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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国政府派到我国进行设备采购的公职人员,甲告诉国内某公司老板乙说:“你给我好处,我们所需的设备就都买你的。”乙遂给甲5000元人民币,甲使该国政府从乙处购买设备花费100万元,乙获利10万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构成受贿罪 B. 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 乙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D. 乙不构成犯罪 (  )D (  )本题考察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三个罪名。(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2016/4/18)的定罪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甲是其他国家政府人员,主体身份不符合,不够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A和B均错误;(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2016/4/18):一、“数额较大”:(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数额巨大”:(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并具有前款第二项情况的。 乙不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所以C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D。
下列行为中,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是(  ) 。A. 某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经济担保,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B. 某民营企业负责人未经调查,盲目同无资金来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单位损失严重 C. 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供方提供的质次价高的产品,未经检查而自行同意接受货物,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D.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对方签订购销合同,但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A (  )本题考察根据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要点。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有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如果严重不负责任而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成立本罪。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经济担保,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此A项正确。 民营企业负责人,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国有性质的要求。故B错误。 该工作人员对供方提供的质次价高的产品,未经检查而自行同意接受货物,不属于“被骗”情形。故C错误。 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不属于被骗。故D错误。 综上,本题选A。
某国有大型企业财务总监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该国有公司印章并以该国有公司名义为其朋友王某作担保,帮王某向某银行贷款200万美元,后王某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该国有企业代为偿还贷款,致使该国有企业损失200多万美元。张某的行为构成(  )。A.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B.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 贷款诈骗罪D.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D (  )本题考察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贷款诈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但本案的张某是在履职且越权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提供担保。故此A项错;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的不合格商品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虽然张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但张某是为王某提供担保,不属于上述所列三种情形之一,故此B项错; (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但本案是张某为朋友王某以公司为王某提供担保,没有诈骗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故此C项错; (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案张某以国有公司的财产为朋友王某越权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担保,是滥用职权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故此D项正确; 综上,故本题选D.
某邮局工作人员王某为了得到李某赠送的淫秽光碟,明知李某长期从境外将大量淫秽物品夹在行李中托运入境销售而提供帮助。王某的行为构成(  )。A. 传播淫秽物品罪B. 走私淫秽物品罪C. 渎职罪D. 走私普通货物罪 (  )B (  )本题考察走私淫秽物品罪、渎职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传播淫秽物品罪(  ),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它与走私淫秽物品罪在犯罪对象以及主观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但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很大的差异,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管理,客体的差异是两罪区别的关键。对上述行为,因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王某为李某夹带淫秽物品入境的行为提供帮助,而非为其传播提供帮助,所以应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故此A项错误; (  )走私淫秽物品罪(  ),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  )境的行为。根据刑法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王某身为邮政人员,明知李某通过行李夹带邮寄淫秽物品的方式走私淫秽物品仍为其提供帮助,故此B项正确; (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故邮局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此C项错误;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税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与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观要件除故意外,还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故D错误。 综上,本题选B。
下列行为中,可以构成使用假币罪的是(  )。A. 甲用总面额1万元的假币参加赌博B. 乙(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C. 丙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的时候,为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将总面额20万元的假币冒充真币出示给对方看D. 丁用总面额10万元的假币换取高某的1万元真币 (  )A (  )本题考察使用假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  )》2010/5/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较大”: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  )以上。 “数额巨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 使用假币罪的罪名解析:1、“使用”可以是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使用假币进行赌博也构成使用假币罪。2、以对方不知情为前提条件,否则构成出售假币罪。3、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成立使用假币罪。4、如果仅仅为了证明自己的资本而以假币示人,则不构成使用,可能构成持有假币罪。5、盗窃假币而持有、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若盗窃时对假币无认识,事后持有、使用的,并罚。 (  )因甲用一万元的假币(  )参加赌博,已有使用假币的故意,并予以实施,故已构成使用假币罪。故A正确 (  )乙利用职务上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属于职务侵占,没有使用假币的故意,故不是使用假币罪。故B错误。 (  )丙为了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没有使用假币的故意,故不是使用假币罪。故C错误 (  )丁用十万元假币换取一万元真币,这是出售假币的行为,不是使用假币罪。故D错误。 综上,A项正确。
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二人借款,承诺向X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率5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二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不构成犯罪B. 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不构成犯罪C. 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 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C (  )本题考察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知识点。 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利率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刑法》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164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乙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丙各10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甲、乙各10元人民币,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A、B、D错误,C正确。综上,本题选C。
李某得知某公司急需大量资金,即与该公司总经理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借给该公司2000万元,年息15%。随后,李某编造了贷款理由,伪造了买卖合同,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年息7.5%,从中获取利差150万元。李某构成(  )。A.高利转贷罪B.骗取贷款罪C.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D.合同诈骗罪 (  )A (  )本题考察了对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的定义、犯罪构成、量刑以及牵连犯的知识点掌握及运用能力。其中,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客观上有相似部分,都表现为使用了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但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两点:1:是否具有转贷牟利目的,构成高利转贷罪的行为人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将所套取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而骗取贷款罪则对骗取的资金去向没有作具体要求;2、定罪的标准不同,高利转贷罪以违法所得作为定罪的标准,而骗取贷款罪以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定罪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高利转贷罪:指行为人主观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客观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本案行为人客观上套取了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转贷他人,从中获取7.5%的利息差共150万元,主观上具有转贷牟利的故意,其涉案行为符合高利转贷罪的构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骗取贷款罪: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情节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贷款申请人,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银行的资金和信用安全,本案行为人客观上编造了贷款理由,伪造了买卖合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2000万元,根据2010年5月7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刑。据此,本案行为的涉案行为也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 (  )根据牵连犯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对于牵连犯,一般“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定罪(  ),本案行为人具备骗取贷款的手段行为与高利转贷牟利的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构成,同时无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情形,故应择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两者之间的一重罪处罚,此两罪相较,其他量刑均等,但从罚金上看,高利转贷罪为重罪。故本案不应以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观故意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李某通过骗取贷款的手段,将骗得的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其主观上是为占有利息差的目的,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市场秩序,而李某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以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银行的资金和信用安全,因此,李某的行为从主观故意和侵犯客体上明显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故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A。
甲携带一把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广场参加示威活动。下列对甲的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A. 甲不构成犯罪B. 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C. 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罪D. 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示威罪 (  )D (  )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示威罪。根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戒备剥夺政治权利。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平原则,即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和平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5条规定,在上述活动进行过程中,不能带有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不能有其他是以破坏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只有保持理智、冷静的态度,合法有秩序地进行,才能有利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采取武装、暴力的方法,扰乱治安,发生危害后果,不但事与愿违,也会遭到公众的反对和法律的制裁,因此,只有和平进行,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要求,才能得到法律保障。而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就是对和平原则的直接违反,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侵犯。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是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上述活动即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当然,“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依法管制的刀具。3、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4、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如果甲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示威时,实施了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后果则应依故意伤害罪、杀人罪定罪量刑。此外,我国《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等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与本罪在客观方面区别: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示威就构成犯罪,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需具备情节严重。当然,我国《刑法》没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罪的规定,故认为,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参加示威罪。
客运公司驾驶人甲春节期间在家和朋友吃饭喝酒,突然接到公司经理乙的电话,叫他马上到单位顶个班,出车跑趟长途。甲对乙称,其已经喝了酒,不能再开车,乙说,“如果今天你不来,以后就别来上班了”。甲出车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全部责任。下列关于乙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B. 不构成犯罪C. 属于教唆犯D. 构成交通肇事罪 (  )D (  )本题考察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立案追究, 故此A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乙作为公司经理,在明知甲已喝了酒的情况下强令其开车,甲出车后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立案追究,故此B项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教唆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乙的行为不属于教唆犯,故此C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乙作为公司经理,在明知甲已喝了酒的情况下强令其开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构成交通事故罪,故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D。
甲因疏于观察,在一建筑工地入口处驾驶重型货车倒车时不慎将在车后劳动的乙的大腿轧断,甲见四周无人,便将乙拖至无人处遗弃后驾车逃逸,乙因出血过多而死亡。甲构成(  )。A. 交通肇事罪B. 过失致人死亡罪C. 故意杀人罪D. 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 (  )C (  )本题考察: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一、甲不存在违章行为;第二、乙的大腿轧断应评定为重伤,达不到交通肇事罪中重伤三人以上;第三、乙的死亡结果非轧断导致,是因为甲事后将乙放置在无人区所致,故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中死亡一人以上的结果;第四、工地施工入口应属于非公安交通管理范围内。综上,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此A项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责任存在过失,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本案中甲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将货车后面劳动的乙大腿轧断,致其重伤。而甲后面将乙拖至无人处遗弃后驾车逃逸,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该死亡结果应归责甲后面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非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此B项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行为须认识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而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本案甲过失倒车致乙重伤,按照正常救助情况,乙没有死亡的危险,但甲故意将乙遗弃至无人区,使原本没有死亡危险的乙因出血过多而死亡。甲第一行为系先行行为,使甲产生了救助乙的义务,而甲非但没有将乙送医救助,而将其遗弃在无人区,实质上给乙创造、增加了法益危险,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故意,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此C项正确;(  )根据上述三点,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故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C。
某施工队为某单位修建五层高的楼房,为谋取高额利润,私自将水泥标号降低。楼房交付使用后,不久即垮塌,致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死亡2人。对该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A.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B.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C. 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 属于一般安全事故 (  )A (  )本题考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三个罪名的区别,构成安全事故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区别。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题中,某施工队属于建设单位,私自将水泥标号降低,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在交付不久坍塌,造成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死亡2人,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故此,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正确选项为A项;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本题中,在生产、作业中没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故此B项为错误选项;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题中,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故此C项为错误选项; (  )根据有关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这些事故不是因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原因,也不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原因,也不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因,故此D项为错误选项; 综上,本题选A选项。
某校学生向校工反映体育场的篮球架有断裂的情况,请求维修。校工接到反映后,未向校长汇报,不久篮球架倒塌,将一正在打球的学生砸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校长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B. 校工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C. 校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D. 校工涉嫌玩忽职守罪 (  )B (  )本题考察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以及案别所涉及的犯罪主体。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是不作为的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  )》,要求生产安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是明知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并且放任结果的发生,表现未间接故意,属于复合罪过。而本案校长对于本案是不知的,故此A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而校工对本案是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在明知后又未向校长汇报,故构成本案犯罪主体。故此B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根据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学校不属于国家机关,所以校长不符合本题的犯罪主体,故此C项错误;(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显然校工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本题的犯罪主体,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
李某在销售的白菜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王某购买后回家食用,造成2人重伤。李某的行为构成(  )。A. 投放危险物质罪 B. 销售伪劣产品罪 C.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D.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D (  )本题考察投放危险物质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之间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并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本题中嫌疑人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故此A项不正确;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存在从属关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法律特殊保护而独立出来的法条。如果嫌疑人既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应当按照“择一重”原则,以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根据本题条件,此B项不正确; 根据《刑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而生产销售的,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题中嫌疑人系故意添加、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类的原材料。故根据本题条件,此C项不正确;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上,行为人在生产销售食品的过程中掺入、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主体上,行为人是食品的生产、销售者;主观上,行为人系故意实施且明知有毒有害。故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选D。
赵某将其驾驶的中巴客车停在离其家不远的一个下坡路段。赵某知道该车手刹失灵,就用木板和砖头塞住后轮不让车子下滑,在驾驶室小睡了一会儿。由于赵某疏忽了车轮下面的土质是软土,塞车轮的木板和砖头被车轮轧进了软土里面,该车自行向下溜车,将坡下的同村村民陈某撞倒后碾轧致死。对赵某行为的定性,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 属于意外事件,赵某不构成犯罪B. 赵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 赵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 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  )D (  )本题考察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题中赵某在车手刹失灵的情况下在下坡路段停车,虽然用木板和砖头塞住后轮不让车子下滑,但疏忽了车轮下面的土质是软土,塞车轮的木板和砖头被车轮轧进软土导致溜车轧死陈某,赵某的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不属于意外事件。故此A项错误;(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  )罪规定定罪处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9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题中赵某停车地点属于道路,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所以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故此B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行为人客观方面要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程度相当的犯罪行为,且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题中赵某行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程度不相当,且赵某主观上为过失,故此C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罪为过失犯罪。本题中赵某客观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在下坡路段停车,后因溜车导致轧死陈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罪状描述,具有该当性和有责性,其主观方面系过失,故主客观结合,赵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D。
刘某在公交车上窃得乘客王某的银行信用卡和身份证,并用该身份证号码成功猜出了信用卡的密码,随后在短时间内大量透支消费达数万元。关于刘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A.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B.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 构成盗窃罪 D. 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  )C (  )本题考察如何区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信用卡盗窃罪及如何区分一罪还是数罪。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相关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虽然和信用卡诈骗、信用卡盗窃罪主体要件、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行为对象都是信用卡。但两者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不同,行为人持有、运输或骗领信用卡通常是为了用于信用卡诈骗,本属于信用卡诈骗的预备行为,《刑法》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后,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本案的信用卡系真实而非伪造;嫌疑人仅盗取一张信用卡,在数量上未达到较大标准;嫌疑人获取信用卡的方式系盗取而非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向银行部门骗领;本案嫌疑人也不存在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本案例行为不符合该罪名的客观方面。故此A项错误; (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恶意透支的。本案嫌疑人获取他人信用卡的方式为盗取而非捡拾;其盗取的信用系真实而非伪造或自费;具体犯罪手段为猜出盗取的信用卡密码后进行透支消费,并未存在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但他符合第196条第3款法律拟制的性质规定之内容,故此B项错误; (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规定既有注意规定的性质(  ),又有法律拟制的性质(  )。故此C项正确。 (  )根据《刑法》总则有关规定,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使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针对同一对象、同一财产法益的侵害结果,本案例行为不可能既触犯盗窃罪又触犯诈骗罪。故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C。
张某谎称自己的企业急需资金周转,便用假国债凭证作担保,从王某处骗得人民币10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  )。A. 诈骗罪 B. 金融凭证诈骗罪 C. 有价证券诈骗罪 D. 票据诈骗罪 (  )C (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以上的,构成诈骗罪。普通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务所有权。但本试题中张某的行为系侵犯了双重客体,即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所以更符合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犯罪特征,故此A项错误。 (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以上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试题中张某使用的是假国债凭证进行诈骗,国债凭证属于国家有价证券范畴,不属于金融凭证,故此B项错误。 (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企业急需自己周转的事实,从王某处骗得人民币10万元,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张某使用假的国债凭证作担保进行诈骗,因国债凭证属于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范畴,所以也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犯罪金额达到10万,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故C正确。 (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上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表现形式为:(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金融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试题中张某使用的是假国债凭证进行诈骗,国债凭证属于国家有价证券,不属于金融凭证(  ),故此D项错误。
黄某与妻子关某长期感情不和,其在情妇的唆使下,图谋害死关某。黄某为关某投了巨额人身保险,人为地制造了一起关某意外死亡的保险事故并到保险公司领取了巨额理赔款,后案发被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B.黄某构成保险诈骗罪C.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D.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  )D (  )本题考察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牵连犯的定义,对牵连犯的处理方式:包容犯、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定择一重罪处罚和法定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理论,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具体到本题:黄某因与妻子关某长期感情不和,在情妇的唆使下,图谋害死关某,黄某为关某投了巨额人身保险,人为地制造了一起关某意外死亡的保险事故并到保险公司领取了巨额理赔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关于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的规定,黄某为实施故意杀人,以制造意外死亡,并事先投保事后到保险公司诈骗保险巨额理赔款的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属牵连犯。对于牵连犯的处理,《刑法》大体包括了四种立法例:(  )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仅将后一犯罪行为作为前一犯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典型的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  )法定的一罪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牵连犯罪以某罪处理,典型的如《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仅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典型的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关于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中收受贿赂的处罚规定;(  )法定数罪并罚:法律明确规定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应数罪并罚,如本题中,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故本题中,黄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应数罪并罚,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