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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了获取暴利,通过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营利20万元。该企业的行为( )。 (1)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本题中某企业一个行为中既有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又有假冒注册的商行,属想象竞合,故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本题中某企业一个行为中既有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又有假冒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属想象竞合,故此B项错误; (3)本案中行为人通过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一个行为,造成数个结果,触犯数条罪名的,应属想象竞合,而非数罪并罚,故此C项错误; (4)本案中行为人通过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一个行为,造成数个结果,触犯数条罪名的,应属想象竞合,而非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故此C项错误,故此D项正确;
金某用其成立的进出口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投保人络绎不绝,金某因此而收取了近100万元的保费。投保人发生险损时,金某也会理赔。金某的行为构成( )。 (1)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保险诈骗数额1万元以上,单位保险诈骗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本案中,金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求,故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故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金某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要求满足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或者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被司法解释或者立案明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金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数额达100万元,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此C项正确。 (4)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应予立案追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属结果犯,必须有成立金融机构的结果,本案中金某仅经营保险业务,没有设立金融机构,不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故此D项错误。
某农业银行职员刘某,为帮助儿子转移、藏匿走私犯罪收入,利用职务之便以假名给其开立账户,存放赃款。案发后,刘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刘某的行为构成( )。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才构成窝藏、包庇罪,窝藏是提供财物和住所,让犯罪人隐藏起来,窝藏的对象是人,而刘某只是为其儿子提供银行账户,并没有为其儿子提供财物和住所,让其儿子隐藏起来,故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才构成窝藏、包庇罪,包庇是作假证,意图使其不受处罚,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而刘某只是为其儿子提供银行账户,并没有为其儿子的走私犯罪行为做假证,只是为其儿子提供资金账户,故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的,构成洗钱罪。刘某明知其儿子因从事走私犯罪取得资金,仍为其儿子提供资金账户,帮助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故此C项正确; (4)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方式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脏物等,而该案刘某通过银行中介机构为其儿子提供资金账户的方式来隐瞒和掩饰其儿子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刘某的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还是金融管理秩序,故刘某的犯罪行为更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故此D项错误;
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获得780万美元外汇收入,在法定代表人张某的指使下,该公司将全部款项存入中国某银行美国纽约分行账户。对于该种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逃税罪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根据题意张某的外贸公司不存在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故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因为该外贸出口公司不存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且骗取出口退税罪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故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逃汇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罪法条中的“情节严重”是指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三条修订,本罪主体要求是单位,是纯正的单位犯罪,自然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不仅限于国有性质的单位。本案某外贸进出口公司是在法人代表张某的指使下擅自将780万美元存放境外,情节严重,符合逃汇罪的构成要件,故此C项正确; (4)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之一之规定,骗购外汇罪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或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等行为,因为张某无骗购外汇的行为,故此D项错误;
下列属于洗钱犯罪的是( )。 (1)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因此,甲在明知贾某的4000万元系走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其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洗钱罪,故此A项正确; (2)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盗窃犯乙盗窃后销赃的行为,不是洗钱行为,故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虽然丙明知男友张某从事贩毒,并将毒资藏匿在自己家中,但丙未有(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因此,丙的行为,不是洗钱行为,故此C项错误; (4)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丁在得知李某的影碟机系诈骗所得后,仍继续从李某处进货并销售,不是洗钱行为,故此D项错误。
甲在无资金保证的情况下,使用行贿的手段从某银行开出400万元的银行汇票,兑成40万美元后注册了一个公司。然后又用这40万美元作抵押,向某银行开出2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将款汇入自己的账户后提走。甲的行为构成(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主要形式有: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因为该案甲并未申请贷款,其侵犯的客体并不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所有权,故此A项错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金融凭证诈骗和票据诈骗的区别在于使用的对象是票据还是凭证,本案甲根本没有使用凭证,故此B项错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系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的手段使受害人基于被骗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获得财产,本案甲在无资金保证的情况下,使用行贿的手段从某银行开出400万元的银行汇票,兑成40万美元,说明银行是知情的并没有人被骗,另之后甲又用40万美元作抵押,向某银行开出2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将款汇入自己的账户后提走是一个洗钱的过程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甲故此C项错误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属于票据诈骗罪,本案本案甲在无资金保证的情况下,使用行贿的手段从某银行开出400万元的银行汇票,兑成40万美元,其符合出票人在无资金保证的的情况下签发汇票,骗取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之后甲又用40万美元作抵押,向某银行开出2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将款汇入自己的账户后提走是一个洗钱的过程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此D项是正确的;综上,本题选D。
甲系某科技公司老板,未经任何机关审批,向某市公众发行名为“IT特种股”的股票,并承诺股息可高达50%。在短短的半个月内,甲共“募集”资金1000万元。后甲欲逃往国外,被查获。经查,甲用以集资的“IT特种股”股票也是伪造的。甲构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定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用于公司设立或扩大再生产,对所筹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A项错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归还的意思,有发放利息的意思,而集资诈骗罪往往会携款潜逃或挥霍,没有归还的意思。本案例中,甲没有归还的意思,其在采取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欲逃往国外,因此B项错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定集资诈骗罪。本案列中,甲虚构事实,以诈骗的手段向社会公众集资,集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甲募集资金1000万,数额特别巨大,且有逃跑意图。C项正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股票以非法获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D项错误。
下列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的是( )。 (2)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为乙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后,乙已离开杀人现场,但乙是因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并对王某送医救治,虽已采取积极措施救助被害人,但不能为犯罪中止,而是犯罪的停止形态,故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故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实现了的某一罪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而危险犯是以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危险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形态,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因为丙将大石头搬运到铁轨上,就产生了足以使火车颠覆的危险,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而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停止形态之一,也就是犯罪最后停止下来的形态,已经既遂的行为不可能回到未遂、预备或中止形态,故丙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故此C项错误。 (4)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行为人设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因为行为人丁在实施投毒行为后,在该结果未出现以前,已产生悔意,采用打电话给医院及送医救治的积极手段,防止结果的发生,故丁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综上所述,本题选D。
甲因虐待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2年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发现甲在考验期第8个月时犯有故意伤害罪。下列对甲的处理正确的是()。 (1)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题甲先犯虐待罪,后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故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本题甲犯故意伤害罪时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内,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期限之内再犯的情形,不成立累犯。故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题甲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未对其执行刑罚,不属于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故此C项错误; (4)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为甲先犯虐待罪,后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故此D项正确。
关于假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对于假释的案犯,法律没有规定不得行使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故此A项错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题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是可以假释的。故此B项错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累犯不得假释。本题C项中丙是累犯,因盗窃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故不适用假释。故此C项错误。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本题丁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其尚在刑罚的执行期内,而属于刑罚执行完毕的情形,所以不是累犯。故此D项正确。
郑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前刑满释放。后来由于经商不利,开始多次运输毒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题郑某前罪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前刑满释放,后罪又因为运输毒品判有期徒刑10年,符合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郑某应该构成累犯,故此A项错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关于毒品犯罪的再犯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减刑的条件以及《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具有毒品再犯的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减刑条件,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法律并无规定毒品再犯及累犯不能适用减刑,因此本题郑某的行为符合减刑的条件,对郑某可以适用减刑。故此B项正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本题中郑某系累犯,因此不适用假释。故此C项错误。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本题中郑某系累犯且又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因此不适用缓刑。故此D项错误。
下列情形中,属于自首的是(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照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题中甲是在抢劫时被现场当场抓获的,虽有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又主动交代了其他3件抢劫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属于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不系自首。因此A项是错误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照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本题中甲虽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交代自己犯罪事实,但其没有如实交代同案犯儿子丙的共同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故此B项是错误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照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本题中甲虽有翻供行为,但能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的,属于自首。故此C项是正确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照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本题中甲在诈骗后,自动投案,但在投案后又逃跑,不属于自首。故此D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