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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某县连续发生多起电瓶车被盗案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经侦查发现范某(男,2008年3月出生)有重大作案嫌疑。 8月19日晚,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范某正在一烧烤摊喝酒,遂派员前往,19时20分民警将明显处于醉酒状态的范某直接带至城区派出所。民警A和民警B在二楼办公室内简单向范某询问基本情况后,将其带至所内办案区,隔衣进行简单人身安全检查并采集信息后即带入讯问室进行审查。随即19时45分,民警A和B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讯问。期间,民警B接到所领导电话需临时处置一工作后离开讯问室,并安排辅警C与民警A一起继续对范某讯问。22时40分,民警A和辅警C结束讯问,将范某一人留在讯问室后离开讯问室。23时,民警B处置完工作后返回办案区,发现犯罪嫌疑人范某一人在讯问椅上打瞌睡,便将范某带至候问室,范某平躺休息后,民警B离开。23时20分,民警A和民警B根据范某交待,直接带其带出办案区起赃,后返回派出所办案区,直接将范某带入候问室内休息。 8月20日凌晨4时36分,派出所巡查民警巡至候问室,呼之不应答,后发现范某呼吸微弱,立即呼叫120到场将其紧急送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请根据公安部、省厅、南通市局相关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上述执法中的不当之处并指出正确做法。
2022年3月1日,陆某与王某窜至某公司盗窃一堆价值1万元的电子产品,一年后公安机关获取线索破案,将陆某、王某抓获归案。陆某、王某到案后,办案的派出所及时安排民警进行讯问调查取证。在第一次讯问陆某后,陆某即提出要委托其做律师的妹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未获允许,讯问民警的理由是,侦查期间,嫌疑人不能会见家属。后陆某、王某即被刑拘后羁押在本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王某聘请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至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王某,三天后看守所给予了安排。在律师与王某会见期间,为了防止律师对王某有不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看守所派民警对整个会见过程进行了监听。该案后经法院判决,陆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王某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宣判结束后王某即被释放回家,陆某因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在服刑半年后获得了假释。陆某被释放后即向公安局上访,反映其在被公安机关羁押时丢失了一张重要的发票,公安局信访部门受理后即安排调查,经查陆某反映问题不实,信访部门及时给陆某予以答复,但陆某因不服而多次至信访部门缠访。一日陆某又至公安局信访部门大吵大闹,并摔砸信访部门的办公设备。信访办即与市局指挥中心汇报,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附近的巡逻民警处警制止陆某的违法行为。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因发现陆某情绪较为激动,在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即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鸣枪警告,陆某听到枪声后逃窜,由于公安局边上即有一所幼儿园,为防止陆某情绪失控后窜至幼儿园滋事,民警紧追后朝陆某腿部开了一枪,陆某跌倒后被控制。问题:1、讯问民警拒绝陆某委托其妹妹提供法律帮助的做法是否正确?
某晚,A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某出租房内存在卖淫嫖娼行为。接警后,民警刘某、赵某持人民警察证对该出租房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出租房内租客林某(女性、外地人)衣衫不整、孙某(男性、本地人)神色慌张,双方均不能喊出对方名字,民警当场扣押孙某随身携带的手机、林某随身携带的一个避孕套和现金600元,并口头传唤两人到公安派出所,但孙某轻微醉酒、酒后情绪激动,以头撞墙的方式拒绝接受传唤,民警用手铐将孙某、林某强制传唤到公安派出所。 到所后,民警刘某、赵某安排辅警将孙某看守在所办公室醒酒,将林某立即带入办案区询问取证,由于林某家在外地,民警未通知其家属。次日,孙某酒醒后,民警立即对孙某询问取证,由于孙某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民警未通知其家属。经调查,两人均承认了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违法事实,承办民警制作《集体通案表》依次交治安副所长、社区副所长签字同意后,对两人作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一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报经法制大队审核、公安局长审批同意后对孙某、林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收缴嫖资600元和避孕套一个。林某表示接受处罚,但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的老乡张某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同意张某作为担保人,缴纳保证金后对林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问题:1、根据涉娼类警情处置现场执法标准,公安机关在警情处置中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2016年8月8日,K市公安局鑫凯派出所接到雷某报警称:其于8月7日晚在嗨仁游戏厅玩游戏机,赢钱后被老板诬陷“出老千”,后被老板及工作人员关在办公室并殴打,其身上的 5万元现金及手机被抢走。K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后以“其他抢劫”警情通知辖区鑫凯派出所,值班民警D某、Z某将雷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D某、Z某在未核实该抢劫警情情况下,即通知嗨仁游戏厅老板吴某、邱某到所,并组织双方以债务纠纷为由进行治安调解,后双方在民警D某、Z某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吴某、邱某向雷某赔偿10万元,雷某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游戏厅方。 2019年扫黑除恶期间,雷某向N市公安局举报,反映经营嗨仁游戏厅的吴某、邱某有黑社会行为。N市公安局遂指定T市公安局立案侦查,T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吴某、邱某开展侦查。T市公安局立即对吴某、邱某及其亲属名下包括工资卡在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以涉嫌抢劫罪决定拘留吴某、邱某。1月1日凌晨,T市公安局决定采取抓捕行动,因吴某、邱某二人居住在与T市接壤的G县,T市公安局未通知G县公安局相关抓捕行动信息,即派6名民警分两组前往G县实施抓捕。当日3时,吴某被T市公安局抓获并宣布拘留,后被送往T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采集信息并滞留。因邱某暂未到案,T市公安局决定暂不通知吴 某家属。1月2日4时,邱某被拘留到案,T市公安局将吴某从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提出,连同邱某一并送往T市看守所羁押并首次讯问,同时通知二人家属。吴某妻子委托律师曹某为辩护人,曹某持有相关手续向T市公安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7日后,T市公安局根据曹某的申请,为吴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 问题:上述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做法有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