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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治监督本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懂弄通“三新一高”的大理念、大战略、大布局,掌握监督领域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加强纪检干部的政治能力训练和政治实践历练,善于从监督中发现政治问题,从各种问题背后挖掘政治根源,切实提高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研判形势、分析问题,自觉在党和国家大局下想问题、做工作。增强斗争精神,强化政治担当,敢于亮剑、善于斗争。完善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内控机制,持续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工作指引 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推动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与行规处分衔接贯通,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准确适用政务处分、处分与行规处分 (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和第三条第一款“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之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三条及其释义,“派驻机构主要是调查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问题,并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其他公职人员的处分工作一般由驻在部门负责,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机构意见。如果其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重大复杂,派驻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向驻在部门提出处分建议。”行党委直管干部违法,一般由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 (  )任免机关、单位给予违法公职人员处分。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和第三条第二款“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之规定,本行各级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非行党委直管干部违法,系公职人员的,一般由任免单位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给予处分,但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对于本行公职人员全部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政务处分法》颁布之前的,本行各级机构不得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作出处分。 (  )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二元处分体系,实质是对任免机关、单位适用《政务处分法》给予处分的授权。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体现的是监督责任;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体现的是主体责任。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无论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还是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在实体法依据和对公职人员影响上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因处分主体的不同而有差别。对违法公职人员的处分和政务处分在种类、规则、情形方面具有共通性,应一体适用《政务处分法》。 (  )行规处分不是《政务处分法》规定意义上的处分。 本行各级机构依据《政务处分法》作出的处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和《政务处分法》规定意义上的处分。本行各级机构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作出的处分是行规处分,不是《监察法》、《政务处分法》规定意义上的处分,属于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的范畴。 (  )政务处分、处分应当与党纪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从而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匹配的基本原则。党纪轻处分和政务轻处分可以搭配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关键是把握具体个案特点。实践中,鉴于单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者政务轻处分均可达到基本相同的惩戒效果,往往根据行为性质只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政务轻处分,一般不同时给予。对于给予本行党员干部党纪重处分的,应当由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重处分,或者由任免单位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重处分,其中不属于公职人员的,也应当相应给予行规重处分。 二、处分的适用对象及运用规则 (  )处分适用于本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监察对象”一节,对《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6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了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公职人员的界定,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为根本标准,应当具备委派性、代表性、公务性3个条件,而且具体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责。 (  )本行的非公职人员不适用处分。根据上述规定,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中的司机、保安、厨师等后勤保障以及内退、退居二线等未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的,结合具体履职事项,如果不具备委派性、代表性、公务性3个条件,也未达到“行使公权力”根本标准,则不能认定为公职人员,派驻纪检监察组不能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本行各级机构也不能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处分。本行非公职人员违法,可以依据《农行处理办法》给予行规处分。 (  )处分的种类、规则、影响后果应当与《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政务处分法》规定对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处分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和撤职二十四个月。本行各级机构适用《政务处分法》作出处分,其处分种类、规则、影响后果应当与《政务处分法》规定保持一致。 三、处分的适用情形 (  )本行公职人员违法适用《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第三章从违反政治要求、违反组织要求、违反廉洁要求、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要求、违反道德要求等方面规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14种违法情形。本行公职人员有上述14种违法情形之一的,各级机构应当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  )违法与违反行规竞合,优先适用《政务处分法》。本行公职人员同时违法违规,违法行为与违反行规行为竞合的,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单位给予处分,不得重复给予行规处分,不得以行规处分代替政务处分或者处分。 (  )不违法仅违反行规,适用《农行处理办法》。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不违法仅违反行规的,依据《农行处理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规处分的,在处分决定中应当明确“行规XX处分”,不得以批评教育等其他处理代替行规处分。 四、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分。本行各级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必要时,上级机构可以直接对涉嫌违法公职人员进行调查、作出处分。 (  )按照规定程序处分。本行各级机构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任免单位内控合规监督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受处分公职人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风险事件评议认定中发现本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认定相关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内控合规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风险事件评议认定结果办理立案手续,风险事件评议认定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处分影响后果、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本行内部规定执行。 (  )强化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衔接贯通。本行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任免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给予处分。 本行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单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单位作出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  )强化处分与党纪处分的衔接贯通。本行公职人员违法,且系党员干部的,任免单位内控合规监督部门在办理立案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至本单位纪委,本单位纪委研判是否需要追究党纪责任。 本行党员干部违纪,且系公职人员的,本单位纪委经研判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处分的,应当在经审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移送本单位内控合规监督部门,由内控合规监督部门按程序作出处分。 经任免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任免单位纪委可与内控合规监督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分别办理立案手续后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并按规定程序分别作出党纪处分、处分。 (  )强化处分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项的衔接贯通。本行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本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本行公职人员,在处分决定任免单位作出处分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  )规范处分决定书内容。参照《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同级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  )受理人员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分行纪委受理人员范围为分行党委管理干部以及拟提拔或者重用为分行党委管理干部的人员,各辖属行纪委受理人员范围为同级党委管理干部以及拟提拔或者重用为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员,分行机关纪委受理人员范围为分行机关非分行党委管理干部的人员,专业序列人员参照执行。各单位纪委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工作程序 (  )职责分工。分行纪委办公室综合管理科为牵头部门,负责接收、分转、汇总审核和归口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部门为承办部门,负责对征求意见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各辖属行纪委、分行机关纪委参照以上职责分工情况,归口办理,明确责任。 (  )接收程序。牵头部门对征求意见的事项、人员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来函中是否列明征求意见的依据、人员信息是否准确、使用意向是否明确进行审核。加强与征求意见部门沟通对接,做好政策解释、事前沟通、把握范围,预留合理时间,避免不区分人员身份和职务职级“整体打包”征求意见、短期内就同一人员的同一事项重复征求意见、同一单位不同部门就同一人员多头征求意见等问题。对近1个月内已经征求过意见的人员再次征求意见,如无新的情况,牵头部门报同级纪委书记批准后,向征求意见部门说明情况,不再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干部任前公示环节,不重复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各辖属行纪委、分行机关纪委参照以上要求,安排专人做好接收程序工作。 (  )分转程序。牵头部门根据问题线索管理等实际情况,结合征求意见人员所在单位及职务,合理确定承办部门,发送《党风廉政审核表》。牵头部门在向承办部门分解任务时,要增强针对性、保密性,防止遗漏重要情况,避免随意扩大知悉范围。各辖属行纪委、分行机关纪委不需要分转,直接由接收人员承办。 (  )办理程序。
其他在办理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 辖属行纪委书记履职工作指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向基层行延伸,引导各辖属行纪委书记聚焦主责主业,增强监督履职的意识、能力和成效,夯实全行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各辖属行纪委要聚焦主责主业,持续深化“三转”,压紧压实责任,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纪委书记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履职内容 第三条 政治监督。 (  )聚焦“两个维护”开展政治监督。要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行的落实落地开展政治监督,将政治监督落实到具体事项、详细过程和具体问题上。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纪检机构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工作指引》,细化监督举措,制定支行年度政治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重点,提升监督实效。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督促行党委及时列党委会“第一议题”;要紧盯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情况,督促所在行党委扛起主体责任、第一责任;支行纪委要对相关业务的责任落实、机制建设、工作效果、数据真实性、是否存在腐败和不正之风等展开精准监督、跟进监督、全程监督。要常态化做好疫情防控监督。 (  )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要围绕《中国农业银行纪检机构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工作指引》,根据分行纪委分解落实的84项监督任务清单,细化落实具体措施,将对“一把手”监督作为关键,协同党委抓好对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职业操守等,要推动党委完善、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党委议事规则等制度,落实谈话式监督制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等,对于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提出意见并纠正,对于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市分行纪委报告,并按规定处置。督促所辖党支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和组织生活会制度。 (  )定期会商研究。要每年会同党委分析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认真查找领导班子存在问题。每半年报请党委专题研究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每季开展一次履责提醒提示,每半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每年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推动结果与综合绩效考核、领导干部履职考核挂钩;每季至少一次与党委主要负责人就重要工作和事项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重要问题及时会商。 (  )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监督。协助党委开展巡视巡察整改工作,对反馈问题,督促压实整改责任,开展专项治理;对监督责任问题,做到主动认领、认真查找、逐项整改;建立移交问题线索台账,逐条验收,对号销账,切实加强整改实效。要认真落实《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实施办法(  )》有关要求,对整改方案、三项清单等巡察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推动各类整改监督贯通融合,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第四条 日常监督。 (  )纪律作风监督。持续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狠抓日常检查,重点检查违规使用办公用房和周转房、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公务接待经费开支、绩效末端分配等情况;持续整治纠正“四风”问题,着力解决落实决策部署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以及背后存在的思想态度、工作能力问题;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重点关注与客户、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深入进行线索核查,以线索处置强化监督,深化作风建设,纠正执行偏差,推动职能部门健全制度规范。 (  )选人用人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前听取纪委意见制度。按规定完善廉政档案,将其作为选人用人监督的主要工具,对不适宜任职的干部及时反馈意见,认真做好选人用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加强对年轻干部的教育监督,强化规矩意识。 (  )员工行为管理监督。督导党委、党支部负责人压实员工行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规定动作落实到位;经常性与员工谈心谈话,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案件线索,注重抓早抓小,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每年走访地方纪委监委、公检法等机关,了解本行干部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将内外部检查监管成果作为员工行为管理监督的工具之一,通过嵌入式监督实现最大限度覆盖;加强对离职人员的审核审查,防止“一辞了之”。 第五条 专项监督。 (  )重点工作监督。对分行党委和支行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领导责任是否到位、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抓手是否有力、工作成效是否扎实,协助党委常态化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及时纠正偏差行为。 (  )重点领域专项监督。每年按照分行纪委的全年监督计划,扎实开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除按期推进规定动作专项监督外,一季度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支行个性化专项监督清单。结合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聚焦权利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风险易发、社会责任履行等重点领域,如:信贷、财务、不良资产处置、集中采购、招投标、工程基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查找在经营决策、制度制定、落实执行等环节的违纪违法问题,运用监督成果,推动制度建设,完善常抓常治的长效机制。 (  )小切口精准监督。除专项监督计划外,在日常监督过程中,根据阶段性工作安排或工作需要,可灵活开展小切口精准监督。围绕事权、人员、作风等,重点查找在“政策执行、责任担当、措施落实”等环节的微小问题、微小腐败,管住微小权利,打破中梗阻,打通监督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第六条 执纪问责。 (  )信访核查。按期处置完成上级纪检机构转办、交办的信访件;积极主动协助上级纪检机构开展信访核查工作;根据信访处理有关规定,规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  )运用“第一种形态”。对轻微违纪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用准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及时提示提醒、约谈函询,发挥“第一种形态”的基石作用。 (  )案件查办。落实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以上级纪检机构为主的要求,及时向市分行纪委报告违纪以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协助做好审查工作,按照规定落实纪律处分决定宣布和执行工作。 (  )回访帮扶。做好问责和处分党员干部的跟踪帮扶、回访教育、综合考核评价等工作,引导他们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投身工作之中。 第七条 教育引导和队伍建设。 (  )党规党纪教育。协助党委开展党规党纪、行规行纪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纪法意识、合规意识,严守纪律规矩。 (  )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纪委书记每年不少于一次作反腐倡廉形势报告;及时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定期对信访举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等工作情况进行专题分析,提交行党委研究分析。 (  )推进清廉文化建设。根据总分行清廉文化建设要求,协助党委融合所在辖区的文化元素,通过简报、展板、小品、漫画等形式,借助短视频等新媒介展示成果,打造精品,引导干部员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珍惜岗位、爱护家庭。 (  )会议和培训。每年召开纪检工作会议,传达总分行年度会议精神,制定本行年度计划,压实监督责任;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纪委会,传达上级要求,研究部署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纪检委员例会,听取党支部汇报。以会代训组织培训,定期组织纪检人员培训,通过集中学习、参加培训班等形式,增强队伍素质,提升履职能力。 履职方式 第八条 会议履职。通过各类纪检会议,学习党中央及上级行党委、纪委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措施、研究问题、审议事项、安排部署工作,达成预期目标,取得工作成果。但要避免“虚化会议内容”“为开会而开会”的现象。同时,要制定列席会议的清单,聚焦主业,落实责任,通过会议监督抓早抓小,增强合力,避免纪委书记列席非必要会议的现象。 第九条 报告履职。落实报告制度是纪委书记履职的重要方式。要定期向分行纪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分行纪委汇报监督对象及自身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情况。对于发现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员工违纪违法情况以及本单位重大风险事件、舆情事件、突发事件等要及时向市分行纪委报告、主动作为。 第十条 贯通协同。纪委书记应加强上下贯通联动、内外部贯通协同,建立沟通联系机制,通过落实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检索公共平台等措施,从司法裁决、监管处罚、审计检查、舆情事件、违规问题中挖掘违纪违法线索,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导调研。纪委书记要加强调查研究,采取调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方式,了解情况,掌握政策要求,寓监督检查于督导调研。要结合各单位实际,选取重点领域,开展“四不两直”“点穴式”监督检查,对典型案例“解剖麻雀”,找准相关领域的问题和症结,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二条 约谈谈话。对反映下级领导班子成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开展谈话式监督,既谈问题线索情况,也谈所在单位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管党治党、政治生态、业务经营等情况。对落实决策部署不力、群众反映较多、问题时有发生的单位负责人,会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开展约谈。 第十三条 提示提醒。对行党委及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及时进行提示;对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风险多发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提醒谈话。督促党委班子成员按规定频次开展廉政谈话,每年为所在党支部党员讲授一次党课。 第十四条 问责处置。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责;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分行纪委,并配合做好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究违纪问题当事人责任,也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倒逼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实。 履职评价 第十五条 述责述廉。各辖属行纪委书记每年向分行纪委、支行党委述责述廉。重点报告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情况工作情况、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加强队伍建设情况以及个人履职及廉洁从业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激励。分行纪委每年对辖属行纪委书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至所在支行党委,与其年度绩效工资挂钩。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予以提醒谈话,并取消考核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辖属行纪委书记(  )履职。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 纪检机构实施诫勉工作指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纪检机构实施诫勉工作,增强实施诫勉的精准性、有效性,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农业银行纪检机构实施诫勉工作指引(  )》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诫勉,是指由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  )各级纪检机构依据相关党内法规作出的诫勉。 第三条 实施诫勉应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四条 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党员在政治思想、履职尽职、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轻微违纪行为,根据情节与后果尚未达到给予党纪处分的程度,但给予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其他处理明显偏轻,难以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可以实施诫勉。 第五条 在执纪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诫勉: (  )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减轻处分的; (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免予处分的。 第六条 党的领导干部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但情节和危害未达到较重程度的,可以实施诫勉。 第七条 诫勉适用于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一般业务违规等违反行内规章制度的行为,不用或者慎用诫勉。严禁以诫勉代替党纪处分。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八条 承办部门应按照监督执纪问责相关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查明问题后应撰写事实材料,与诫勉对象见面,听取其意见。 承办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报告,提出诫勉建议。 第九条 案件审理部门或案件审理组应从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方面对承办部门提出的诫勉建议审核把关,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经日常监督、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后需要实施诫勉的,由承办部门提出处置建议,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案件审理组审核。 经审核确需给予诫勉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或案件审理组报本级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章、第八章规定,经立案审查并移送审理后认为构成违纪,但建议免予纪律处分而实施诫勉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后需要给予党的领导干部诫勉的,由承办部门提出诫勉建议,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案件审理组审核。经审核确需给予诫勉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批: 对市分行党委直管干部实施诫勉的,经市分行纪委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市分行党委讨论决定。 对二级分行及各支行党委管理的干部实施诫勉的,经所在行纪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请所在行党委审批。 对市分行机关党委管理的干部实施诫勉的,经市分行机关纪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市分行机关党委审批。 对其他党员实施诫勉的,经本级纪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同级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机构或者各级党委安排其工作部门实施诫勉,应在向上一级纪检机构报备后执行。对于本级纪检机构承办的诫勉,在完成审理后归口向上一级纪检机构报备后执行;对于各级党委安排其工作部门承办的诫勉,在实施前应通过本级纪检机构向上一级纪检机构报备后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诫勉可以采取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党内法规、监督对象主体身份、行为性质后果等,提出实施诫勉的方式。 第十四条 采取谈话方式实施诫勉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确定适当的主谈话人,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  )对市分行党委直管单位(  )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一般由市分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作为主谈话人。 (  )对市分行党委直管单位(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施诫勉谈话,一般由市分行党委或纪委相关负责人作为主谈话人,也可以委托直管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主谈话人。 (  )对市分行本部资深专员及以下人员实施诫勉谈话,一般由市分行机关党委或机关纪委相关负责人作为主谈话人。 (  )对二级分行、各支行部门和网点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一般由所在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作为主谈话人;对部门和网点班子其他成员实施诫勉谈话,一般由所在行党委或纪委相关负责人作为主谈话人;对其他党员实施诫勉谈话,由本级纪委确定主谈话人。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在诫勉谈话前应当全面了解诫勉对象情况,综合评估安全风险,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 第十六条 诫勉谈话的方法步骤: (  )承办部门应当在诫勉谈话决定作出后10日内制定谈话方案,通知诫勉对象谈话时间和地点,并通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委或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或支部纪检委员。 (  )谈话人向诫勉对象宣布诫勉决定,说明诫勉事由,明确指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诫勉对象对问题予以说明。 (  )谈话人结合已核实问题及诫勉对象的态度、认识、说明等,对其开展批评、教育;诫勉对象作出反省、检讨。 (  )谈话人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诫勉对象表明态度,明确整改方向。 (  )谈话过程中,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制作《诫勉谈话记录》(  );《诫勉谈话记录》应当由诫勉对象当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确认。 (  )诫勉对象应在谈话结束后10日内提交书面检查,书面检查应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诫勉谈话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诫勉谈话日期、地点;诫勉事由、依据、生效日期;谈话具体内容等。 第十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诫勉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诫勉决定作出后10日内制作《诫勉决定书》(  ),统一编号印发诫勉对象。 《诫勉决定书》应当向诫勉对象宣布。宣布时,应当结合已核实问题对其开展批评、教育,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于10日内提交书面检查。书面检查应当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 《诫勉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诫勉事由、依据;对诫勉对象提出的针对性要求;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诫勉决定生效时间;不服诫勉决定的申诉途径;制作诫勉决定书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第二十条 诫勉完成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诫勉谈话记录》《诫勉决定书》及书面检查等材料存入诫勉对象个人廉政档案,抄送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其管理的组织(  )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于立案案件,建议免予处分并实施诫勉的,应当作出免予党纪处分的书面决定,并在免予党纪处分决定中明确给予诫勉的意见,不再制作《诫勉决定书》。 第五章 影响后果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人员实施诫勉,有关领导人员的界定范围以及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提拔重用等方面的影响后果,依据转发总行《关于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等规定办理。 对非领导人员实施诫勉,其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提拔重用等方面的影响后果,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受处理处分员工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诫勉对象应当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被诫勉情况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二十四条 诫勉对象受到诫勉六个月后,承办部门应当对其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改正不到位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没有改正或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向组织(  )部门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六章 申诉 第二十五条 诫勉对象对纪检机构作出的诫勉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党组织,归入个人廉政档案,并抄送组织(  )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诫勉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所称的承办部门,是指开展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并提出诫勉建议的分行部门或各行纪委。 本指引所称纪检机构,是指市分行纪委、市分行机关纪委以及二级分行和各支行纪委。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市分行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指引内容与新颁布的党内法规相抵触的,以新的规定为准。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纪委 问题线索分类研判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总行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派驻纪检监察组“探索问题线索集中到一级分行纪委统筹甄别、分类处置”工作要求,切实提升问题线索研判的科学化、规范化、精准化水平,根据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青岛分行实际,特制定指引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不断健全完善监督体系,提升监督治理效能。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全面、历史、辩证地研判被反映对象问题线索情况,把对组织负责和对干部负责统一起来,既把研判环节做扎实,保证问题线索应转尽转,又最大限度避免无实质内容、恶意诬告陷害类问题线索进入处置流程,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培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坚持统筹研判,市分行纪委对基层行纪委进行“面对面”指导,加大问题线索直办、督办力度,推动基层行纪委提升问题线索研判能力和水平;基层行纪委主动发现问题线索,拓展问题线索来源,在市分行纪委指导下进行统筹研判。 二、分析研判流程 本指引中“问题线索”是指各级行纪委从收到的信访举报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以及内外部移交各类问题线索材料中,筛选出的反映农业银行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材料。 (  )市分行纪委问题线索研判流程。 综合考虑被反映对象干部监督管理权限以及线索来源、反映问题性质,由市分行纪委统筹进行甄别、筛选、分办流转,实现“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真正把问题线索“统”起来。主要分为4类情形。 第1类:涉及总行直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在收到或发现问题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原件、移送问题线索函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监督管理室,不录入监督执纪问责系统。 第2类:涉及分行直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  )问题线索登记。分行纪委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对问题线索登记台账,5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督执纪问责系统,上级转办、交办的问题线索不需分行纪委录入监督执纪问责系统。 (  )开展分析研判。纪委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召开分析研判专题会,综合管理科、监督检查科、纪律审查科、案件审理科集体参与问题线索研判,形成研判记录。其中,监督检查科、纪律审查科负责做好被反映对象问题线索核查情况梳理,与新反映问题做好对比,看新反映问题是否与组织已掌握问题明显不符。案件审理科负责前置把关,对问题线索可查性及证据采集等提出意见。综合管理科负责做好被反映对象历史问题线索和新反映问题线索情况梳理,就重复件定性及是否进入处置流程提出意见,综合其他科室研判意见,记录研判情况,填写《信访举报拟办单》或《问题线索分办呈批表》,提交分行纪委书记审批。 (  )提出研判意见。一是经研判对问题线索需进一步核查的,转承办科室研提处置意见。二是经研判对问题线索认定重复件的,做好受理登记和系统流转,纳入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参考依据。三是经研判后拟不作为问题线索的,做好台账管理,并将相关反映问题转监督检查科、纪律审查科备案掌握,不作为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参考依据。 第3类:涉及基层行直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  )问题线索登记。分行纪委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对问题线索登记台账,5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督执纪问责系统,上级转办、交办的问题线索不需分行纪委录入监督执纪问责系统。 (  )开展分析研判。纪委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召开分析研判专题会,综合管理科、监督检查科、纪律审查科、案件审理科集体参与问题线索研判,相关行纪委书记、副书记(  )参加研判。其中,纪委办公室各科室职责与“第2类:涉及分行直管干部的问题线索”中有关职责规定相同;基层行纪委通过现场或电话会议形式参与研判,并应结合日常监督了解情况,对问题线索提出初步研判意见及依据。 (  )提出研判意见。一是经研判后认为有必要由分行纪委提级核查的,不再转基层行纪委处置,仅反馈处置结果,作为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参考依据。二是经研判需由基层行纪委进一步核查的,分行纪委向有关基层行纪委做好问题线索材料交办,通过监督执纪问责系统做好分办流转;基层行纪委按照《青岛市分行纪检机构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审查审理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提出处置意见,做好台账管理和监督执纪问责系统后续流程更新,有关情况纳入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参考依据。三是经研判后判定重复件的,分行纪委向有关基层行纪委做好问题线索材料交办,通过监督执纪问责系统做好分办流转;基层行纪委做好台账管理和监督执纪问责系统后续流程更新,有关情况纳入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参考依据。四是经研判后不作为问题线索的,分行纪委直接按“不作为问题线索”办结,基层行纪委做好台账管理,相关反映问题作为情况掌握,不作为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参考依据。 第4类:涉及其他单位干部问题线索。按照《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移交。 (  )基层行纪委问题线索研判流程。 基层行纪委对收到各类问题线索统一报分行纪委综合研判。主要分为2类。 第1类:涉及总分行直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和其他单位干部的问题线索。 在收到或发现问题线索后,24小时内向分行纪委口头报告,2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材料原件寄送分行纪委,不建立台账管理,不录入监督执纪问责系统,由分行纪委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参照市分行纪委收到问题线索研判流程之第1、2、4类情形有关要求做好问题线索研判。 第2类:涉及本单位直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对收到或发现的问题线索建立台账,并于24小时内向分行纪委口头报告,2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材料复印件、被反映对象干部任免审批表寄送分行纪委,不录入监督执纪问责系统,由分行纪委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参照市分行纪委收到问题线索研判流程之第3类情形有关要求做好问题线索研判,基层行纪委通过现场或电话会议形式参与研判,并应结合日常监督了解情况,对问题线索提出初步研判意见及依据。 三、问题线索研判方式方法
市分行机关纪委参照基层行纪委履职要求做好问题线索研判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纪委监督式谈话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推进监督式谈话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监督式谈话工作指引》要求,结合分行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监督式谈话主要目的是落实政治监督要求,强化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开展监督式谈话,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问题导向、实事求是,严管厚爱、突出实效的原则,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有效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切实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监督式谈话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群众来信来访、巡视巡察、审计、内外部检查以及案件、风险事件中反映和暴露的问题统筹开展。 与走读式谈话和询问、讯问等谈话不同,监督式谈话主要用于处理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侧重于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掌握有关单位、部门的政治生态,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提示提醒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方式方法 监督式谈话的适用对象包括: (  )各辖属行“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 (  )市分行内设部门负责人。 开展监督式谈话,应根据实际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和对象,选取恰当的谈话方式开展。 对辖属行领导班子“一把手”、市分行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采取单独谈话方式进行;对其他成员,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单独谈话,也可开展集体谈话。 对新提任干部,可采取单独谈话或集体谈话。 对群众来信来访或问题线索涉及的领导干部,如需开展谈话的,采取单独谈话方式进行;对该单位的其他班子成员或部门其他负责同志,可视情况采取单独谈话。 对需要班子对照检查整改的问题,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单位信访反映较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案件、风险事件等,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对班子提出意见建议或整改要求。 谈话人一般不少于2人,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人选。 (  )对分行党委直管的各单位“一把手”、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监督式谈话的,原则上由分行纪委书记作为主谈话人,或经其授权由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作为主谈话人。 (  )对分行党委直管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部门其他成员开展监督式谈话的,原则上由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作为主谈话人,或经其授权由纪委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作为主谈话人。 主要谈话内容 对新提任干部开展监督式谈话内容要包括政治、思想、责任、生态、作风、廉洁、问题等七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  )谈政治。要求谈话对象带头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  )谈思想。要求谈话对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和人民事业长长久久推进下去,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要求,保障党中央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见效。 (  )谈责任。要求谈话对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当好“第一责任人”或履行好“一岗双责”,无私无畏、旗帜鲜明,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不仅要在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等方面带好头、尽好责,还要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巩固发展全党动手一起抓的良好局面。 (  )谈生态。要求谈话对象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严的基调,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检视自身、常思考过往,严防一切利益集团、权势团体、特权阶层的“围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  )谈作风。要求谈话对象清醒认识作风问题顽固性反复性,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重点关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影响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不作为乱作为、加重基层负担等行为。 (  )谈廉洁。要求谈话对象要清正廉洁,必须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 (  )谈问题。结合信访反映或日常监督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示提醒,带头抓好整改,及时报告。 市分行纪委在调研工作中需要同基层行班子成员开展监督式谈话的,侧重了解所在单位政治生态和对“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工作的评价。 (  )“一把手”需报告自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情况,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  )领导班子成员需报告班子“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情况,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自身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  )纪委书记需报告领导班子“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情况,自身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处置问题线索过程中,根据需要既可同当事人开展监督式谈话,也可视情况同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开展监督式谈话,对线索反映的问题进行适当了解。 (  )同当事人谈话的,当事人需报告本人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本人对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自觉接受监督的认识和态度,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情况,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以及执行监督事项报备、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报告等情况。 (  )同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谈话的,需报告对线索反映问题的了解和掌握情况。 (  )视情况同主要负责人谈话的,需了解班子建设情况和被反映人履行“一岗双责”情况,以及是否掌握被反映的情况。 (  )如当事人为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同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的,需了解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情况,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  )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的,可采取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处理。 对巡视、审计、内外部检查以及案件、风险事件中反映和暴露的问题需要开展监督式谈话的,被谈话人要对各自分管领域整改情况作对照说明。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成果运用 开展监督式谈话,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  )前期准备。根据谈话对象所在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日常监督、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等情况,结合谈话对象思想、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等,拟定谈话提纲,提高谈话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谈话提纲经本级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  )谈话通知。谈话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时间、地点,提出针对性要求,请谈话对象做好谈话准备;谈话地点可根据谈话的对象、内容及方式,结合工作实际选择在谈话室、会议室、谈话人或被谈话人的办公室,还可结合工作调研、会议培训等因地制宜开展。 (  )开展谈话。谈话人要突出监督式谈话的政治性、严肃性、针对性,根据谈话提纲与谈话对象开展谈话。 (  )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工作人员如实、规范撰写谈话工作记录。对涉及问题线索处置的谈话工作记录,需谈话双方签字确认,并报分行纪委书记审阅。 (  )跟进落实。谈话人应定期跟踪谈话对象整改情况并进行反馈指导,对谈话指出问题后仍不改正、不收敛、不知止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  )移交问题线索材料。对谈话中发现存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规定报告并移交相关资料。 (  )整理归档。谈话结束后,将相关材料、谈话对象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个人廉政档案,为谈话对象精准“画像”。 监督式谈话应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和工作需要每年选取一定比例常态化开展,市分行纪委原则上每3年内压茬滚动实现对下级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全覆盖。 (  )对信访反映或日常监督、内外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涉及的单位或部门,原则上要优先安排同其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监督式谈话。 (  )对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需开展走读式谈话或询问、讯问谈话的,应把监督式谈话内容融入其中,结合问题优先安排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监督式谈话。 对发现或反映有问题的监督对象开展监督式谈话的,不能泛泛而谈、避重就轻,不能以工作意见代替批评意见,更不能作“温馨提示”,要带着问题、带着反映进行谈话。 开展监督式谈话,要注重把谈话对象思想工作做通、做透,让谈话对象感到监督式谈话是组织对本人的教育帮助,正视问题、改正不足,真正凝聚思想、鼓舞斗志、增添干劲。 谈话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进行归类、梳理、分析,研判分析普遍性、典型性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意见建议,将监督式谈话成果转变为提高监督质效的有效措施,实现以谈促改、以谈促治。 本指引适用于市分行纪委;各基层行纪委、市分行机关纪委参照执行。
提高政治监督本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懂弄通“三新一高”的大理念、大战略、大布局,掌握监督领域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加强纪检干部的政治能力训练和政治实践历练,善于从监督中发现政治问题,从各种问题背后挖掘政治根源,切实提高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上研判形势、分析问题,自觉在党和国家大局下想问题、做工作。增强斗争精神,强化政治担当,敢于亮剑、善于斗争。完善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内控机制,持续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工作指引 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推动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与行规处分衔接贯通,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准确适用政务处分、处分与行规处分 (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和第三条第一款“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之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三条及其释义,“派驻机构主要是调查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问题,并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其他公职人员的处分工作一般由驻在部门负责,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机构意见。如果其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重大复杂,派驻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向驻在部门提出处分建议。”行党委直管干部违法,一般由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 (  )任免机关、单位给予违法公职人员处分。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和第三条第二款“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之规定,本行各级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非行党委直管干部违法,系公职人员的,一般由任免单位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给予处分,但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对于本行公职人员全部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政务处分法》颁布之前的,本行各级机构不得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作出处分。 (  )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二元处分体系,实质是对任免机关、单位适用《政务处分法》给予处分的授权。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体现的是监督责任;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体现的是主体责任。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无论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还是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在实体法依据和对公职人员影响上应当具有一致性,不因处分主体的不同而有差别。对违法公职人员的处分和政务处分在种类、规则、情形方面具有共通性,应一体适用《政务处分法》。 (  )行规处分不是《政务处分法》规定意义上的处分。 本行各级机构依据《政务处分法》作出的处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和《政务处分法》规定意义上的处分。本行各级机构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作出的处分是行规处分,不是《监察法》、《政务处分法》规定意义上的处分,属于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的范畴。 (  )政务处分、处分应当与党纪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从而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匹配的基本原则。党纪轻处分和政务轻处分可以搭配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关键是把握具体个案特点。实践中,鉴于单纯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者政务轻处分均可达到基本相同的惩戒效果,往往根据行为性质只给予党纪轻处分或政务轻处分,一般不同时给予。对于给予本行党员干部党纪重处分的,应当由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重处分,或者由任免单位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重处分,其中不属于公职人员的,也应当相应给予行规重处分。 二、处分的适用对象及运用规则 (  )处分适用于本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监察对象”一节,对《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6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了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公职人员的界定,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为根本标准,应当具备委派性、代表性、公务性3个条件,而且具体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责。 (  )本行的非公职人员不适用处分。根据上述规定,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中的司机、保安、厨师等后勤保障以及内退、退居二线等未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责的,结合具体履职事项,如果不具备委派性、代表性、公务性3个条件,也未达到“行使公权力”根本标准,则不能认定为公职人员,派驻纪检监察组不能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本行各级机构也不能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处分。本行非公职人员违法,可以依据《农行处理办法》给予行规处分。 (  )处分的种类、规则、影响后果应当与《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政务处分法》规定对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处分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和撤职二十四个月。本行各级机构适用《政务处分法》作出处分,其处分种类、规则、影响后果应当与《政务处分法》规定保持一致。 三、处分的适用情形 (  )本行公职人员违法适用《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第三章从违反政治要求、违反组织要求、违反廉洁要求、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要求、违反道德要求等方面规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14种违法情形。本行公职人员有上述14种违法情形之一的,各级机构应当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  )违法与违反行规竞合,优先适用《政务处分法》。本行公职人员同时违法违规,违法行为与违反行规行为竞合的,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单位给予处分,不得重复给予行规处分,不得以行规处分代替政务处分或者处分。 (  )不违法仅违反行规,适用《农行处理办法》。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不违法仅违反行规的,依据《农行处理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规处分的,在处分决定中应当明确“行规XX处分”,不得以批评教育等其他处理代替行规处分。 四、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分。本行各级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用《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对违法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必要时,上级机构可以直接对涉嫌违法公职人员进行调查、作出处分。 (  )按照规定程序处分。本行各级机构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任免单位内控合规监督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受处分公职人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风险事件评议认定中发现本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的,应当认定相关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内控合规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风险事件评议认定结果办理立案手续,风险事件评议认定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处分影响后果、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本行内部规定执行。 (  )强化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衔接贯通。本行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任免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给予处分。 本行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单位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单位作出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  )强化处分与党纪处分的衔接贯通。本行公职人员违法,且系党员干部的,任免单位内控合规监督部门在办理立案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至本单位纪委,本单位纪委研判是否需要追究党纪责任。 本行党员干部违纪,且系公职人员的,本单位纪委经研判认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处分的,应当在经审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移送本单位内控合规监督部门,由内控合规监督部门按程序作出处分。 经任免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任免单位纪委可与内控合规监督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分别办理立案手续后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并按规定程序分别作出党纪处分、处分。 (  )强化处分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项的衔接贯通。本行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本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本行公职人员,在处分决定任免单位作出处分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  )规范处分决定书内容。参照《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同级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  )受理人员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分行纪委受理人员范围为分行党委管理干部以及拟提拔或者重用为分行党委管理干部的人员,各辖属行纪委受理人员范围为同级党委管理干部以及拟提拔或者重用为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员,分行机关纪委受理人员范围为分行机关非分行党委管理干部的人员,专业序列人员参照执行。各单位纪委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工作程序 (  )职责分工。分行纪委办公室综合管理科为牵头部门,负责接收、分转、汇总审核和归口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部门为承办部门,负责对征求意见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各辖属行纪委、分行机关纪委参照以上职责分工情况,归口办理,明确责任。 (  )接收程序。牵头部门对征求意见的事项、人员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来函中是否列明征求意见的依据、人员信息是否准确、使用意向是否明确进行审核。加强与征求意见部门沟通对接,做好政策解释、事前沟通、把握范围,预留合理时间,避免不区分人员身份和职务职级“整体打包”征求意见、短期内就同一人员的同一事项重复征求意见、同一单位不同部门就同一人员多头征求意见等问题。对近1个月内已经征求过意见的人员再次征求意见,如无新的情况,牵头部门报同级纪委书记批准后,向征求意见部门说明情况,不再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干部任前公示环节,不重复回复党风廉政意见。各辖属行纪委、分行机关纪委参照以上要求,安排专人做好接收程序工作。 (  )分转程序。牵头部门根据问题线索管理等实际情况,结合征求意见人员所在单位及职务,合理确定承办部门,发送《党风廉政审核表》。牵头部门在向承办部门分解任务时,要增强针对性、保密性,防止遗漏重要情况,避免随意扩大知悉范围。各辖属行纪委、分行机关纪委不需要分转,直接由接收人员承办。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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