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人民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
打招呼说情或者施加压力,干预( );
超越职责范围或者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为罪犯计分考核的;
隐匿或者销毁罪犯检举揭发、异议材料的;
因( )或者( )导致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遗失、损毁的;
故意延迟( )、( )或者( )计分考核台账或者资料的;
违反计分考核议事规则,( )或者( )决定计分考核事项的;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事项的;
(借集体研究之名违规办理罪犯计分考核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