业务部经理彭某建议吕某搞“P2P”融资服务,吕某同意,并指派彭某负责这项业务。彭某召集公司业务员钟某等人,要求上街大肆宣传吸收存款。金科公司“P2P”业务开展以来,共向500余人吸收投资款1亿余元,其中钟某吸揽资金达2000万元。后金科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支付后期投资人本息。投资人魏某通过钟某介绍,投资了50万元给金科公司,找钟某要本息。钟某明知自己不能帮助魏某追回本息,却以帮助魏某追回本金为由,收取魏某5万元好处费。魏某不时打电话要钱,钟某干脆将魏某手机号拉黑屏蔽。自从金科公司开展“P2P”业务后,吕某感到有风险,遂与其任北安县公安局政委的表哥陈某加强走动,不时给陈某价值不菲的财物,陈某欣然接受,共计100多万元。后有投资人到北安县公安局举报金科公司。北安县公安局受案后通知吕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吕某求助陈某,陈某安排吕某躲在陈某家中。在陈某的干预下,北安县公安局以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天安市公安局收到关于金科公司犯罪的举报后,指定南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南安县公安局立即对吕某及其妻子名下包括工资卡在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决定拘留吕某、彭某、钟某。南安县公安局决定采取抓捕行动,为避免意外,未通知北安县公安局有关抓捕行动信息,派民警于当日晚10时前往北安县将吕某拘留,送往南安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然后组织抓捕彭某、钟某。因彭某、钟某尚未到案,南安县公安局决定暂不通知吕某家属。钟某次日决定到公安机关自首,晚上11时刚出家门,即被南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之后主动坦白了罪行。同时,彭某亦被拘留到案,南安县公安局将吕某从办案中心提出,连同彭某、钟某一并送往南安县看守所羁押并进行首次讯问,同时通知三人家属。吕某父母委托律师赵某为辩护人,赵某立即持有关手续前往南安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吕某。南安县看守所民警告知赵某,办案民警未通知可以会见律师,暂时不能安排会见。3日后,南安县看守所安排赵某会见了吕某。7日后,南安县公安局根据赵某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为吕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 问题:南安县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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