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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山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级、市级、县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统称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并且接入10千伏及以上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视其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参照本规定执行。 风电、光伏发电为电力调度机构集中式管理的风电、光伏电站。 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不含抽水蓄能)指以独立法人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由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电源侧、用户侧电储能经所在电源侧、用户侧法人同意并具备相关条件,可以从电源侧、用户侧独立出来,按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方式参与并网运行考核(同时参与辅助服务补偿)。 负荷侧可调节负荷指电力系统中具备技术条件参与电网调度的负荷资源,能够直接响应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指令或者经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能够响应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依法对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主体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并网主体开展考核管理,省调负责计算考核与返还结果、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考核结果;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省调提供考核计算所需数据,负责向电网企业和并网主体披露考核和返还结果;电网企业负责对考核与返还结果开展结算。考核结果由省调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各并网主体依据考核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35048)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抽水蓄能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并通过15天试运行考核。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 水电、火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并网运行管理范畴,参与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分摊。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纳入并网运行管理。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并网运行管理。负荷侧可调节负荷按照《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DL/T 2473.1)、《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DL/T 2473.13)要求完成电网接入调试且具备响应电力调度指令之日起纳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地方公用电厂,自并网之日起,正常参与本细则规定的调度纪律考核,自移交生产运行之日参与所有项目的考核及返还。 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指由省调直接调度管理的公用发电厂,包括火电、核电、抽水蓄能等。 地方公用电厂,指由地调、县调直接调度的公用发电厂(含煤电、生物质、水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等)。 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地方公用电厂(个别条款有特殊说明除外)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参与考核与返还。 (二)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本细则规定的调度纪律考核,自并网之日起3个月内免于除调度纪律外其他项目考核,满3个月后次月1日起参与所有项目的考核及返还。风电场和光伏电站扩建部分自并网之日起3个月内免于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外项目的考核及返还,满3个月后次月1日起参与所有项目的考核及返还。原则上以场站为单位参与考核及返还。 (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之日起,正常参与本细则规定的调度纪律考核,自并网之日起3个月内免于除调度纪律外其他项目考核,满3个月后次月1日起参与所有项目的考核及返还。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扩建部分自并网之日起3个月内免于自动发电控制(AGC)、自动电压控制(AVC)外项目的考核及返还,满3个月后次月1日起参与所有项目的考核及返还。原则上以场站为单位参与考核及返还。 (四)负荷侧可调节负荷按照《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DL/T 2473.1)、《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DL/T 2473.13)要求完成电网接入调试且具备响应电力调度指令之日起纳入。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五条 并网主体应在并网前与电力调度机构完成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并于协议期满前3个月办理续签事宜,且在协议到期前完成续签。无协议或协议超期不得并网运行。若并网主体与电力调度机构存在争议,可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申请调解。 第六条 新(扩)建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地方公用电厂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新(扩)建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应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 第七条 并网主体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主体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并承担相应责任。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2%。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五条 并网主体应在并网前与电力调度机构完成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并于协议期满前3个月办理续签事宜,且在协议到期前完成续签。无协议或协议超期不得并网运行。若并网主体与电力调度机构存在争议,可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申请调解。 第六条 新(扩)建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地方公用发电厂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新(扩)建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应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 第七条 并网主体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主体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并承担相应责任。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2%。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定值,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继电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事后须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汇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处理。 (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六)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并网发电厂3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七)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八)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主体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指标进行考核。 (一)双重化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其中一套设备非计划停运时间连续超过24小时,或单套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运时间连续超过4小时,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05%。 (二)故障录波、二次设备在线监视、保信子站等技术支持系统与电力调度机构主站数据中断当月累计超过48小时,或存在时钟不准确等影响数据有效性的问题,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02%。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主体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全运行水平进行考核。 (一)并网主体的主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1%。 (二)因并网主体原因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5%。 (三)并网主体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存在可能导致装置误动、拒动的缺陷,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1%。 (四)并网主体的故障录波、二次设备在线监视、保信子站等技术支持系统不能及时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05%。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因并网主体原因导致的自动化设备运行故障进行考核。故障统计时间以发生时刻为起始时间,以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接收到正确数据时刻为截止时间。 (一)事故期间遥信正确动作率要求100%,每拒动或误动1个/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2%。 (二)上送电力调度机构单路远动数据中断或不刷新,每超过1小时,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1%。发生全部远动数据中断或不刷新,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5%,每超过1小时,累加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5%。 (三)上送电力调度机构的单个遥信错误、遥测超差或不刷新,每超过4小时,以及单个遥测跳变,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05%。 (四)调度数据网设备月可用率应大于等于99.5%,可用率每降低0.5%,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05%。调度数据网路由器发生单链路中断,每超过4小时,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2%。 (五)上送电力调度机构的相量测量/宽频测量数据月可用率应大于等于99.5%,可用率每降低0.5%,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05%。 (六)电能量采集终端月可用率应大于等于99%,可用率每降低1%,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1%。 (七)电能量采集终端上传电力调度机构的数据中断、数据错误或无效,每超过1小时,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01%。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主体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运行指标进行考核。 (一)电力监控系统存在网络边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违规、违规连接外设、感染恶意代码情况,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1%。 (二)纵向加密认证装置、网络安全监测装置等网络安全设备月可用率要求大于等于99.5%。设备离线超过4小时,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01%。如设备故障仍未处理解决,每超过4小时,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002%。 (三)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紧急告警应立即处理,重要告警应在24小时内处理,多次出现的一般告警应在48小时内处理,并3日内完成《网络安全告警分析报告》报送电力调度机构。每发生一次告警处置或报告反馈不及时,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01%,每超过4小时考核加扣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002%。 第十二条 并网主体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或并网线路对侧变电站发生事故,在1小时内提供故障录波信息、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在24小时内提供事故报告。不满足要求者,每次考
第三十二条 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应开展发电功率预测工作,并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报送预测结果及测风塔/气象站数据、理论/可用发电功率、单机/功率逆变器信息。具体考核规则如下: (一)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功率预测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对风电场和光伏电站上报功率预测结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中期预测、日前预测和超短期预测,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出力受限时段免于准确率考核。 中期预测是指预测风电场和光伏电站次日0时起至未来240小时的发电功率,日前预测是指预测风电场和光伏电站次日0时起至24时的发电功率,超短期预测是指预测风电场和光伏电站未来15分钟至4小时的发电功率,时间分辨率均为15分钟。 1. 中期预测 风电场和光伏电站每日8时、14时前分别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中期预测数据(包括日前预测数据)和对应的计划开机容量。 (1)中期预测上报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每日两次预测均上报成功则当日上报率计为100%。月上报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罚当月上网电量的0.1%,月度累计考核电量不超当月上网电量的1%。 (2)中期预测结果第十日(第217小时-240小时)准确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月平均准确率应不低于70%。准确率小于70%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罚当月上网电量的0.1%,月度累计考核电量不超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十日准确率=(1-$$\frac{\sqrt{\sum_{i=1}^{n}(P_{M}-P_{F})^{2}}}{Cap\sqrt{n}}$$)×100% 式中:$$P_{M}$$为$$i$$时刻的实际功率; $$P_{F}$$为$$i$$时刻的十天前功率预测值; $$Cap$$为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装机容量; $$n$$为样本个数。 2. 日前预测 日前预测准确率按照风电场和光伏电站日前预测曲线与实际出力曲线的偏差面积进行考核,允许偏差为实际发电出力的20%(最小允许偏差为±2兆瓦),考核电量为预测曲线和实际出力曲线偏差电量的2%(允许偏差除外)。 3. 超短期预测 风电场和光伏电站每隔15分钟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自上报时刻起未来15分钟至4小时共16个时间节点的超短期预测数据和对应的计划开机容量。 超短期预测上报率按日进行统计,按月进行考核,上报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罚当月上网电量的0.1%,月度累计考核电量不超当月上网电量的1%。 超短期预测准确率按照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超短期预测曲线与实际出力曲线的偏差面积进行考核,允许偏差为实际发电出力的15%(最小允许偏差为2兆瓦),考核电量为预测曲线和实际出力曲线偏差电量的2%(允许偏差除外)。 4. 免考条件 由于电网原因、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原因及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洪水等)导致的预测考核给予免考,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功率预测系统及相关设备检修影响预测数据上报的,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申请,批准后给予免考(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3天),其余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自身原因(包括场站检修、故障等情况)及恶劣天气(包括雾霾、沙尘、覆冰、大风切机等)导致的预测考核不予免考。 (二)风电场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报送测风塔数据、理论/可用发电功率、单机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1. 风电场应在能够准确反映场内风资源情况的位置安装测风塔及其配建设备,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上传测风塔相关数据,并保证数据准确性。测风塔数据包括:10米、30米、50米、70米及轮毂高度风速和风向,10米高度温度、湿度、气压数据。 2. 风电场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报送理论发电功率和可用发电功率。理论发电功率指在当前风资源条件下,所有风电机组均可正常运行时能够发出的功率;可用发电功率指考虑场内设备故障、缺陷或检修等原因引起受阻后能够发出的功率。 3. 风电场应具备实时采集单机信息的能力,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上传有关单机数据,包括有功、无功、风速、风向、运行状态等。 (三)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报送气象站数据、理论/可用发电功率、功率逆变器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1. 光伏电站应在能够准确反映站内光资源情况的位置安装气象站及附属设备,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上传气象站相关数据,并保证数据准确性。气象站数据包括:总辐射辐照度、直射辐照度、散射辐照度、环境温度、湿度、风速、风向、气压数据。 2. 光伏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报送理论发电功率和可用发电功率。理论发电功率指在当前光资源条件下,所有光伏发电单元均可正常运行时能够发出的功率;可用发电功率指考虑场内设备故障、缺陷或检修等原因引起受阻后能够发出的功率。 3. 光伏电站应具备实时采集逆变器信息的能力,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上传有关逆变器信息,包括有功、无功和运行状态等。 (四)风电场和光伏电站报送的测风塔/气象站数据、理论/可用发电功率、单机/功率逆变器信息的考核要求如下: 1. 测风塔/气象站数据、理论/可用发电功率数据、单机/功率逆变器信息按日统计,按月考核,每项数据月平均可用率应达到98.5%以上,不到98.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照当月上网电量的0.1%考核。三项数据全月累计考核电量之和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2%。 测风塔/气象站数据日可用率=(1-$$\frac{K}{N}$$)×100% 理论/可用发电功率数据日可用率=(1-$$\frac{L}{M}$$)×100% 单机信息/逆变器数据日可用率=(1-$$\frac{T}{G}$$)×100% 式中:$$K$$、$$L$$、$$T$$分别为测风塔/气象站数据、理论/可用发电功率数据、单机/功率逆变器信息的异常点个数,数据异常是指数据缺失、持续30分钟不刷新、超出合理范围等; $$N$$、$$M$$、$$G$$为测风塔/气象站数据、理论/可用发电功率数据、单机/功率逆变器信息的总测点数。月可用率为当月日可用率的算术平均值。 2. 由于电网原因、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原因及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洪水等)导致的考核给予免考,测风塔/气象站及相关设备计划检修影响数据上报的,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申请,批准后给予免考(每年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3天),其余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自身原因(包括场站检修、故障等情况)及恶劣天气(包括雾霾、沙尘、覆冰、大风切机等)导致的考核不予免考。 第四节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运行管理
技术方案报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经履行设备检修申请等相关工作流程后方可进行。未按要求执行者,每次考核并网主体当月上网电量的0.2%。 第五十二条 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厂内设备检修计划,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保证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 (一)检修工作的考核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考核该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2%,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0.1%。 1. 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2. 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3. 设备检修期间现场未及时与电力调度机构沟通,改变工作内容,造成设备恢复送电的复杂性增加。 4. 因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使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二)重复性检修的考核 由于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电厂输变电设备(出线、开关、联变、母差保护等)重复性检修停电,按以下标准考核: 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电厂升压站同一出线、开关、联变及母差保护年度停电次数2次以上(含2次),每次考核该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2%,每月考核电量累计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0.1%。 (三)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机组计划检修超期的考核 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机组计划检修超期,按以下标准考核: 超期时间在5天及以下者,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考核电量 = $P_N\times24(小时)\times t_{检修超期}\times0.1\times\alpha_{检修超期}$ 式中:$$P_N$$为机组容量(兆瓦); $t_{检修超期}$为计划检修超期天数; $\alpha_{检修超期}$为计划检修超期考核系数,数值为0.1。 超期时间多于5天时,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考核电量 = $P_N\times24(小时)\times[5\times0.1+(t_{检修超期}-5)\times0.05]\times\alpha_{检修超期}$ 公式中各变量含义、数值与上式中定义相同。 (四)省调直调并网发电厂机组临时检修的考核 机组临修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考核电量 = $P_N\times t_{临修}\times0.1\times\alpha_{临修}$ 式中:$$P_N$$为机组容量(兆瓦); $t_{临修}$为临修时间(小时); $\alpha_{临修}$为临修考核系数,数值为0.1。 第五十三条 因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者,每次按全站当月上网电量0.5%的标准考核。 (一)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 (二)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2次。 (三)检修期间,现场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擅自增加工作内容。 (四)影响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正常执行。 (五)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设备(包括出线、开关、联变、母差保护等)重复性检修,年度停电超过2次。 第五十四条 地方公用发电厂应按照“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厂内设备检修计划,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保证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 (一)检修工作的考核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考核该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1%,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0.05%。 1. 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2. 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2次。 3. 设备检修期间现场未及时与电力调度机构沟通,改变工作内容,造成设备恢复送电的复杂性增加。 4. 因电厂自身原因,使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二)重复性检修的考核 由于电厂原因造成电厂输变电设备(出线、开关、联变、母差保护等)重复性检修停电,按以下标准考核: 地方公用发电厂原因造成电厂升压站同一出线、开关、联变及母差保护年度停电次数2次及以上,每次考核该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1%,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0.05%。 (三)地方公用发电厂机组检修超期的考核 地方公用发电厂机组检修超期,每次按以下标准考核,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0.1%。 超期时间在5天及以下者,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考核电量 = $P_N\times24(小时)\times t_{检修超期}\times\alpha_{检修超期}$ 式中:$$P_N$$为机组容量(兆瓦);$t_{检修超期}$为计划检修超期天数;$\alpha_{检修超期}$为计划检修超期考核系数,数值为0.05。 超期时间多于5天时,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考核电量 = $P_N\times24(小时)\times[5\times0.1+(t_{检修超期}-5)\times0.05]\times\alpha_{检修超期}$ 公式中各变量含义、数值与上式中定义相同。 (四)地方公用发电厂机组临时检修的考核 地方公用发电厂机组临时检修的考核,每次按以下标准考核,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0.2%。 机组临修时间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 考核电量 = $P_N\times t_{临修}\times0.1\times\alpha_{临修}$ 式中:$$P_N$$为机组容量(兆瓦); $t_{临修}$为临修时间(小时); $\alpha_{临修}$为临修考核系数,数值为0.05。 第四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一节 通用要求 第五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并网主体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及设备、网络安全防护设备、调度通信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电网稳定性要求。有关运行和检修管理、操作票和工作票等制度,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其他并网主体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电网稳定性要求。 第五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主体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如下考核,事故等级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