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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1、货物招标应遵循的原则:(1)质量保证原则。(2)安全保证原则(3)进度保证原则。(4)经济原则。低成本、低价格、低消耗,原则上不超过计划的安排投资额。(5)国产化原则。凡是国内能生产且能保证质量的,原则上不再到国外采购。 2、实践中暂估价货物招标相对成熟的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工程项目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二是工程项目招标人负责招标,给予总承包中标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三是总承包中标人负责招标,给予工程项目招标人参与权和决策权。 3、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4、对于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但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对于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5、国际上常用的咨询服务收费方式有:①人月费单价法、②按日计费法、③成本加酬金计费法、④总价法、⑤工程造价百分比法、⑥顾问费法。咨询服务范围非常明确,可以采用总价法、工程造价百分比法、成本加固定酬金法;咨询服务范围不太明确或者难以准确确定范围,采用人月费单价法、按日计费法及顾问费法。【缺少答案,请补充】
第六节 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服务,经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6、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8、框架协议采购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方式。【缺少答案,请补充】
第二节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④专用合同条款;⑤通用合同条款;⑥技术标准和要求;⑦图纸;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⑨其他合同文件。 2、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3、合同工期、质量、价款是协议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质量标准是合同协议书中的核心内容。 4、合同价款包括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发包人和承包人最终结算的合同价款是合同价格,而不是最初招标确定的合同签约价。 5、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订立时间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 6、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主体只能是法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就是合同双方主体进行合同谈判的时间,但对质量、工期、价格等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谈判。 7、发承包人义务: 合约方|义务 发包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承包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8、履约担保: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一律取消。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9、监理人应开工日期7天前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计算。 10、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未通知监理人,属于私自覆盖,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11、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由施工场地及其周边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由自己导致的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2、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13、变更估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4、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进行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进行合同价格最终结清。 15、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条款 主要内容|承包人可要求权利 在施工场地发掘出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费用和(或)工期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费用和(或)工期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费用 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费用+奖金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费用+合理利润 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损坏|费用+合理利润 不可抗力|费用和(或)工期 除以上条款外|费用和(或)工期+合理利润 16、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主要内容|承包人可要求权利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费用和(或)工期 承包人提供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费用和(或)工期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费用和(或)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赶工费用+逾期竣工违约金 暂停施工后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费用和工期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费用和(或)工期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费用和(或)工期 监理人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费用和(或)工期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费用 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损坏|费用 17、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0、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商定或确认和确定。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发包人或承包人如果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缺少答案,请补充】
第三节 工程项目货物采购合同管理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款项名称|依据|时间|支付比例占比 预付款|应付款项金额的财务据正本|28日内|签约合同价款的10% 交货换|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审核无误|28日内|签约合同价款的60% 验收款|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支付函正本|28日内|签约合同价款的25% 结清款|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结清款支付函正本|28日内|签约合同价款的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2、开箱检验在合同约定的下列任一时间进行:1)合同设备交付时;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3次;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3次。 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5、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6、除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除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 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支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价格的0.5%; 2)从迟交/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支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支付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 10、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11、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缺少答案,请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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