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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潘某于1996年1月用京西物资公司的名义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某五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京西公司供给五金公司线材1000吨,单价35000元。交货方式由供方包运到需方指定的地点,运费由供方承担,需方验货后交全货款,款反映到供方帐面10天后发货。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双方签约后,五金公司给付京西公司4张汇票,共计350万元,潘某以京西公司名义开具了收据。不久,潘某又通过私人关系成立了赤天物资公司,潘某为法人代表。后赤天公司又与五金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原京西公司的潘某任赤天物资公司的法人代表,五金公司的350万元贷款已打到赤天公司的账上,五金公司与京西公司的业务由赤天公司承担,同时,赤天公司给五金公司开具了补充收据。此后,赤大公司既不发货,也不还款,经多次催要,赤天公司才退还65万元,余款一直未还。五金公司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赤天公司返还五金公司货款285万元,偿付违约金10、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由于赤天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五金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了解到:潘某因有诈骗行为,赤天公司所有财产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查封,用以抵偿潘某欠另一企业的债务,潘本人也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被执行人赤天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500万元,后变更为888万元(  ),该公司实际只有潘某—人,其上级主管单位是某县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据京西公司证实,潘某从未到京西公司工作过,京西公司也从未委托潘某签订过合同,其订立合同所用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均是私刻的,所谓京西公司的账号也是潘某通过私人关系私自设立的,现赤天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早已名存实亡。问:潘某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般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