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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火应急处置规定。(1)司机发现山火,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2)山火情况不明或已判明山火(在铁路封闭区域内、隧道口上方、路堑、路堤地段)时,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接到通知后,立即扣停列车,通知工务、供电、电务和公安部门现场检查。(3)铁路封闭区域内、隧道口上方发生山火、路堤地段线路两侧10m以内火苗高于轨面时,须将明火完全扑灭后方可放行列车;路堑地段线路两侧20m以内火势得到有效控制且10m以内明火完全扑灭后方可放行列车。工务部门销记后,按80km/h、160km/h、常速逐级逐列提速。后续列车提速前,应得到前行列车司机通过限速位置无异状的报告。限速位置按发现山火地点前后各1km确定。上述情况以外发生山火时,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应将发现山火地点告知后续列车,司机通过山火地点应加强瞭望并将现场情况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4)工务等到达现场人员要及时向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报告山火情况,主要内容:线名、行别、区间、里程、火势,山火位置(路堤、路堑、隧道上方、封闭区域等)。(5)工务部门要将山火处置情况(火势状态“明火、明火已扑灭”,火源与铁路位置关系等)及行车限制条件,按规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办理登销记手续。电务、供电部门应对所属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状按设备故障办理。(6)山火处置和逐级提速过程中,工务部门要派员到现场进行看守。【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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