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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第三章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学习《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其修改单、《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整车 一、总体要求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 GB/T 18411的规定;产品标牌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 GB/T 25978 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二、车辆识别代号 汽车、摩托车、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对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其他汽车和无纵梁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轮式专用机械车的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 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等于 0.2 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 10.0 mm,深度应大于等于 0.3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 200 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 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应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等于 10000kg 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还应在其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总长度应符合 4.1.3 的规定;且若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应小于等于 1000mm,若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应尽量靠近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 乘用车还应在行李舱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 5 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 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 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 ECU 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应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也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 三、发动机型号和编号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四、乘用车、旅居车乘坐人数核定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大于等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等于1650mm时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等于400mm,且不应作为学生座位核定乘坐人数。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大于等于60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大于等于570mm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350mm)时,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 mm核定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mm核定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核定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400mm时核定1人。 旅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时,在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等于 1150mm 且座垫深度大于等于 400mm 时,按座垫宽每 400mm核定 1 人。 旅居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9 人,但车长小于 6m 时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 6 人。 五、客车乘员数核定 按座垫宽和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按座垫宽每 400mm 核定1人,但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对幼儿校车按每280mm(对幼儿专用校车按每 330mm)核定1人,对小学生校车按每350 mm 核定1人,对中小学生校车按380mm 核定1人;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等于 400mm(对学生座椅为 380mm)时核定1人。 幼儿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45人,其他校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 六、货车乘员数核定 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6人,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3人。 七、旅居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八、图形和文字标志 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其中,栏板货车和自卸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还应在罐体两侧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栏板挂车应在车厢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冷藏车还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 80mm。 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 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还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 100mm 的“教练车”等字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应喷涂和安装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和灯具。 九、其他要求 车长大于 11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车高大于等于 3.7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以保证对车辆的防侧翻控制。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应大于等于 50km。 第二节 制动系 一、总体要求 机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 750kg 的挂车除外)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其中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 二、制动器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除外)、挂车(总质量不大于 750kg 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其中,所有专用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前轮和车长大于 9m 的其他客车的前轮,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 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客车、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半挂车,以及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三、ABS/EBS 所有汽车(三轮汽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及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ABS)。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还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EBS)。 四、副制动装置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及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副制动装置应安装牢固、动作可靠,保证教练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减速和停车。 五、辅助制动装置 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 8m)、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和专作业车、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第三节 照明、信号装置 一、灯具 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纵。 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洗扫车、吸尘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闪烁。 用户不应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如货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的灯具。 二、反射器 机动车应装置后反射器。挂车及车长大于等于 6 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反射器应与机动车牢固连接,且后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机动车正后方 150m 处,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三、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汽车和挂车,应按(  )25990 规定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旅居挂车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且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等于 0.1m 2 ,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等于 0.2m 2 。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50%,对三轮汽车应大于等于 1.2m,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 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 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出车辆轮廓、宽度为 150mm±20mm 的橙色反光带。 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  )23254 的规定,其中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厢式货车(不含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厢式挂车(不含侧帘式半挂车)和厢式专项作业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四、行驶记录装置 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其他货车应装备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应接入车辆速度、制动等信号,规范设置车辆参数并配置驾驶人身份识别卡,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9056 的规定。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 GB/T 19056 相关规定,或车长小于 6m 的其他客车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应视为满足要求。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还应装备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 五、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并在设计和制造上保证驾驶人不能关闭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第四节 行驶系和传动系 一、轮胎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其他车轮若使用翻新的轮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小于等于 155mm规格的轮胎。 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0.8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1.6mm。 轮胎胎面不应由于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超过 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二、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专用校车、车长大于 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三、空气悬架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 四、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不应大于 100km/h)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但具有符合规定的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的除外。 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装置符合规定的除外)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大于等于60km/h、对其他货车大于等于 100km/h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m的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 24545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应小于70km/h、对其他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m的旅居车不应大于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货车不应大于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GB/T 24545 要求的限速装置,且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应大于80km/h。 第五节 车身 一、货车货箱 货厢(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后部的延伸结构除外。 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 500 mm。 自卸式载货车辆的车箱栏板应开闭灵活,锁紧可靠;根据需要应安装手动锁紧机构,确保在行驶中不自行打开,或自动开启装置失效时卸货安全。侧开式车箱栏板与立柱、底板之间以及后开式车箱后栏板与车箱后断面之间应贴合。 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 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侧帘式载货车辆应设置有竖向滑动立柱、横向挡货杆、托盘、固货绳钩等防护装置;且车厢内应设置有用于对货物进行必要固定和捆扎的固定装置,帘布锁紧装置应锁紧可靠。 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且车辆应装备有装卸或举升机构,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自2019年8月1日起对新生产车实施)。 二、车门和车窗 客车除驾驶人门和应急门外,不应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此类公共汽车不应在车身右侧开设乘客门。对既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同时又在普通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允许在车身左右两侧均开设乘客门,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身的强度和刚度达到使用要求,且两侧的乘客门在正常状态下应不能同时开启。 客车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或意外的情况下,仍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简便地从车内打开;车门应急控制器应能让临近车门的乘客容易看见并清楚识别,并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对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等于6m的其他客车,还应在驾驶人座位附近驾驶人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 等于70%。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且除符合GB30678规定的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外,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对于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应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三、座椅 车长小于6m的乘用车(救护车、囚车除外)不应设置侧向座椅和后向座椅,但设计和制造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乘用车、旅居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600 mm(乘用车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应大于等于570mm),对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还应小于等于1000mm,旅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1150mm。 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设计和制造上有特殊使用需求的专用客车(如专用校车的照管人员座椅等)外,其他客车的座椅均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 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 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专用校车在踏步区域设置的照管人员折叠座椅除外),乘客通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前排座椅靠背即使调整到最后位置也不能侵入应急门引道空间;沿应急门引道侧面设有不能自动折叠的座椅时,量规通过的自由空间应在该座椅打开位置处测量,若设有自动折叠座椅则可在其折叠位置测量。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且护栏、扶手等装置的数量应与核定站立人数相适应。 幼儿专用校车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的座间距应分别大于等于500 mm 和550mm;其他 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650 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等于 1200 mm。专用校车的学生座椅在车辆横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其他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最后一排座椅除外)。 校车应至少设置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 40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对幼儿校车,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20且小于40个时,应设置两个或三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学生座位数大于等于40个时,应设置三个或四个照管人员座位。对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 四、客车驾驶区隔离设施 车长大于或等于6m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以及车长大于9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驾驶区应有隔离设施,防止他人侵入驾驶区。隔离设施不应影响驾驶人的安全驾驶和乘员的应急撤离(自2019年1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实施;自2020年8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车长大于9m 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实施)。 第六节 安全防护装置 一、汽车安全带 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 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的所有乘员座椅(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其他汽车的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 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的每个学生座位(椅)及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装备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二、应急出口 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7m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撤离舱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洞口应为上下两层。 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1250mm,净宽应大于等于550mm;但车长小于等于7m的客车,应急门的净高应大于等于1100mm,若自门洞最低处向上400mm以内有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应急门净宽可减至300mm。 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大于等于300mm ,不足300mm 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的方法加宽引道。专用校车沿引道侧面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折叠座椅打开的情况下(对在不使用时能自动折叠的座椅,在座椅处于折叠位置时),引道宽度仍应大于等于300mm。 应急窗和撤离舱口的面积应大于等于(4×10 5)mm 2 ,且能内接一个500mm×700mm(对车长小于等于7m的客车为450mm×700mm)的矩形;如应急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能内接一个350mm×1550 mm、四角曲率半径小于等于250mm 的矩形时也视为满足要求。 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自动破窗装置;或在车窗玻璃上方中部或右角标记有直径不小于50mm的圆心击破点标志,并在每个应急窗的邻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等于800mm×900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推拉式或外推式应急窗;若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等于500mm×700mm的矩形时,应设置为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并在附近配置应急锤或具有自动破窗功能。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1个应急门,车长大于7m且小于等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1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应标记有击破点标记,邻近处应配置应急锤。其他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至少各有2 个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车身两侧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总数小于等于4个时为所有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具有自动破窗功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每个应急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应急出口”字样。 三、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安装符合规定的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及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专用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和挂车(长货挂车除外)的后下部,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防护要求。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应超出车辆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且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外端面与后下部防护装置内侧在车辆长度方向垂直投影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50mm。 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车辆行驶速度大于 5km/h 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或在发动机起动时能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例如:声或光信号)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 五、反光背心和三角警告牌。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配备 1 件反光背心和 1 个符合 GB19151 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第七节 外廓尺寸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第四章表1《栏板式、仓栅式、平板式、自卸式货车及其半挂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第四章表2《其他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 第四章 机动车查验项目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注册登记查验、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转移登记和变更迁出查验、其他机动车业务查验的查验项目。 第一节 注册登记 一、通用查验项目。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并查验以下项目: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或产品识别代码,下同)、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包括发动机(驱动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挂车除外)、车辆品牌和型号; 主要特征: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二、特殊查验项目。根据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查验以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