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和();
(三)压缩天然气、液化 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连锁保护装置;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相应的();
(五)燃气场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