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张三与李四系夫妻,各自有稳定工作。李四以其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了金镶玉公司,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因金镶玉公司盲目经营、四处举债,陷入债务危机。部分债务如下:(1)为扩大生产规模,扩建厂房,甲公司承建该项目。2020年6月竣工,金镶玉公司尚欠甲公司工程款200万元。
(2)为扩建厂房,金镶玉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以厂房提供最高额抵押金额为1000万元,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截止2019年12月借款600万元,2020年3月借款200万元。
(3)因现金流紧张,2020年2月金镶玉公司以机器设备提供作抵押向丙借款100万元。
(4)因借款合同纠纷,丁起诉金镶玉公司,人民法院判令金镶玉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丁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查封了厂房,并通知乙银行。2020年5月金镶玉公司与丁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以玉器抵债200万元,经人民法院记录在案。丁因无处安置,故将玉器成品仍存放在厂房内。人民法院对厂房解除查封。
(5)因市场行情不好,销售停滞,金镶玉公司无法按时支付货款,被戊起诉,人民法院判决金镶玉公司支付货款1000万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4月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厂房,同时查封、扣押了机器设备、玉器成品,后经申请追加李四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张三、李四名下的住宅。案外人路某主张,该住宅应归其所有,其于2019年12月已经与张三、李四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合同,支付全部价款且已装修并出租给他人,其在签订合同后即被派往外地,因工作事务繁杂,还未来得及过户。
2020年6月,经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厂房价值1200万元,机器价值300万元,玉器价值200万元,住宅价值200万元。
请根据现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丁是否可以取得玉器成品所有权?为什么?
(2)人民法院追加李四为被执行人是否符合规定?
(3)案外人路某对法院查封张三、李四的住宅行为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救济?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4)如法院按照评估价格处置查封财产,题目中所涉权利主体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5)如上,相关主体可获清偿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