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上市后管理
(一)疫苗采购和配送要求
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
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2.疫苗供应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3.疫苗可以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配送。
4.疫苗流通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记录,保存年限均是有效期届满后不少于 5 年备查。(销售记录、购进、验收、储存记录等等…..)
5.对不能提供本次运输、储存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二)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要求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质量回顾分析和风险报告制度,每年将疫苗生产流通、上市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如实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
——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
(四)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如停电、储存运输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温度异常的,须填写“疫苗储存和运输温度异常情况记录表”。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大偏差或次要偏差处理流程,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并将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应单位。
经评估对产品质量没有影响的——继续使用。
经评估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