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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4.4.1工作票的生成。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根据工作内容及所需安全措施选择使用工作票的种类,填写工作票或调用标准工作票。 4.4.2工作票的签发。工作负责人填写好工作票,交给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由工作票签发人对票面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 4.4.3工作票的送达。计划工作需要办理第一种工作票的,应在工作开始前,提前一日将工作票送达值长处,临时工作或消缺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送值长处。 4.4.4工作票的接收。值班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单元长(或值班负责人)应及时审查工作票全部内容,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填写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4.4.5安全措施的执行。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启停计划和值长(或单元长)意见,由运行班长(或单元长)安排运行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4.4.6安全措施中如需(电气)运行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热机)运行人员应填写停、送电联系单,(电气)运行人员根据联系单内容布置和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措施执行完毕,填好措施完成时间,执行人签名后,通知热机运行人员,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的热机运行人员姓名,停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人员处备查,机务运行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记录。对于集控运行的单元机组,运行人员填写电气倒闸操作票并经审查后即可执行。严禁口头联系或约时停、送电。 4.4.7现场措施执行完毕后,登记在工作票记录本中。 4.4.8工作许可。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对照工作票逐项检查,确认所列安全措施完善和正确执行。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说明哪些设备带电、有压力、高温、爆炸和触电危险等,双方共同签字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 开工后,严禁运行或检修人员单方面变动安全措施。 4.4.9工作监护。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工作全过程。 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并将工作票交其执有,交待注意事项并告知全体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交接手续;离开工作地点超过两小时者,必须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4.4.10工作人员变更。工作班成员变更,新加入人员必须进行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学习,由工作负责人在两张工作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人员姓名、时间并签名。 工作负责人变更,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变更手续。工作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应记入运行值班日志。 4.4.11工作间断。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方可工作。当无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4.4.12工作延期。工作票的有效期,以值长批准的工作期限为准。工作若不能按批准工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必须提前2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4.4.13设备试运。 检修后的设备应进行试运。检修设备试运工作由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并收回工作票,全体工作班成员撤离工作地点,由运行人员进行试运的相关工作。 试运结束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仍应按“安全措施”执行栏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恢复工作。如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13.3 储氢罐与气瓶 13.3.1 气瓶应直立地固定在支架上,不要受热,并尽量避免直接受日光照射。储氢罐上应涂以白色。储氢罐上的安全门应定期校验,保证动作良好。 13.3.2 氢气瓶的搬运、储存和使用中的其它注意事项,应遵守 14.3 条的有关规定。 13.3.3 应定期测定运行中储氢罐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并保证在合格范围,应根据氢罐内的湿度定期排除氢罐内的凝结水。 13.3.4 在环境温度低于零度的地区,储氢罐的底部排水管道和阀门及向空安全阀应有防止结冰的防冻措施,防止冻坏管道、阀门。 13.3.5 由制氢站向发电机补充氢气应经由储氢罐,禁止由电解槽直接向发电机补氢;储氢罐的氢气入口和供氢出口管路要分设,且供氢出口关应从储氢罐内的中上部引出。 13.4 发电机氢系统 13.4.1 氢冷发电机的氢气置换操作,必须使用 CO2、N2 等不活泼气体按专门的操作规程进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必须保证各种气体取样与化验工作的正确性,防止误判断。 13.4.2 发电机氢冷系统中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在运行中必须实现在线检测并进行定期校正化验。氢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其中氢气纯度不应低于 96.0%,含氧量不应超过 1.2%,露点温度(湿度)在发电机内最低温度为 5℃时不高于 -5℃,在发电机内最低温度≥10℃时,不高于 0℃,且均不低于 -25℃。如果达不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13.4.3 氢冷发电机的轴封必须严密,当机内充满氢气时,轴封油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氢压,以防空气进入发电机外壳内或氢气充满汽轮机的油系统中而引起爆炸。主油箱上的排烟机,应保持经常运行。如排烟机故障时,应采取措施使油箱内不积存氢气。 13.4.4 为了防止因阀门不严密发生漏氢气或漏空气而引起爆炸,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置换空气的管路必须隔断,并加严密的堵板。当发电机为空气冷却运行时,补充氢气的管路也应隔断,并加装严密的堵板。 13.4.5 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室外。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14 电焊和气焊 14.1 基本规定 14.1.1 从事焊接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焊接锅炉承压部件、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标准 DL61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中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方允许工作。 14.1.2 焊工应戴防尘(电焊尘)口罩穿帆布工作服、工作鞋,戴工作帽、手套,上衣不应扎在裤子里。口袋应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14.1.3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14.1.4 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14.1.5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它物体上进行焊接。 14.1.6 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材料附近进行焊接时,其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用围屏或石棉布遮盖)。 14.1.7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气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对上述容器所有连接的管道必须可靠隔绝并加装堵板后,方准许焊接。 14.1.8 在风力超过 5 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 5 级以下 3 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挡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14.1.9 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雨雪的措施。 14.1.10 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附近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4.1.11 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设有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现场应无火种留下。 14.1.12 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必须遵照本部分第 15 章的有关规定。 14.1.13 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并遵守本部分 15.8 条的规定。禁止登在梯子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 14.1.14 在锅炉汽包、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它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 a) 电焊时焊工应避免与铁件接触,要站立在橡胶绝缘垫上或穿橡胶绝缘鞋,并穿干燥的工作服; b) 容器外面应设有可看见和听见焊工工作的监护人,并应设有开关,以便根据焊工的信号切断电源; c) 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 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地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 d) 行灯用的变压器及电焊变压器均不得携入锅炉及金属容器内。 14.1.15 在密闭容器内,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 14.1.16 在坑井或深沟内进行焊接,应遵守本部分 10.5 的有关规定。 14.1.17 气焊与电焊不应上下交叉作业。 14.1.18 无关人员不准靠近正在进行射线检验的工作场所。 14.1.19 电焊机的接拆线、停送电工作应由具备资质人员进行操作。 14.2 电焊 14.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 14.2.2 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14.2.3 固定或移动的电焊机(电动发电机或电焊变压器)的外壳以及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焊机应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14.2.4 电焊工作所用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如有接头时,则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 5m 为绝缘软导线。 14.2.5 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14.2.6 禁止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14.2.7 禁用氧气管道和乙炔管道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防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引爆。 14.2.8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切断电源后进行。 14.2.9 电焊钳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应牢固地夹住焊条; b) 焊条和电焊钳的接触良好; c) 更换焊条必须便利; d) 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 14.2.10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14.2.11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 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护目镜片; b) 电焊手套,工作服; c) 橡胶绝缘鞋; d) 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护镜)。 14.2.12 焊接工作所坐的椅子,应用木材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 14.2.13 电焊工在合上电焊机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如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14.2.14 合上或拉开电源刀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不应接触电焊机的外壳。 14.2.15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14.2.16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白光眼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14.2.17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的工作方法。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 14.2.18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损坏。 14.2.19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严禁触摸导电部分。 14.2.20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14.2.21 电焊工应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禁止在带压设备和重要设备上引弧。 14.3 气焊气割 14.3.1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采用向外开形式,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会发生火花。 14.3.2 容积较小的仓库(储存量在 50 个气瓶以下)与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少于 25m;较大的仓库与施工及生产地点的距离应不少于 50m;与住宅和办公楼的距离应不少于 100m。 14.3.3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 10m 距离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并禁止吸烟。 14.3.4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准超过 1.5m。 14.3.5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14.3.6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14.3.7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 14.3.8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a) 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每一气瓶上必须套以厚度不少于 25 毫米的防震胶圈两个,以免运输气瓶时互相撞击和震动; b) 运输气瓶时应安放在特制半圆形的承窝木架内;如没有承窝木架时,可以在每一气瓶上套以厚度不少于 25mm 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以免互相撞击; c) 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d) 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e) 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f) 用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曝晒; g) 气瓶内不论有无气体,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 h)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i)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14.3.9 焊接工作结束或中断焊接工作时,应关闭氧气和乙炔气瓶、供气管路的阀门,确保气体不外漏。重新开始工作时,应再次确认没有可燃气体外漏时方可点火工作。 14.4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14.4.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 1s~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4.4.2 若发现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器气门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4.4.3 氧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原劳动部颁发)进行水压试验和定期检验。过期未经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在接收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 14.4.4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它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制造厂。 14.4.5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其它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字。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4.4.6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 0.196MPa,不应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4.4.7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应用特殊的键开启。 14.4.8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4.4.9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 5m。 14.4.10 禁止使用没有防震圈和保险冒的气瓶。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和没有回火阀的溶解乙炔气瓶。 14.4.11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14.4.12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14.4.13 安放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14.4.14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吹扫管道。 14.5 减压器 14.5.1 减压器的低压室没有压力表或压力表失效,一概不准使用。 14.5.2 将减压器安装在气瓶阀门或输气管前,应注意下列各项: a) 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业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 b) 减压器(特别是连接头和外套螺帽)不应沾有油脂,如有油脂应擦洗干净; c) 外套螺帽的螺纹是否完好,帽内应有纤维质垫圈(不准用棉、麻绳、皮垫或胶垫代替); d) 预吹阀门上的灰尘时,工作人员应站在侧面,以免被气体冲伤,其他人员不准站在吹气方向附近。 14.5.3 把减压器和氧气瓶连接后,应将减压器顶针松起,再开启氧气瓶的阀门,开启阀门不准猛开,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 14.5.4 减压器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解冻,禁止用火烤。 14.5.5 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灭火并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14.5.6 减压器需要长时间停用时,应将氧气瓶的阀门关闭。工作结束时,应将减压器自气瓶上取下,由焊工保管。 14.5.7 使用于氧气瓶的减压器应涂蓝色;使用于乙炔发生器的减压器应涂白色,以免混用。 14.5.7 每个氧气减压器和乙炔减压器上只允许接一把焊炬或一把割炬。 14.6 橡胶软管 14.6.1 橡胶软管应具有足以承受气体压力的强度,并采用异色软管。氧气软管应用 1.961MPa 的压力试验,乙炔软管应用 0.490MPa 的压力试验。二种软管不准混用。 14.6.2 橡胶软管的长度宜大于 15m。两端的接头(一端接减压器,另一端接焊枪)必须用特制的卡子卡紧,或用软的和退火的金属绑线扎紧,以免漏气或松脱。 14.6.3 在连接橡胶软管前,应先将软管吹净,并确定管中无水后,才许使用。禁止用氧气吹乙炔气管。 14.6.4 使用的橡胶软管不准有鼓包、裂缝或漏气等现象。如发现有漏气现象,不准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修理,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把软管连接起来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14.6.5 可燃气体(乙炔)的橡胶软管如在使用中发生脱落、破裂或着火时,应首先将焊枪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采取措施停止供气。 14.6.6 通气的橡胶软管上方禁止进行动火作业,以防火灾。 14.6.7 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上油脂或触及金属溶液。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不应将重的或热的物体压在软管上,也不准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准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14.7 焊枪 14.7.1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禁止在着火的情况下疏通焊嘴。 14.7.2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门,再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14.7.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尽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门,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14.7.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14.8 氩弧焊 14.8.1 焊接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 14.8.2 焊工应戴防护眼镜、静电口罩或专用面罩,以防臭氧、氮氧化合物及金属烟尘吸入人体。 14.8.3 焊接时应减少高频电流作用时间,使高频电流仅在引弧瞬时接通,以防高频电流危害人体。 14.8.4 氩弧焊所用的铈、钍、钨极应放在铅制盒内。氩弧焊时尽量采用放射性元素少的铈钨电极,在磨钨极时应戴口罩和手套,磨完钨极后要洗脸和洗手。 14.8.5 操作时应先开冷却水管阀门,确认回流管里已有冷却水回流时,打开氩气阀门,再打开焊枪点弧开关;熄火的操作步骤与上述相反,以防铈、钍、钨极烧坏挥发。 15 高处作业 15.1 基本规定 15.1.1 凡在离坠落基准面 2m 及以上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风力发电的塔筒上工作时,还应遵守其相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15.1.2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16.3.19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16.3.20在高处悬挂滑车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并应使用安全带;必要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场指导和监护。 16.3.21千斤顶的顶重头必须能防止重物的滑动。螺旋千斤顶或齿条千斤顶应装有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或齿轮的装置。不准使用螺纹或齿条已磨损的千斤顶。 16.3.22千斤顶必须垂直地放在荷重的下面,必须安放在结实的或垫以硬板的基础上,以免在举重时发生歪斜,压弯齿条或螺纹。 16.3.23不应在千斤顶的摇把上套接管子或用其它任何方法来加长摇把的长度。液压千斤顶使用配套的手柄起升额定起重量时,手柄操作力不得大于400N,大于或等于100T的使用双油泵的千斤顶的操作力不得超过(400×2)N。 16.3.24使用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时,禁止工作人员站在千斤顶安全栓的前面。 16.3.25当液体或压缩空气传动的千斤顶升至一定高度时,必须在重物下垫以垫板,防止活塞突然下降,发生事故。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16.3.26用两台以上千斤顶起一重物时,应选择上升速度相同者;如用不同的速度者,则应逐一次轮流慢慢起动。 16.3.27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16.3.28对没有制造厂商铭牌或调换过零件(如链索、蜗母轮等)的手拉葫芦,应根据链索及蜗母轮的计算能力作荷重试验,以规定其工作荷重。链式起重机的检查和试验(见附录C)。 16.3.29手拉葫芦的链扣、蜗母轮及轮轴发生变形、生锈或链索磨损严重时,应禁止使用。 16.3.30悬挂手拉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架梁必须固定,以防斜向受力或重物摇晃时,架梁滑动走位跌落。禁止用手拉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禁止用链式起重机长时间悬吊重物。禁止手拉葫芦悬挂在运行状态或存有介质的管道上。 16.3.31使用手拉葫芦前,应作无负荷的起落试验一次,检查其刹车以及传动装置是否良好,然后再进行工作。 16.4扒杆、缆索起重机、绞磨 16.4.1组立扒杆和缆索起重机,应由专业的起重人员绑设,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规定。 16.4.2组立扒杆和缆索起重机所用的材料必须仔细检查,质量不良的材料不准使用,所用的拖拉绳和地锚绳以及地锚均应经过计算。地锚的分布和埋没深度,应根据不同的土质而设计,锚碇绳的安全系数应为拖拉绳的1.5倍。 16.4.3扒杆和缆索起重机的拖拉绳,不准挂设在未经计算过的建筑物或其它物件上。 16.4.4组立扒杆和缆索起重机支架时,前后方绝对不准站人,同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指挥者应站在能看见各处的较高的地方。每根拖拉绳应有专人负责,按照指挥信号准确地松紧。 16.4.5缆索起重机承载小车至少应有3个滑轮,当载重量大时尚应增加,以减低钢丝绳的弯曲应力。 16.4.6使用扒杆或缆索起重机起重,应详细检查以下各项: a) 基础或垫木以及锚碇(桩锚或地锚)必须稳固; b) 承载索、拖拉绳应拉紧; c) 起吊荷重不准超过允许荷重,也不准偏拉斜吊; d) 锚碇(桩锚或地锚)应拴紧,不准松动。 16.4.7绞磨必须安设在平稳牢固的地方,并设有制动及逆止的安全装置。固定机座的地锚和钢丝绳必须经过计算。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低于6。 16.4.8绞磨曳引钢丝绳,必须在磨芯上绕四道以上,并不准重叠。磨芯应有防止绳索跑出的安全装置。 16.4.9绞磨应有专人指挥,推磨工人必须听从指挥,未经许可不准离开绞磨,松紧绞磨曳引钢丝绳的工作应由有经验的起重人员来进行。 16.4.10选用扒杆应经过计算,扒杆至少应有4根拖拉绳,人字扒杆应有2根拖拉绳,所有拖拉绳均应固定在已经计算过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16.4.11使用斜臂扒杆起重时,其斜臂与水平面所成的角度不应小于30°,也不应大于75°。当斜臂扒杆与水平面所成角度为30°时,斜臂与起伏滑车组的夹角不应小于45°。 16.4.12由于安装斜臂扒杆而使建筑物的个别部分增加荷重,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16.4.13起重滑车组除了向扒杆所在的方面倾斜外,不准向其它方面倾斜。 16.4.14滑车组在拉紧时,上下2滑车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16.4.15由滑车组钢丝绳通至卷扬机中间的导向滑车必须有销子,起重时销子必须扣上。导向滑车的内角侧应避免站人。 16.5人工搬运 16.5.1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穿戴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16.5.2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16.5.3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应搭跳板时,应使用厚5cm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应设有支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 从斜跳板卸物件时,应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16.5.4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16.5.5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须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16.5.6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打伤附近的人员或设备。用车推时应绑好。 16.5.7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应盛满,应用车子推或2人抬,不准1人肩荷搬运。 16.5.8手工搬运的其安全要求: a) 肩扛。其重量以不超过本人体重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应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腰起立,不能弯腰,以防扭伤腰部; b) 肩抬。两个以上抬运重物时,必须同一顺肩。换肩时重物必须放下。多人共同搬运、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1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c) 使用撬杠。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长短大小不同的撬杠。操作时,撬杠应放在身体一侧,两腿叉开,两手用力。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准站在或骑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准将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发生事故; d) 使用跳板。有时候手工装卸时需要使用跳板。如果对它选择不当,搭架不好,往往会造成摔伤。为此,在使用跳板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必须使用厚度大于50mm的跳板,凡腐朽、扭纹、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 单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0.6m。双行跳板,其宽度不得小于1.2m; 3) 跳板坡度不得大于1:3。凡超过5m长的跳板,下部应设支撑; 4) 跳板两头应包扎铁箍,以防裂开。 16.5.9用管子滚动搬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b) 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 c) 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cm,以便调节转变; d) 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移动中需要增加滚杠时,必须停止移动。在移动中需要调正方向时,应用锤击,禁止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 e) 重物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下坡时,必须用绳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止下滑过快。 16.6车辆和船舶运输 16.6.1机动车驾驶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交通规则。司机必须有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一律不准驾驶车辆。 16.6.2机动车停车场或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及易燃物品并禁止吸烟,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检修后应全面检查,不应遗留火种。 16.6.3线路工程使用汽车运输,在工程未开工前,应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泥泞冰雪之处,应详细告知运输人员,必要时应事先予以修补和树立示牌。 16.6.4使用船舶运输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衡程度装载,不准超载。运输重大设备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16.6.5上下船只用的跳板,必须宽搭稳架。所装器材均应顺序堆放,并用绳索绑牢。装卸前,工作负责人应仔细检查和研究装卸方法和存放位置,并详细向工作人员说明。凡油脂及易燃物品均应妥善保管,并做好防火措施。 16.6.6遇6级以上大风时,船舶不准行驶,应靠岸停泊。 16.6.7船上应备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乘船人员必须遵守乘船规定,禁止下水洗澡。船未停妥,不准上下。船上应指定维护安全的人员。 16.6.8非驾驶人员严禁开船。 16.6.9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本部分中的“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国家标准GB/T16178《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中所确定的适用车辆,即从事厂(场)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b) 场内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经所在地区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安装厂内机动车牌照、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c) 车辆应由专人驾驶和保养,驾驶人员必须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考核合格,持有效驾驶证后,方可独立驾驶。 d) 开车前应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操纵机构和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车身的安全性能;叉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叉架动作应正常。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进行修复,未经修复不得继续驾驶。 e) 车辆载货不得超过铭牌核定荷重。 f)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必须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装运物件应用绳子扎牢或用木块垫稳。 g) 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拖拉机的挂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翻斗车、铲车不得载人。 h) 厂内机动车时速按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执行(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受此规定限制)。 i) 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下列规定:车辆行驶时他人不准和驾驶员闲谈。起动车辆应先鸣喇叭。遇到路面狭窄、不平和重车时,要缓慢行驶,车速每小时不准超过5km,空车时不准超过10km。在十字路口交叉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并做好手势或预报信号,要注意保持车距,做好刹车准备。停车离开时应切断电源并锁好车门。 j) 电瓶车充电时应距离明火处5m,并加强通风。 k) 铲车运输时,铲架应放低行驶。工作完毕铲架应收起绑好。 l) 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方,不得逆向停车,坡路上停车必须采取防溜车措施。驾驶员离开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16.7码头工作 16.7.1码头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应放在明显的地方。工作人员临水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 16.7.2应及时清除码头工作场所的油渍、霜、雪。冰冻期间应铺上草包,以防滑跌。码头上不准堆积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16.7.3工作人员接、解缆绳时,人应站稳,不准站在码头边缘处。拉不住的缆绳应放手。应注意船上抛出的缆绳方向,不准手拉缆绳甩头的顶端,防止手轧伤。 16.7.4上下码头和跨越两船时,如高低相距0.5m以上者,应使用跳板或梯子。 16.7.5扶梯、跳板使用前应先检查,并应搁在牢靠的地方。船上使用木梯、竹梯时,上端应用绳子绑牢。栈桥应设有扶手。 16.8卸船机和推耙机 16.8.1非卸船机司机不得操作卸船机.操作时必须听从班长指挥,工作时必须注意周围作业环境,确认无障碍后,方可进行作业。 16.8.2禁止拆除安装在卸船机和推耙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应经常检查安全保护装置的完整性。 16.8.3禁止用卸船机进行吊人的危险操作。 16.8.4在卸船机作业中,无关人员不得登机。 16.8.5卸船期间,发现缆绳松动应及时通告船方。禁止使用直接磨掉7%的钢丝绳或一束中的股线断线数达10%的钢丝绳。煤船漂离码头2米以上,禁止卸煤作业。 16.8.6安装吊具必须通知司机切断主电源。 16.8.7遇有暴雨、突发性大风、大雾天气视线不清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应停止卸船机作业。并将卸船机开到指定的停机位置,将锚定板插入码头的锚定坑中,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16.8.8吊推扒机时,禁止在推扒机上载人或放物。指挥人员及地面工作人员不得站立在推扒机和抓斗的正下方或在下方通过。 16.8.9非推扒机司机禁止操作推扒机。 16.8.10卸船机抓斗、推扒机不得同仓作业。 16.8.11斜坡超过25°时,推耙机不得横向上坡;超过35°时,不得上坡下坡,应将推刀触立倒车慢行;斜坡上下不得停车。 16.8.12严禁司机在提起的推刀下进行检查或清洗推扒机。 16.8.13夜间工作应保证照明良好。 16.8.14工作完毕离开卸船机时,必须做到“人离机、电先停”,并做好其他安全措施。推扒机工作完毕,应熄火停在平地。 船舱内卸煤作业时,应避免单一开挖煤堆的某一位置,造成煤堆崩塌埋没抓斗;必须顺序进行,在煤堆有高低时,先抓高,后抓低,先抓外,后抓里,前排、后排、中间顺序进行,同一行尽量保持一个平面。 17土石方工作 17.1基本规定 17.1.1在有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等)的地方进行土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办理动土工作票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 17.1.2开始挖土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并具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审核的施工方案。 17.1.3挖掘石方应该自上而下施工。在挖掘前应将斜坡上的浮石或在斜坡上工作时发现的松动浮石或单块大石头,全部清除。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掘土石,防止坍塌事故。 17.1.4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17.1.5在挖掘地区内发现有事先未预料到的地下设备或其它不可辨别的东西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领导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处置。 17.1.6在可能出现瓦斯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施工现场严禁烟火,并在明显位置挂有“禁止烟火”的警示牌,作好防毒准备,如应备有足够的防瓦斯用具及瓦斯检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瓦斯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17.1.7沿轨道边缘进行挖土时,应设围栏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以防危险。 17.1.8在交通拥挤地点、广场或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17.1.9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它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它材料)与坑边距离不少于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1.5m。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17.1.10当发现土壤有可能坍塌或滑动裂缝时,所有在下面工作的人员必须离开工作面,然后组织工人将滑动部分先挖去,或采取防护措施再进行工作。在雨季和化冻期间,更应该注意土方坍落。 17.1.11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离不大于40cm。坑内应设置便于施工人员疏散的爬梯,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17.1.12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17.1.13开挖没有边坡的沟、井,必须根据挖掘的深度,先打桩后设支撑再开挖;装设支撑的深度,应根据土壤的性质和湿度决定。如挖掘的深度不超过1.5m,可将两壁挖成小于自然坍落角的边坡,而不设支撑。在施工中应经常检查支撑的安全状况,有危险征象时,应立即加固。 17.1.14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17.1.15已挖出的基坑、沟槽等,遇到雨、雪浸湿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工作负责人应经常检查土壤变化情况,如有滑动、裂缝等现象时,应先将其消除才可继续进行工作; b) 土方有坍塌危险者,暂时先停止工作,采取措施将险情排队后再将积水排出; c) 局部放宽土坡边坡或加固边坡,以保持稳定; d) 坡顶附近,禁止行人或车辆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