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试题数量: 购买人数: 提供作者:

有效期: 个月

章节介绍: 共有个章节

收藏
搜索
题库预览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材料回答如下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甲、乙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试分析以下几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话是否可以胜诉,请分别说明理由:(1)上海的汪女士去年在某品牌专柜购买了名牌手表一块。汪女士使用了2个月后手表内的表盘出现了裂痕,汪女士以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专柜方面以该裂痕是人为原因造成为由,表示汪女士需拿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方可退货。法庭上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裂痕产生的原因。(2)广东的张先生在A公司经营的商场内购买了由B公司经营的保健品专柜购买了麦绿素片,后知悉麦绿素片是假货。因此起诉要求A、B公司连带赔偿损失(注,起诉时B公司的专柜尚正常营业)。(3)天津的张女士购买了由某省级电视台制作、由李姓明星广告代言的食品,后发现该食品是假货,但此时生产该食品的厂家已倒闭,张女士因而向某省级电视台及李姓明星索赔,要求电视台与李姓明星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4)李先生在淘宝网乙开的网店购买一价值50万的名牌手表,到货后发现是假冒产品,遂要求淘宝网经营者提供提供乙方的信息以便索赔,淘宝网经营者提供商提供了乙方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但甲方向乙方主张赔偿时乙已被申请破产,无法赔偿甲的损失。甲遂要求淘宝网的经营者赔偿损失。(5)赵先生在某百货店购买了电饭锅一个,回来一加电煮饭便发生了爆炸,导致赵先生损失5万元。赵先生要求百货让赔偿损失,但百货店认为这是产品质量问题,赵先生应向电饭锅的生产厂家赔偿。
王宏,看了王海打假的相关报道后,深受启发,想作“王海第二”。他听说某商场的“逍遥”牌电视机经常出现问题。便前往购买了一台。电视机搬回家后,他的妻子告诉他,其不以消费为目的,不算消费者,即使受到损害也不能得到赔偿。于是,王宏将电视机退掉。几天后,王宏的弟弟王山结婚,王宏和妻子到市供销大厦购买了附有市消费者协会质量保证书的本地名牌电视机“美好”牌电视机一台,作为贺礼送给其弟。岂料,2019年5月1日,王山新婚之夜,该电视机发生爆炸(经查显像管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王山和闹洞房的李化、赵伟被炸伤,电视柜被炸毁。王山由于受伤严重,在医院住了9个月才出院。2021年5月10日,王山与供销大厦进行交涉,要求其承担自己的医疗费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问题: (1)王宏购买“逍遥”牌电视机后,其妻子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供销大厦认为,王山并非是电视机的购买者,与自己并没有合同关系,因而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3)如果供销大厦在诉讼中提出王山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此主张?为什么? (4)该品牌电视机属于市消费者协会推荐的商品,王山能否要求市消费者协会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该电视机是王宏从租用供销大厦摊位的钱江处购买得,钱江听说该电视机发生了爆炸事件,趁王山住院,提前解除了租赁合同,逃往外地,不知所终,那么,王山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6)假如,王山的妻子以新婚之夜就发生此不吉利的事情为由而与王山离婚,那么王山在起诉时能否以此为由向市供销大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MLGB”文字商标注册,国家商标局于201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2015年10月9日,公民姚洪军依法提起“MLGB”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后经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终审法院于2019年作出终审判决,最终认定“MLGB”注册商标无效。根据上述材料结合《商标法》的规定回答如下问题:(1)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定事由有哪些?(2)商标核准注册后,如果认为已注册商标存在“妨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申请无效宣告的主体有无限制性规定(即是否必须为利害关系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可否提出申请)?(3)上述情况下申请无效宣告受不受时间限制(即是否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4)申请人应向哪个单位申请无效宣告?(5)如受理申请的机关作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而原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的话,须在无效宣告决定送达之日起多少天内提出行政诉讼?(6)上述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作答,并明确指明法院的名称)?(7)如对一审行政判决不服应在多少天内上诉?(8)上述上诉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9)如对本案中的终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服是否有其它法律救济途径,具体救济途径有哪些?
2020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智能垃圾预处理机”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付40万元,在办理完转让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付160万元。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6年11月以普通许可方式将该项专利授权丙公司使用,期限为2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20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于2020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21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向丁银行贷款200万元。2021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21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经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戊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相关设备。根据上述案情,回答如下问题(均须说明理由):(1)乙公司何时取得“智能垃圾预处理机”的专利权?(2)丙公司对于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3)在乙公司受让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后,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4)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所产生的质押权何时成立? (5)乙公司与戊公司订立的专利权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